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7條 法規: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整備措施 第17條 指定之機關應依核定之緊急應變基本計畫,辦理人員之編組、訓練與設備之測試及維護。指定之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人員之編組、訓練,各級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