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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27條 前條之網路互連協議,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一、網路互連之雙方業務種類。二、網路互連傳輸鏈路提供者。三、網路介接點接續原則及服務品質規定。四、網路互連之介面規範及其他相關規定。五、雙方網路規劃,包括訊務預測、網路設計更改之通…
  2.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28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於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提出網路互連要求或提出修改或重新簽訂網路互連協議之日起三個月內達成協議;其不能於三個月內達成協議時,任一方得檢具申請書向本會申請裁決,並應將申請書副本送達他方當事人。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不…
  3.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29條 …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非屬第一類電信事業者。二、非屬網路互連事項者。三、提出網路互連要求或提出修改或重新簽訂網路互連協議,未經協議程序者。四、提出網路互連要求或提出修改或重新簽訂網路互連協議,未達三個月者。五、對已經…
  4.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32條 本會為辦理網路互連爭議之裁決,得設裁決工作小組。
  5.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33條 …者外,第一類電信事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二類電信事業網路直接互連之要求。前項網路互連,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會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一、不具技術可行性。二、有影響通信設備安全之虞。
  6.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34條 …規定,本章未規定者,由電信事業協商定之。與第二類電信事業直接互連之第一類電信事業,其轉接第二類電信事業之話務,應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協商並支付相關費用。
  7.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35條 …營國際通信之第二類電信事業。三、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支付與其直接互連之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費用,由雙方協商訂定之。四、呆帳由第二類電信事業負責,第二類電信事業不得因呆帳之發生而免除其支付直接互連之第一類電信事業相關費用之責任。
  8.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36條 …營國際通信之第二類電信事業。二、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支付與其直接互連之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費用,由雙方業者協商訂定之。三、呆帳由第二類電信事業負責,第二類電信事業不得因呆帳之發生而免除其支付直接互連之第一類電信事業相關費用之責任…
  9.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36-1條 …其他電信事業相關費用之責任。三、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支付與其直接互連之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費用,由雙方協商訂之。
  10.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37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於其他第二類電信事業提出網路互連要求之日起三個月內與該第二類電信事業達成協議;其不能於三個月內達成協議時,任一方得檢具申請書向本會申請裁決,並應將申請書副本送達他方當事人。前項申請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一…
  11.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38條 …者或非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八項公布之第二類電信事業。二、非屬網路互連事項者。三、提出網路互連要求未經協議程序者。四、自提出網路互連要求之日起未達三個月者。五、對已經裁決事項重行申請裁決者。六、裁決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者。
  12.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39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事項,準用第五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七項及第八項、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批發轉售服務及行動轉售服務經營者與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通信…
  13.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41條 非屬依前條公布之第二類電信事業,其與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事項,由互連之業者協商之。
  14. 行政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第5條 …反解系統。(三)WHOIS資料庫系統。三、可提供全球網際網路互連運作之說明。註冊管理機構未依第一項規定備齊報備資料者,電信總局得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備查。第一項備查文件於備查後如有變更者,註冊管理機構應於變更…
  15. 行政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第6條 …下列行為:一、違反法律或依法律授權之法規。二、危害網際網路之互連或運作。三、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四、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註冊管理機構從事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之註冊管理業務未能確保通信秘密或提供公平服務者,電信總…
  16. 行政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第13條 …註冊管理機構與相關政府機關協商處理,但不得有礙全球網際網路之互連運作。註冊管理機構應於協商完成後十五日內將協商結果報請電信總局備查。
  17.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條 …。五、轉接設備:指衛星通信網路之固定地球電臺與其他通信網路間互連之電信設備。六、衛星通信網路:指由衛星系統與地球電臺組成之通信網路。七、衛星通信業務:指經營者利用衛星通信網路提供無線電通信服務之業務。八、衛星機構:指擁有…
  18.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採用主管機關所定技術規範、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既有電信系統之互連條件。(六)系統服務品質。五、財務結構:(一)已成立之公司,應提出最近三年之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表。(二)籌設…
  19.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9條 衛星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設置之衛星通信網路與其他電信網路互連之國內編碼,由主管機關核配。衛星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之衛星通信網路與其他電信網路互連之國際編碼,由經營者自行取得國際編碼,使用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20.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5條 …業務範圍。其接續之方式及費率計算,依主管機關所定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21.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第13條 …調整違反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與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規定。二、違反第二條規定之公式、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之規定。三、違反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市場顯著地位者依前項規定變更資費費率者,如其變更前…
  22.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19條 …符合平等互惠及對相關經營者公平對待原則,由雙方協調並簽訂網路互連協議規範之;協議不成時,得依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向本會申請裁決。二、技術上無法達成者:移入經營者應於攜碼用戶申請移入時,善盡告知移入用戶其將無法接受國…
  23. 行政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通話費收入。三、裝置費與接線費收入。四、接續費收入。五、網路互連收入。六、專線或其他網路設備出租收入。七、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收入。八、其他服務收入。九、營業外收入。單一基地臺提供普及服務之棄置營收,為單一基地臺中繼電路收入…
  24.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16條 …租、出借或轉讓。四、不得拒絕他經營者對所獲核配電信號碼之網路互連協商要求。五、用戶退租之號碼除物聯網號碼外應保留三個月。六、受移轉使用之用戶號碼除物聯網號碼外,於移轉日無法繼續使用之用戶號碼應保留六個月。前項第五款之用戶…
  25.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3條 …星地球電臺、無線廣播電臺、無線電視電臺、專用無線電臺等。八、互連:指電信事業為使其用戶與他電信事業之用戶通信或接取其他電信事業所提供之服務,所為之網路連結。九、用戶:指因電信服務之使用,與電信事業發生服務契約關係之相對人…
  26.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5條 …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一、與他電信事業進行互連協商或申請裁決。二、申請核配第五十六條規定以外之無線電頻率。三、申請核配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識別碼或信號點碼。四、申請核配用戶號碼。提供下列電信服務者,應向主…
  27.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13條 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及公平合理原則下,經他電信事業請求互連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互連協商。於雙方同意互連時,應簽訂互連協議書;其協議書應包括爭端解決機制。為促進互連協議,前項電信事業於他電信事業合理請求下,應適當提供他電…
  28.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29條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公開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所需之必要資訊、條件、程序及費用。前項必要資訊之種類、範圍及公開方式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9.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30條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其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協議應符合公平及合理之原則,不得為差別待遇。前項所稱不得為差別待遇,指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予他電信事業有關品質、價格、條件及資訊之協…
  30.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31條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主管機關為前項決定時,應考量以下事項:一、提供該等網路元件或電信基礎設施之技術可行及經濟合理性。二、維持市場長期競爭之必要性。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