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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1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接受單一客戶委託投資資產之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萬元。但委託投資資產為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或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專設帳簿資產者,不在此限。
  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13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接受委託投資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二十倍。但其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億元者,不在此限。前項接受委託投資之總金額,於同時以委任及信託方式為之者,應合併計算之。第一項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
  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1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以外之有價證券。二、不得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以外之交易。三、不得為放款。四、不得與本事業經理之各基金…
  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19條 …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受僱人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外,並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利用職務上所獲知之資訊,為自己或客戶以外之人從事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買賣之交易。二、運用委託投資…
  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19-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專責部門主管與投資經理人,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決定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某種公司股票及具股…
  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19-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訂定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範,就可能衍生之利益衝突應於內部控制制度明定相關防範措施,並確實執行。
  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收取績效報酬者,應遵守下列規定:一、績效報酬應適當合理。二、績效報酬應由客戶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共同約定投資目標、收取條件、內容及計算方式,並列入全權…
  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1條 …二、運用委託投資資產之分析方法、資訊來源及投資策略。三、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之學歷、經歷及最近二年受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一條或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處分情形。四、最近二年度綜合損益…
  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明定其與客戶間因委任或信託關係所生之各項全權委託投資權利義務內容,並將契約副本送交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前項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應與客戶個別…
  1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委託投資資產之閒置資金,其得運用及範圍如下:一、現金。二、存放於金融機構。三、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四、短期票券及債券之附買回交易。五、本國信託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共同…
  1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因法令變更致增加得投資或交易範圍,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增訂相關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及會計處理事宜,提經董事會通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1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由客戶與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另行簽訂委任或信託契約,辦理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開戶、款券保管、保證金與權利金之繳交、買賣交割、帳務處理或股權行使等事宜。依第…
  1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業務操作之規定為之。前項有關簽約、開戶、買賣、交割、結算、投資或交易之分析報告、決定、執行紀錄與檢討報告及其他處理事項之業務操作規定,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
  1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8條 …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應按客戶別設帳,按日登載客戶資產交易情形、委託投資資產庫存數量及金額。客戶得要求查詢前項資料,受委託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
  1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每月定期編製客戶資產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送達客戶。客戶委託投資資產之淨資產價值減損達原委託投資資產之百分之二十以上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自事實發…
  1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0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致不能繼續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其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應予終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停業、歇業或顯然經營不善,本會得命其將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移轉於經本會指定之其…
  1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本會之規定,定期申報相關業務表冊送同業公會備查。前項之相關業務表冊,其格式由同業公會訂之。
  1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1-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設置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並配置適足、適任之主管及業務人員。該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得併入第八條第一項之專責部門。但併入後之專責部門內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1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1-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信託業法第三十四條及相關規定,提存賠償準備金。
  2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1-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將委託人交付之信託財產委由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保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前項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一、擔任基金保管機構,經本會依本法第一百十五條規定處分,…
  2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2條 …十條規定,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適用之。
  2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3條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配置適足、適任之主管及業務人員。前項辦理研究分析、投資或交易決策之業務人員,不得與買賣執行之業務人員相互兼任,且辦理投資或交易決策之業務人員不得與共同信託基金業務、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
  2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4條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接受委託投資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指撥營運資金之二十倍。但其指撥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三億元者,不在此限。前項接受委託投資之總金額,於同時以委任及信託方式為之者,應合併計算之。信託業以委任及信託方式兼…
  2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5條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已提存賠償準備金者,免提存營業保證金。
  2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6條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信託業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受僱人除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外,並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利用職務上所獲知與信託財產有關之資訊,為自己或該信託財產客戶及受益人以外之人從事有價證券及其相關…
  2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7條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受託人應自行處理信託事務。但經客戶及受益人之同意,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前項得代理受託人處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第三人,以經本會核准得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信託業暨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
  2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8條 …託契約,除應依信託業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記載各款事項外,涉及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應再載明下列事項:一、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之指定與變更。二、重要事項變更之通知及其方式。三、違約處理條款。四、紛爭之解決方式及管轄法院。五…
  2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9條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業務操作之規定為之。前項有關簽約、開戶、買賣、交割、結算、投資或交易之分析報告、決定、執行紀錄與檢討報告及其他處理事項之業務操作規定,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2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40條 …信託契約及受託證券期貨經紀商之受託買賣契約,應載明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逾越法令或信託契約所定限制範圍者,應由信託業負履行責任。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違反法令或…
  3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41條 …、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於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準用之。但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前段、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於信託業與客戶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