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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40條 未經許可之香港或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以其名義在臺灣地區與他人為法律行為者,其行為人就該法律行為,應與該香港或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負連帶責任。
  2.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41條 香港或澳門之公司,在臺灣地區營業,準用公司法有關外國公司之規定。
  3.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41-1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香港或澳門投資之公司,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三條所定情形者,得適用同條例關於在臺投資及稅捐之相關規定。
  4.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43條 …下列之罪者,適用刑法之規定:一、刑法第五條各款所列之罪。二、臺灣地區公務員犯刑法第六條各款所列之罪者。三、臺灣地區人民或對於臺灣地區人民,犯前二款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但依香港或澳門之法律不罰者,不…
  5.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45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免予追訴、處罰;其進入臺灣地區參加中央機關核准舉辦之會議或活動,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免予申報者,亦同。
  6.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46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及經許可或認許之法人,其權利在臺灣地區受侵害者,享有告訴或自訴之權利。未經許可或認許之香港或澳門法人,就前項權利之享有,以臺灣地區法人在香港或澳門享有同等權利者為限。依臺灣地區法律關於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團…
  7.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47條 使香港或澳門居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8.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52條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為之限制或禁止進出臺灣地區之命令者,其未經申報之幣券由海關沒入。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為之限制或禁止在臺灣地區買賣、兌換或其他交易行為之命令者,其幣券及價金沒入之。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或機…
  9.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56條 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司法之相互協助,得依互惠原則處理。
  10.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57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信、通航或通商前,得視香港或澳門為第三地。
  11.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60條 本條例施行後,香港或澳門情況發生變化,致本條例之施行有危害臺灣地區安全之虞時,行政院得報請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之規定,停止本條例一部或全部之適用,並應即將其決定附具理由於十日內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二分之一不…
  12. 行政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3. 行政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第2條 臺灣地區、外國、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之人(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就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且其他有關法令無禁止從事廣告活動者,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
  14. 行政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第5條 下列事項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二、依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取得許可之大陸地區出…
  15. 行政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第6條 下列事項,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一、招攬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大陸地區投資。二、不動產開發及交易。三、婚姻媒合。四、專門職業服務。五、未經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
  16. 行政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第11條 …要,得要求廣告活動之委託人、受託人或製作人等,提供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之許可文件、文書、資料及其廣告物。前項委託人為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境外設立之子公司或其他法人、機構者…
  17. 行政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第12條 …形之一者,依本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處理:一、委託、受託或自行於臺灣地區從事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以外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之廣告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二、廣告活動內容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三、…
  18.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大陸工作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2條 …澳門政策或推動及執行相關業務,具有特殊貢獻者。二、處理或推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各項交流,對維護國家立場、安全、利益及民眾福祉,具有貢獻者。三、服務於政府機關(構)辦理大陸事務或大陸事務民間團體,滿五年以上,表現…
  19.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4-1條 …融業務分行得委託指定銀行代為處理之業務範圍,包括經主管機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許可辦理之兩岸金融業務;其控管作業應依兩岸金融業務往來相關規定辦理,並由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統籌負責。指定銀行代為處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20.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22-5條 …公司。前項受委託分公司得代為處理之業務範圍,包括經主管機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許可辦理之兩岸證券業務;其控管作業應依兩岸證券業務往來相關規定辦理,並由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統籌負責。受委託分公司代為處理國際證券業…
  21.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22-14條 …務分公司。前項受委託機構得代為處理之業務範圍,包括經金管會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許可辦理之兩岸保險業務;其控管作業應依兩岸保險業務往來相關規定辦理,並由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統籌負責。受委託機構代為處理國際保險業務…
  22.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15條 …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第四條第一項業務之相關行為者,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規定辦理。主管機關應協助國內電子支付機構發展境外合作業務。
  2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24-1條 …投資信託事業或其子公司投資大陸地區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24. 行政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56-1條 …轉投資之相關事業。期貨商或其子公司投資大陸地區期貨公司,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期貨商經核准投資大陸地區期貨公司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受託從事大陸地區之期貨交易。二、推介臺灣…
  2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條 下列事項,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應依本辦法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一、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及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與大陸地區之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為業務往來。二、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
  2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條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依前條規定經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或期貨公司,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淨值百分之四十。
  2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6條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及陸資證券、期貨機構為本辦法之申請,其有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金融監理之要求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廢止之。前項之申請,經許可後如發現其申請或申報…
  2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條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及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除第三地區子公司外,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與大陸地區之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為下列各款之業務往來:一、辦理大陸地區因繼承或遺贈而持有臺灣地…
  3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8條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在第三地區子公司,得依所屬地法令所許可之證券及期貨業務種類,經主管機關許可,與大陸地區之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為證券及期貨業務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