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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 86 頁-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39-1條 都市計畫住宅區、風景區、保護區或農業區內之合法建築物,經依行政院專案核定之相關公共工程拆遷處理規定獲准遷建,或因地震毀損並經全部拆除而無法於原地重建者,得按其原都市計畫及相關法規規定之建蔽率、容積率、建築物高度或總樓地板…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39-2條 合法建築物因政府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後賸餘部分就地整建,其建蔽率、容積率、前後院之退縮規定及停車空間之留設,得不受本細則或都市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限制。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40條 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經報縣(市)政府專案核准拆除重建者,得就原規定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重建。原規定未訂定容積率者,得依重建時容積率重建,並酌予提高。但最高以不超過其原規定容積率、重建時容積率或總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三…
- 行政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界點及轉折點處設樁,曲線部分按照單曲線之作業法則釘之。五、因建築物、池塘、農田、橋涵、溝渠等地形地物之阻礙無法到達及容易遭損毀之點位,而不在實地豎立永久樁者設置虛樁,並在適當位置設置副樁,該副樁以能與該虛樁及其相關樁位在…
- 行政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47條 道路二側或一側之建築物或街廓,於本辦法發布實施前,已依照指定建築線建築完成之地區,如其建築線與都市計畫道路之邊線不一致,且超出許可誤差時,得先以建築線作為計畫道路邊線,測定道路中心樁,然後依法變更都市計畫,並追究其責任。
- 行政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48條 計畫為直線之道路,因其二側建築物之偏差,導致中線發生偏差時,其偏差實地在十五公分以內者,視為無誤。
- 行政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第2條 …額為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其承攬工程之橋樑柱跨距為五公尺以下,建築物高度、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及鋼筋混凝土擋土牆高度之規模範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行政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第4條 …為新臺幣二千七百萬元,其工程規模範圍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建築物高度二十一公尺以下。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六公尺以下。三、橋樑柱跨距十五公尺以下。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九千萬元,其工程規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 行政營造業法 第42條 …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前項竣工證件,指建築物使用執照或由定作人出具之竣工驗收證明文件。
- 行政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5條 …:一、依據。二、投標資格。三、標的物坐落地點、土地使用分區、建築物類型、樓層及面積。如為標售時,並應公告土地應有部分之權利範圍。四、底價、押標金及圖說。五、領取投標文件之方式、時間及地點。六、投標、開標時間及地點。七、價…
- 行政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服務設施標售、標租之底價,按其興建成本、土地使用分區、位置、建築物類型、樓層、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及預期發展等條件之優劣,並參考鄰近地區房地產價格或租金估定之。如為標租時,其租金之估算並考量鄰近地價年息及其他管理維護…
-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2條 …體開發前,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禁止變更地形,並限制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
-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3條 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後,其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新市鎮開發目的較輕之使用。
-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4條 …定區計畫發布前已建築且開發主管機關尚無限期要求自行拆除之合法建築物,得於維持原有使用範圍內申請修建或改建。如因非可歸責於建築物所有權人之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變致全毀,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得申請重建者,得檢具原有合法建築證明申…
-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5條 …所有權人之自用住宅。二、菇寮、花棚、養魚池及其他供農業使用之建築物。三、運動設施及其他供遊憩使用之建築物。四、幼稚園、托兒所、簡易汽車駕駛訓練場。五、臨時展示場。六、停車場及其他交通服務設施使用之建築物。七、倉庫。八、新…
-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6條 …二百十。建築之構造以磚造、加強磚造、金屬架構式構造、鋼構造等建築物為限。
-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11條 …依本辦法申請臨時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申請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並得憑以申請接水電、營利事業登記或工廠設立登記。前項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內應註明主管機關通知整體開發時,自行無條件拆除。
-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12條 依本辦法核准使用之臨時建築物,於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準用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九點規定,於建物登記簿備註欄及建物所有權狀內註明本建物為臨時建物,於整體開發時,應無條件拆除。
-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14條 依本辦法申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者,於接獲開發主管機關通知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負有無條件自行拆除之義務,逾期不拆除者,由開發主管機關強制拆除之。
-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4條 …築權利人之自用住宅。二、菇寮、花棚、養魚池及其他供農業使用之建築物。三、小型游泳池、運動設施及其他供社區遊憩使用之建築物。四、幼稚園、托兒所、簡易汽車駕駛訓練場。五、臨時攤販集中場。六、停車場、無線電基地臺及其他交通服務…
-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5條 …建築之構造以木構造、磚造、鋼構造及冷軋型鋼構造等之地面上一層建築物為限,簷高不得超過三點五公尺。但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之臨時建築以木構造、鋼構造及冷軋型鋼構造建造,且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當地都市計畫發展情…
-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10條 …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申請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並得憑以申請接水接電。
-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9條 …舊市區更新地區。四、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物之周圍地區。五、位於重要公共設施之周圍地區。六、其他經指定應辦理都市設計之地區。都市設計之內容視實際需要,表明下列事項,納入細部計畫: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
-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12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針對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或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進行全面調查分析,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研訂更新基本方針,納入計畫書。
- 行政新建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標準 第2條 新建建築物之節約能源,除應符合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之建築外殼節約能源標準外,其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之節約能源設計,應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 行政新建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標準 第3條 …具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且容積總樓地板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之新建建築物。
- 行政新建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標準 第4條 各類用途建築物之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主機容量比不得超過下列規定:┌───────┬─────────┬────────────┐│建築物種類│建築物類別│標準值│├───────┼─────────┼────────────…
- 行政新建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標準 第5條 前條所稱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主機容量比,指建築物之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主機總容量與該建築空調尖峰負荷之比值。前項所定建築空調尖峰負荷之計算方式如附件。
-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18條 …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容積移轉後,送出基地上之建築物應永久保存,基地上之建築價值喪失或減損,土地所有權人應按原貌修復。
- 行政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 第2條 下列建築物或設施得於禁建期間,申請特許興建:一、因軍事需要興建之工程設施。二、為避免或搶救重大災害興建之工程設施。三、因重大災害重建安置需要興建之建築物。四、生產、教育、文化、交通事業之建築物。五、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