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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7 頁-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組織條例 第11條 本廠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規定。本廠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 第6條 …十三人,操作士一百零二人,各類船士四十五人。本條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得適用原有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時為止。
-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 第7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 第8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 第9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 第10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但人事、主計、政風機構列委任第四職等至…
-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 第11條 本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法律之規定。本處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 行政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管理所組織條例 第6條 …二十五人,水手長八人,各類船士一百四十一人。本條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得適用原有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時為止。
- 行政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管理所組織條例 第7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行政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管理所組織條例 第8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行政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管理所組織條例 第9條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行政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管理所組織條例 第10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政風單位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行政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管理所組織條例 第11條 本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規定。本所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 行政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臺北港分局組織條例 第6條 …長二人,輪機長二人,船副二人,各類船士六人。本條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得適用原有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時為止。
- 行政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臺北港分局組織條例 第7條 本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行政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臺北港分局組織條例 第8條 本分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行政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臺北港分局組織條例 第9條 本分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行政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臺北港分局組織條例 第10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行政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臺北港分局組織條例 第11條 本分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規定。本分局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13條 本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組織條例 第14條 本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 行政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第2條 …行前,原得比照資位現職人員依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相關規定領取退休金、撫卹金及撫慰金之郵務差、郵務工、司機及機匠人員。本辦法所稱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區醫院、…
- 行政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 第2條 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依本辦法辦理。
- 行政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 第5條 …)、一年列乙等(七十分)以上,得參加晉升員級資位訓練:一、經交通事業人員佐級考試或相當佐級考試及格,並任佐級最高薪級滿三年者。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佐級最高薪級滿十年者。三、專科學校畢業並任佐級最高薪級滿八年者。四、大…
- 行政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 第6條 …)、一年列乙等(七十分)以上,得參加晉升佐級資位訓練:一、經交通事業人員士級考試或相當士級考試及格,並任士級最高薪級滿三年者。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士級最高薪級滿十年者。三、專科學校畢業並任士級最高薪級滿八年者。四、大…
- 行政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第3條 本辦法輔助對象以各事業機構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到職五年以上之現職人員為範圍。但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本辦法輔助範圍之內:一、無配偶或直系親屬同居生活者。二、本人或配偶或同居之直系親屬前已向政府其他機構貸款購置住宅…
- 行政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第5條 …給十五建坪之造價及地價。前項簡任、薦任、委任之比照標準,按照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第四條規定。前項造價及地價之貸款額,由住輔會比照中央規定標準決定之。
- 行政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郵電事業人員,係指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郵電事業從業人員。本條例所稱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醫療法規定評鑑合格之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
- 行政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35條 …職人員於本條例施行前,原得依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撫卹、撫慰者,其退休、撫卹、撫慰之條件,給與及權利喪失、停止、終止等相關事項之法令規定,比照原有之相關規定,由交通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