「出口貨物」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82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4 / 7 頁
  1. 行政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第23條 出口貨物因故退關,貨物輸出人於申請提回時,應先經海關核准。
  2. 行政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第24條 出口貨物如有私運、虛報或其他違法情事,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理。
  3. 行政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4條 …物或轉運、轉口貨物。二、出口貨棧:限存儲未完成海關放行手續之出口貨物。航空貨物集散站內設置之進出口貨棧,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4. 行政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13條 進口貨物卸存貨棧,及已經放行之出口貨物提出貨棧,限於例假以外每日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之時間內為之。出口貨物存入貨棧,及已放行進口貨物提出貨棧,應在海關辦公時間內為之。但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進出口貨棧、機邊驗放、快遞貨物…
  5. 行政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15條 …前項轉口貨物外,其須裝櫃、打盤者,海關得核准直接運往儲存一般出口貨物之貨棧,在關員監視下辦理裝櫃、打盤作業。海空聯運之轉口貨櫃進入空運貨棧時,貨棧業者應即時通知海關到場監視,始得辦理收櫃、剪封及拆櫃作業。
  6. 行政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17條 …其他特殊情形者,得經海關核准,存儲於貨棧之露天處所。但須將進出口貨物分區堆置,其安全與管理仍由該貨棧業者負責。前項露天處所須鄰接已登記之貨棧。但設置於國際港口、國際機場、自由貿易港區之管制區內或鄰接之土地如被政府徵收而被…
  7. 行政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19條 貨棧業者點收出口貨物無訛後,應立即辦理進倉作業,進倉完畢應出具進倉證明,並立即傳送海關。存棧之出口貨物,貨棧業者應驗憑海關放行通知、裝貨單或託運單,核對裝運之船名、航次或班機航次及貨物之標記、箱號或航空標籤號碼、件數無訛…
  8. 行政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21條 …進出口或轉運、轉口貨物之加做或更正標記、箱號或航空標籤號碼及出口貨物之重新包裝、加裝、打件等,均須經海關核准並經駐棧關員簽章後,由貨棧業者監視辦理。
  9. 行政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23條 …物進出棧之核對、進倉證明之出具及進口貨物出倉資料之傳送。二、出口貨物經核准重新包裝、打件之核對。三、經核准進出口貨物加做或更正標記、箱號之核對。四、其他依業務需要海關指示辦理事項。
  10. 行政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29-1條 貨棧業者違反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之簽證出口貨物退關報告單義務、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
  11. 行政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第7條 …機)或轉運他關區出口。(四)監視進儲機場管制區外貨棧之已放行出口貨物裝入保稅卡車(貨箱)及加封出棧裝機。(五)監視已放行出口實貨櫃加裝、分裝、改裝出口貨物。(六)監視出口貨物重新包裝、加裝或打件作業。(七)查核出口退關(…
  12. 行政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第2條 商標權人認進出口貨物有侵害其商標權之虞時,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海關申請提示保護。前項所稱提示保護,指商標權人在商標權期間內,向海關提示相關保護資料,經海關登錄智慧財產權資料庫之機制。
  13. 行政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第6條 商標權人檢舉特定進出口貨物侵害其商標權時,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海關為之:一、侵權事實及足以辨認侵權物品之說明,並以電子檔案提供確認侵權物品之資料(例如真品、仿品之貨樣、照片、型錄或圖片等)。二、進出口廠商名稱、貨名、進出口口…
  14. 行政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第7條 海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進出口貨物顯有侵害商標權之虞,應通知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自接獲前項通知之時起,依下列程序辦理:一、空運出口貨物,商標權人應於四小時內;空運進口及海運進出口貨物,商標權人應於二十四小…
  15. 行政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第8條 經商標權人依前條認定進出口貨物有侵害商標權情事,並提出侵權事證時,海關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一、進出口人未於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期限內提出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涉有違反本法第九十五條或第九十七條規定者,應將全案移送司法機關偵…
