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人員」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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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3條 事業人員在本部所屬同一機構(含所屬機構)連續任職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前項應辦理屆齡退休之至遲退休生效日期(以下簡稱屆退日)如下: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
  2.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4條 事業人員在本部所屬同一機構(含所屬機構)連續任職滿五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其服務機構主動申辦命令退休。但政風人員由具有考核權責之機關(構)主動申辦命令退休:一、未符合第十二條所定自願退休條件,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3.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6條 …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但因事業人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三、於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前…
  4.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構得資遣其事業人員:一、組織編制緊縮或單位裁併撤銷,無適當工作可派。二、因業務變更減少職位。三、事業人員經實務考核結果,無實際工作或工作量過少。四、事業人員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
  5.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8條 事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應不予受理:一、留職停薪期間。二、停職期間。三、休職期間。四、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二)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
  6.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9條 事業人員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而逾屆退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構申請屆齡退休。前項人員均以其屆退日為退休生效日。但休職人員應以原因消滅並經服務機構或本部核准復職之日為其退休…
  7.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0條 事業人員經指定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基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退休金包括第三條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及第十條規定之離職金。事業人員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基準…
  8.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5條 事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其遺族撫卹金:一、病故或意外死亡。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自殺死亡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但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免職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因公死亡…
  9.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6條 事業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除第三條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及第十條規定之離職金外,另發給三個月薪給之喪葬費;在職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
  10.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7條 事業人員因公死亡,其撫卹金除第三條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及第十條規定之離職金外,加發八個月薪給之撫卹金及三個月薪給之喪葬費;在職未滿十年者,以十年計。
  11.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9條 事業人員遺族撫卹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一、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兄弟姊妹。亡故事業人員無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者,其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或配偶再婚時…
  12.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0條 事業人員死亡時,無遺族或遺族因故不及親來殮葬者,得由服務機構就應給之喪葬費,指定人員代為殮葬。
  13.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1條 事業人員執行職務致傷病須治療者,除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因情況緊急須在非保險醫療機構立即診療外,應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接受治療。前項醫療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應自行負擔部分,由服務機構在用人費總額內…
  14.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2條 事業人員依本辦法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時,其所具下列年資,除經其選擇不予採計者外,應予採計:一、曾任各機構職員之年資。二、曾任各機構編制內支領薪給訂有聘僱契約人員之年資。三、下列未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公務人員退休撫…
  15.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2-1條 事業人員依本辦法辦理退休時,其所具適(準)用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公教人員年資,得併計以成就退休條件。但不核給退休給與。前項公教人員年資,無須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合…
  16.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3條 事業人員具未曾支領退離給與之本部所屬同一機構(含所屬機構)純勞工身分人員年資且年資未曾中斷,得併計退休年資。但退休給與應依其當時適用之法令規定辦理,不得依本辦法計算退休給付。
  17.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4條 曾領取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再任事業人員時,不得繳回原已領取之退離給與或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依本辦法重行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不再核發該段年資之退撫給與。曾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核發退…
  18.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5條 事業人員在本部所屬同一機構(含所屬機構)連續任職滿五年,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五日修正施行後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俟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
  19.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9條 事業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休、撫卹或資遣給與之權利:一、褫奪公權終身。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四、為支領撫卹金,故意致該現職事業人員或其他具領受…
  20.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40條 事業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一…
  21.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41條 …第五條規定提撥之儲備金,由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存儲運用並支付。事業人員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之工作年資所計算之退休金經費,依規定由退休基金支付。資遣費由各機構用人費總額內支付。
  22.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43條 第十五條規定加發之退休金之經費,於事業人員經指定適用勞基法前,由儲備金內支給,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由退休基金支付。
  23.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第8條 …休(職、伍)金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及其他公職人員轉任者,第四項第四款所定學校主管機關之撥繳責任,由私立學校負擔。教職員任職不足一個月者,以該教職員所支薪級之本(年功)薪除以當月日數,乘以…
  24. 行政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3條 …六個月者,得於學年度終了辦理另予成績考核。轉任公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或其他公職者,如其轉任前之年資,未經所轉任機關併計辦理考績、考成或考核者,得由轉任前之學校予以查明後,於學年度終了辦理另予成績考核。校長因案停職後准予復…
  25. 行政教師待遇條例 第9條 …或登記有案之公務人員或其他適用特種任用法規審定資格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政務人員、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護理教師、運動教練、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等級相當之年資。二…
  26.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16條 …一、教職員年資。二、公務人員年資。三、政務人員年資。四、公營事業人員年資。五、民選首長年資。六、退撫新制實施後轉任之軍職人員或其他公職人員年資。前二項教職員重行退休或資遣時,其再任職年資之給與,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未曾領…
  27. 行政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條 從事更生保護事業人員,應本仁愛精神,輔導受保護人自立更生。
  28. 行政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29條 …:一、依法律規定而為。二、電信事業、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或郵政事業人員基於提供公共電信、公眾電信網路或郵政服務之目的,而依有關法令執行。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
  29. 行政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第8條 第三組掌理左列事項。一、各事業人力計劃之審定。二、各事業人員甄審制度之研究。三、各事業人員培植與訓練計劃之核定與推動。四、各事業人力運用之檢討分析。五、各事業人員激勵制度之研究。六、其他有關各業人力發展制度之研究事項。
  30. 行政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辦法 第4條 各類自來水事業人員之考驗區分為三級:一、甲級。二、乙級。三、丙級。前項考驗以每年舉辦一次為原則;其考驗日期及簡章由本部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