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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 第15條 重劃後之農地坵塊,以能直接灌溉、排水及臨路為原則。坵塊之標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2.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 第16條 重劃工程之施工,應於重劃區內主要作物收穫後為之;主要作物收穫季節不一時,應擇主要作物損害最少之期間為之。
  3.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 第17條 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公告,並通知其所有權人或墓主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葬;逾期不為拆除或遷葬或為無主無法通知者,應代為拆除或遷葬。前項因重劃而拆除或遷葬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
  4.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 第18條 重劃區內之土地,均應參加分配,其土地標示及權利均以開始辦理分配日之前一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者為準;其有承租、承墾者,以開始辦理分配日之前一日,已依法訂約承租耕地之承租人或依法核准承墾土地之承墾人為準。
  5.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 第19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自開始辦理分配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停止受理土地權利移轉及設定負擔之登記。但抵押權設定之登記,不在此限。前項停止登記之期間,不得逾八個月。第二項之停止登記期間及前條之開始辦理分配日,由直轄市或縣(市…
  6.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 第21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辦理重劃時重新查定重劃區內之單位區段地價,作為土地分配及差額、補償之依據。重劃土地之分配,按各宗土地原來面積,扣除應負擔之農路、水路用地及抵付工程費用之土地,按重新查定之單位區段地價,折算成應…
  7.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 第31條 因重劃致地上權、農育權或永佃權不能達其設定之目的者,各該權利視為消滅。地上權人、農育權人或永佃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前項請求權之行使,應自重劃分配確定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8.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 第41條 本條例施行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9. 行政實施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管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0. 行政實施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管理規則 第10條 需用航攝或遙測影像資料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曬印或轉錄。但機密級以上資料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轉國防部同意後始得辦理。前項機密級以上資料,以供應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為限。
  11. 行政實施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管理規則 第11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航攝或遙測地區範圍圖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攝影航線或影像資料涵蓋圖,應以二萬五千分之一、五萬分之一或十萬分之一地形圖為底圖描繪之。前項範圍圖或涵蓋圖之比例尺,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中央…
  12. 行政實施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管理規則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一項之業務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13. 行政實施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管理規則 第13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14. 行政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國土測繪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15. 行政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第10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16. 行政獎勵民間編印優良地圖作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17. 行政優良測繪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18. 行政優良測繪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9. 行政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20. 行政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第10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八款所定應用測量之適用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21. 行政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第11條 應用測量應依下列順序辦理:一、檢測控制點。二、實施細部測量。三、調製測量成果。
  22. 行政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第12條 辦理應用測量使用之儀器裝備所為之校正,應依測量計畫目的及作業精度等需求辦理。
  23. 行政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第13條 辦理應用測量,應選定涵蓋測區範圍及其毗鄰位置之基本控制點或加密控制點作為測量依據。前項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不足提供細部測量使用時,應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規定辦理加密控制測量。
  24. 行政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第14條 辦理應用測量檢測控制點時,其作業精度應以所使用控制點之同等精度以上規定辦理。前項作業方法,得以衛星定位測量、三角測量、三邊測量、精密導線測量、水準測量、重力測量或其他同等成果精度之測量方法為之。
  25. 行政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第15條 實施細部測量時,其作業精度應依各級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法令、規範或作業手冊規定辦理。前項作業方法,得以衛星定位測量、三角測量、三邊測量、精密導線測量、導線測量、水準測量、三角高程測量、重力測量、水深測量、光達測…
  26. 行政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第16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送該管主管機關建檔管理之測量成果,其資料格式,應依國土資訊系統各資料庫相關規定辦理。
  27. 行政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第17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測量成果分類如下:一、控制點成果。二、成果圖表。三、詮釋資料。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28. 行政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第18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將測量成果建立資料庫,並公開資料清冊供各界查詢。地方主管機關應將前項清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9. 行政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第19條 機關辦理或委託測繪業辦理應用測量,須設置永久測量標時,得通知該管地政機關協助調查點位所在土地或建築物之坐落及權屬相關資料。
  30.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海岸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