  16. 行政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第9條 …保護措施,有下列情事之一,且無違反其他通關規定者,應依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一、海關無法與商標權人取得聯繫,或未能於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期限內取得商標權人聯絡資料,致未能通知商標權人。二、商標權人未依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
  17. 行政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第12條 …商標權人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向海關申請調借貨樣,應以進出口貨物於現場進行侵權認定困難,需調借貨樣進行儀器設備鑑定;或具特殊原因經海關同意者為限。前項申請應備具申請書,繳交保證金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為之:…
  18. 行政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2條 進出口貨物之查驗以抽驗為原則。其抽驗件數得視貨物之性質、種類、包裝、件數之多寡等情形酌定之。但必要時得全部查驗。
  19. 行政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3條 進出口貨物之查驗,得以人工查驗或儀器查驗方式為之。
  20. 行政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5條 關員辦理進出口貨物查驗時,應會同報關人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出口貨物經海關核准船(機)邊驗放。二、貨櫃(物)經核定以儀器查驗。三、前款貨櫃(物)經發現異常須辦理人工查驗。前項以人工查驗之貨櫃(物),如發…
  21. 行政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6條 進出口貨物之查驗,因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者,得於辦公時間外辦理。進出口貨物於辦公時間未能驗畢者,得由海關按實際情形酌予延長查驗時間。
  22. 行政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7條 報運進出口貨物應檢附裝箱單、裝櫃明細表、型錄、說明書、藍圖、公證報告或其他海關要求之單證供海關查驗。其未檢附者,海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報關人限期檢附。
  23. 行政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8條 進出口貨物應在經海關核准登記之貨棧、貨櫃集散站或經海關核准或指定之地點查驗。海關儀檢站代碼及所涉貨櫃集散站、貨棧、碼頭範圍資料,海關應先行公告之;其有異動者,亦同。
  24. 行政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10條 進出口貨物之新舊程度、堪用程度、破損殘缺情形由驗貨關員依查驗當時之狀況認定之,必要時派驗報單主管人員得另派員複驗。納稅義務人或貨主對於海關之認定有疑義時,得委請有關技術機關鑑定。
  25. 行政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11條 抽中人工或儀器查驗之進出口貨物,必要時,得由海關驗貨、分類估價、儀檢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人員變更查驗方式,或改為免驗。抽中免驗或依規定免驗之進出口貨物,必要時,得由海關驗貨、分類估價、儀檢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人員改為應驗。海關對…
  26. 行政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12條 海關對於已查驗之進出口貨物,必要時得予複驗。
  27. 行政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13條 進出口貨物在人工查驗過程中,經發現有虛報貨物之名稱、數量、品質、規格或其他違法情事時,以全部查驗為原則。但在繼續查驗中,已查驗部分足以推斷整批貨物之真實內容者,得免予繼續查驗。前項人工查驗貨物得經派驗主管或其指定人員核定…
  28. 行政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27條 下列出口貨物應予免驗:一、總統、副總統運寄國外之物品。二、駐在中華民國之各國使領館外交官、領事官與其他享有外交待遇之機構與人員運寄國外之物品,經外交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證明者。三、其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免驗物資。
  29. 行政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28條 下列出口貨物得予免驗:一、鮮果及蔬菜。二、動物、植物苗及樹木。三、包裝、重量相同,或散裝出口之大宗貨物。四、軍政機關及公營事業出口貨物。五、政府機構、公益、慈善團體出口之救濟物資。六、不申請沖退稅之外銷品。七、危險品。八…
  30. 行政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29條 出口貨物運抵碼頭倉庫、機場倉庫或貨櫃集散站,業者於海關規定時間內傳輸進倉訊息或出具簽章之進倉證明,並經報關者,始得參加抽驗。前項貨物進倉證明,須加註貨物進倉時間。但空運出口貨物得由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者在託運單上簽章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