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用地」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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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第14條 …、船舶,免徵工程受益費。一、非營業性或依都市計劃法規定保留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二、駐軍兵營、要塞、軍用機場、軍用基地及其改良物。三、軍用港口、碼頭、船舶、戰備及訓練車輛。
  2.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81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所稱非營業性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指道路、鐵路基地、公園、綠地、機關用地、廣場、停車場所、體育場、集會場、警所、消防及防空設施、公立學校、公立醫院、診所、污水處理廠、公立殯葬設施、河道、上下水道、灌溉渠…
  3.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82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所稱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保留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係指當地地方政府依法報經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所訂定保留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
  4. 行政住宅法 第61條 …分所有權人所有,其權利範圍按個別所有權之比率計算,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非屬更名登記範疇,應更名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前項個別所有權之比率,以個別專有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占該住宅社區全部屬於專有部分之樓地板面積比率計算。但該國…
  5. 行政建築法 第102-1條 …工確有困難或停車空間在一定標準以下及建築物位於都市計畫停車場公共設施用地一定距離範圍內者,得由起造人繳納代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代為集中興建。前項標準、範圍、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
  6.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4條 …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前,尚未實施容積率管制或屬公共設施用地者,以其毗鄰可建築土地容積率上限之平均數,乘其土地面積所得之乘積為準。前項第二款之毗鄰土地均非屬可建築土地者,其可移出容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78條 公園、兒童遊樂場、廣場、綠地、道路、鐵路、體育場、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用地及經內政部指定之地下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本章未規定者依其他各編章之規定。
  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71-1條 …地可建築之單層樓地板面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其中部分經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致賸餘基地無法符合規定,或建築基地上之建築物已領有使用執照,於重新申請建築執照時,因都市計畫變更建蔽率調降,致無法符合規定。
  9.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29條 …將使用計畫範圍內應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管有之公共設施用地完成分割、移轉登記為各該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二、分別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國土保育費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交影響費。三、使用地依使用…
  10.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8條 協助取得及開闢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用地,產權登記為公有者,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其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協助取得及開闢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用地之獎勵容積=公共設施用地面…
  11.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第2條 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不得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並注意維護景觀、環境安寧、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順暢。
  12.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第2-1條 公共設施用地申請作多目標使用,如為新建案件者,其興建後之排水逕流量不得超出興建前之排水逕流量。
  13.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第3條 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之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及准許條件,依附表之規定。但作下列各款使用者,不受附表之限制: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供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附屬事業用地,其容許使用項目依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調整。二…
  14.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第4條 申請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一、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姓名、住址;其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代表人姓名及主事務所。(二)公共設施名稱。(三)公共設施用地…
  15.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第5條 申請變更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一、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姓名、住址;其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代表人姓名及主事務所。(二)公共設施名稱。(三)其他經直轄…
  16.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第7條 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其所需用地得依本法第五十三條及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17.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第8條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該公共設施用地之指定使用項目與核准之多目標使用項目,應同時整體闢建完成。必要時,得整體規劃分期分區闢建。
  18.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第9條 相鄰公共設施用地以多目標方式開發者,得合併規劃興建。
  19.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第10條 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作商場、百貨商場或商店街使用者,其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但作車站、體育場、市場使用或政府整體規劃開闢者,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核准由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不在此限。
  20.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第11條 都市計畫書載明公共設施用地得兼作其他公共設施使用者,其申請作多目標使用,應以該公共設施用地類別准許之多目標使用項目為限。但都市計畫書同時載明兼作其他公共設施使用之面積、比例或標有界線者,得以該公共設施用地類別及兼作類別,…
  21.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第12條 公共設施用地得同時作立體及平面多目標使用。
  22. 行政專用下水道建設費徵收辦法 第6條 …排水區域範圍總面積。三、專用下水道系統計畫書及工程詳圖。四、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五、最大建築基地總面積。六、依法容許最大興建之建築物樓地板總面積。七、完工期限。
  23.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10條 協助取得及開闢重建計畫範圍周邊之公共設施用地,產權登記為公有者,容積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百分之五為上限,計算方式如下:協助取得及開闢重建計畫範圍周邊公共設施用地之獎勵容積=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公共設施用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建…
  24.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8條 …開發完成後,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縣(市)有。二、前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有償撥供需地機關使用。三、國民住宅、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讓售需地機關。四、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慈善救…
  25.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9條 造地開發完成之海埔地,其公共設施用地所有權登記,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其屬中央機關開發者,登記為國有。二、其屬地方政府開發者,登記為直轄市有或縣(市)有。三、其屬民間開發者,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
  26.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20條 …分配比例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或租用。其扣除開發人所有土地及公共設施用地後之剩餘土地,依前條規定登記為公有。前項土地分配比例,指依開發成本抵算之等值土地面積;該等值土地面積之區位,開發人有依其開發計畫優先選擇得之權利。第…
  27.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21條 開發完成之海埔地,其公共設施由公共設施用地管理機關管理維護。
  28.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15-3條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辦理分區或用地變更前,應將開發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完成分割移轉登記為各該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並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繳交開發影響費,作為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之用;該開發影響費得以開…
  29.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51條 …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等七項用地,除以各該原有公共設施用地、未登記地及得無償撥用取得之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公有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與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稅捐、管理費用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
  30.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15條 …八、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九、實施進度及經費。十、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前項主要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主要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其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