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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 56 頁-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6條 …編組及作業程序等相關事項,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設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專責單位,並於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成立核子事故設施內緊急應變組織;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專責單位之設立與設施內緊急應變組織成立時機、…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9條 …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辦理前項事項,指定之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派員協助。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於適當地點提供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作業場所及必要之設備,並負責平時各項設備與場所之維護、管理及測試。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3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劃定其核子反應器設施周圍之緊急應變計畫區,並定期檢討修正;其劃定或檢討修正,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定期提出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之分析及規劃…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4條 …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訂定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訂定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前二項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5條 …辦理演習。前項演習,指定之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及公、私立學校、機關(構)、團體、公司、廠場、民眾應配合執行演習。參與前項演習之人員,其所屬學校、機關(構)、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核子反應器設施經…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7條 …依前項規定辦理人員之編組、訓練,各級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8條 …管機關辦理前項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為辦理第一項所定事項,地方主管機關得設專責單位。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9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依核定之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辦理下列事項:一、人員之編組、訓練及演習。二、設備、設施之設置與測試及維護。三、作業程序書之訂定及編修。四、文件、資料之記錄及保存。五、其他有關事項。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0條 指定之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依本法規定應辦理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整備有關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測試之;受查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1條 …或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指定之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於限期內修正或改善緊急應變整備措施及設備。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2條 …其鄰近區域內之民眾宣導緊急應變計畫。前項宣導,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3條 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立即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進行應變措施,並通報各級主管機關。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為前項通報後,應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定時將事故有關資訊通報各級主管機關或相關緊急應…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4條 …,立即採取應變措施。必要時,得召集指定之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成立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進行應變作業。中央主管機關應視核子事故之發展情況,適時陳報行政院,並成立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執行應變措施。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6條 …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執行應變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派員提供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核能技術諮詢。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9條 指定之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期限內,提出緊急應變工作報告。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前項工作報告,作成核子事故緊急應變總結報告,陳報行政院後公告之。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0條 …;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各級政府相關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成立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採取復原措施,使受災區域迅速恢復正常狀況。前項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之成立、組織、運作等事項之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1條 …督導復原措施之執行。二、通知各級政府相關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執行復原相關措施。三、協調復原人力及物力之調遣。四、發布復原期間民眾防護行動命令。五、發布復原新聞。六、其他復原有關事項。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2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立即進行應變措施或未立即通報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3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派員協助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於適當地點提供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作業場所及必要之設備時,…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4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定期檢討修正緊急應變計畫區或未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十五條第…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5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定期提出民眾防護措施之分析及規劃或未設置完成必要之場所及設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6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檢查、測試時,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測試。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內提出緊…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7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執行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平時各項設備與場所之維護、管理及測試時,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8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要求期限修正或改善完成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9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組織編組、整備、應變、復原措施或檢查測試等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40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提供必要之協助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43條 …要,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就每一核子反應器設施,向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收取一定之金額,設置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前項基金之用途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演習有關之…
-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第2條 本準則用辭定義如下:一、頻道出租:指系統經營者將其可利用頻道出租並收取租金之業務。二、電路出租:指系統經營者出租其所設置不具交換功能之網路傳輸機線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並收取租金之業務。
-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第3條 系統經營者應依本準則規定,以書面訂定會計制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系統經營者之會計制度有修正時,應於修正後三十日內函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第5條 系統經營者之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前項所稱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應按其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前項所稱確定應收,係指商品或勞務之提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已實現或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