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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通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二、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及用途。三、事業廢棄物許可再利用數量。四、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
  2.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本部核發再利用許可文件,應副知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3.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取得通案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經營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業務前,應與事業訂定契約書,並妥善保存三年,留供查核。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之事項依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4.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產品。五、再利用產品已經本部授予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證書。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期限屆滿日前之四個月至六個月間,應依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向本部提出展延之申請,每次展延之許可期限依前項之規定。經本部許可再利用者,再利用許可期限屆…
  5.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依第五條或第六條之規定重新申請核發許可文件:一、事業廢棄物種類、名稱、屬性或來源製程變更。二、事業廢棄物實際再利用總數量逾許可再利用總數量百分之十。三、事業廢棄物…
  6.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其下列內容之一有變更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檢具相關資料報請本部核准:一、個案許可再利用機構所收受各事業之許可再利用數量。二、通案許可再利用機構於總許可再利用數量不變情況下,所收受各廢棄物種類之許可再…
  7.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自事實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送本部備查:一、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之名稱、地址或負責人。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費支付方式。三、清除方式。四、清除機構或車輛。五、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設施。六、污染防治方式、設施或規格。七…
  8.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事業廢棄物除附表管理方式或許可文件內容另有規定外,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一、自行清除。二、委託領有廢棄物共同清除許可證之共同清除機構。三、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
  9.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事業機構於委託清除及再利用前,應先分別與清除機構、再利用機構簽訂契約書,或三方共同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三年,留供查核。再利用機構及清除機構未經簽訂契約書者,不得受託進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及再利用前之清除作業。前項所稱清除…
  10.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9條 非屬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公告之事業,對於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及再利用機構名稱,應作成紀錄。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剩餘廢棄物之…
  11.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0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情形,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相關規定辦理申報。再利用機構對於前條第四項之紀錄,應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申報;對於前條第七項依許可文件內容進行相關檢測之紀錄,應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
  12.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1條 再利用機構應於每月十日前,依下列規定主動連線至本法中央主管機關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其前月再利用產品之營運紀錄:一、再利用機構所收受之事業廢棄物,經再利用後製成產品,應逐項申報其再利用產品名稱。二、各項再利用…
  13.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2條 取得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應於每月十日前,依下列規定主動連線至工業廢棄物清理與資源化資訊網內之再利用機構運作申報區,申報其前月依許可文件內容進行再利用運作相關檢測之紀錄:一、再利用事業廢棄物允收標準之相關檢測項目、方法、…
  14.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3條 …再利用之追蹤查核,或要求提供再利用運作有關資料及說明,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及說明,且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追蹤查核結果,本部得公示於工業廢棄物清理與資源化資訊網。
  15.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4條 取得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終止廢棄物再利用業務者,應向本部申請廢止再利用許可;其暫停營業在一個月以上者,應於滿一個月後十五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送本部備查。取得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許可:一、…
  16.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5條 再利用機構收受事業廢棄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本法執行機關得令其停止收受廢棄物進廠:一、不符合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之資格。二、收受事業廢棄物來源、再利用用途或再利用產品項目未符合附表管理方式或許可文件內容規定。三、廠內無…
  17.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6條 取得再利用許可之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許可:一、申報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二、未依許可文件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進行再利用,經本部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三、未依第十四條規定,重新申請許可。四、許可…
  18.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7條 本部得委託相關機構輔導事業及再利用機構辦理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提升、技術轉移及其他相關事項,並協助再利用機構建立產品品質及技術規範。
  19. 行政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業主管機關之事業。二、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添加物、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或經本部認定之用途行為。三、再利用機構:指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收受事業廢棄物再利…
  20. 行政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5條 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一、自行清除。二、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
  21. 行政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6條 依本辦法進行事業廢棄物清除及再利用之事業與再利用機構,應將其日期、種類、名稱、數量、用途、事業、再利用機構、再利用方式及處置證明,作成紀錄。再利用機構之再利用產品銷售之流向、數量與前月底之庫存量等相關資料,應作成營運紀錄…
  22. 行政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7條 對於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技術成熟且廣為應用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附表一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經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得逕行再利用,或經其許可通案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得逕依其規定之管理方式內容或通案再利用…
  23. 行政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7-1條 再利用機構收受事業廢棄物,有來源、再利用用途或再利用產品項目、廠內應有設備、再利用產品貯存情形未符合附表一管理方式或許可文件內容者,或再利用產品庫存量超出前六個月之累積產出量者,本部或本法執行機關得令其停止收受廢棄物。再…
  24. 行政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8條 個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再利用申請表(如附表二)及計畫書一式十份,向本部為之。前項再利用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廢棄物基本資料。二、清除方式。三、再利用方式。四、污染防治計畫,包含再利用後賸…
  25. 行政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9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無前條第二項第五款之再利用可行性相關佐證資料或國內外實績者,得共同檢具再利用試驗計畫申請表(如附表三)及試驗計畫,經本部核准後進行再利用試驗計畫。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並得以試驗結果作為國內實績,依前條規定提出…
  26. 行政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並副知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7. 行政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事業名稱、地址、代表人。二、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代表人。三、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種類(代碼)、名稱、許可再利用數量及用途。四、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間。五、其他依法應記載及經本部規定事項。前項第一…
  28. 行政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個案再利用許可期間為五年。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間,得依第八條規定向本部提出展延之申請,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逾期應重行申請許可。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提出展延之申請者,本部得予以駁回。
  29. 行政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取得個案再利用許可之事業或其再利用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許可:一、未依許可文件及計畫書內容進行再利用者。二、紀錄記載內容與事實不符者。三、許可期間內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經本部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四、其他違…
  30. 行政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依公告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或取得個案再利用許可時,再利用機構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前,應與事業訂定契約書,並於訂定契約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送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