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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 43 頁-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2條 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其調查人員、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調查、調閱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但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於調查、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提出後,仍…
-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3-3條 調查委員會之成員、專業人員、工作人員、保管人員、幕僚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其利益迴避事項,準用立法委員行為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 考試試務處組織規程 第4條 …務、會計等七組,各置組長一人,必要時得置副組長一人,並置試務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各該組事項,其職掌如下:一、秘書組:掌理文稿撰擬、新聞發布、協調聯繫、試務處會議之籌開、典試委員之接待、交通、住宿及巡視行程規劃等事項。二、…
- 考試試務處組織規程 第6條 本處及試務辦事處工作人員,由辦理試務機關遴選人員擔任;其配置基準,由考選部另定之。
- 考試試務處組織規程 第7條 …會議,由處長或主任召集組長以上人員參加,必要時得指定有關試務工作人員列席。
- 司法司法院組織法 第10條 …副廳長、副處長,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前項廳長、處長分別掌理各該廳、處業務;各副廳長、副處長襄助廳長、處長處理業務。
- 司法司法院組織法 第15條 …十三職等;副處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司法司法院組織法 第18條 司法院得因業務需要,於院內設各種委員會;其委員及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
- 考試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第2條 試務工作人員發現有將不同考試等別、科別、科目、節次或座號之試卷誤發交應考人作答之情形時,應即報告試區主任更正,其不及當場更正者,應於考試後依權責程序更正。其有影響閱卷評分者,試務工作人員應對該試卷予以標記,以供閱卷評分之…
- 考試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第3條 …卷遇有裁割或污損,經查證屬不可歸責於應考人之事由所致者,試務工作人員應對該試卷予以註記,以供閱卷評分之參考,事後並應統一由試務處卷務組簽報試務處處長或試務主任。
- 考試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第6條 試卷彌封為應考人或試務工作人員毀損者,應由監場人員報告試區主任、卷務組負責人,會同依座號之號次重新彌封,事後簽報試務處處長或試務主任。
- 考試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第10條 試題內容經試務工作人員擅自更改文字或解釋內容致發生誤導之後果時,其受誤導之試卷由閱卷委員依誤導後之內容評閱,斟酌給分,必要時由考選部會同典試委員長組成專案小組處理。其餘未受誤導之試卷,仍按原評閱標準評分。
- 考試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第16條 試務工作人員未善盡職責致發生偶發事件者,其如為考選部人員,應由考選部查明,按情節分別依有關法規規定議處;其屬考選部以外其他機關學校人員者,由主辦試務機關查明後,通知原服務機關學校依有關法規規定處理。
- 考試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第17條 …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情事者,除由各考區各試區試務工作人員依相關規定立即處理外,試區主任應即時通報下列人員,並追蹤通報事項處理情形。一、臺北考區各試區:試務處副處長及相關組組長,試務處處長(或試務主任),部、次…
- 考試國家考試闈場安全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工作人員應住宿闈場內。入闈時,除攜帶個人行李、藥品、盥洗用品外,不得攜帶錄音機、照相機、攝影機、收音機、電腦、高耗電電器用品、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前項不得攜帶之器材及設…
- 考試國家考試闈場安全及管理辦法 第9條 闈場電話由題務組組長管制,工作人員如有特殊事故,須經題務組組長同意,並派員陪同方得使用,且應予登錄備查。闈場電話加裝錄影及電話錄音設備,由入闈考選部總務人員負責管理,並適時更換儲存媒體,更換之儲存媒體密封後交由考選部政風…
- 考試國家考試闈場安全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闈場工作人員應遵守下列安全管制事項:一、闈場門窗及封條未經許可不得開啟或撕開。二、典試委員長室禁止其他工作人員住宿。但必要時,得由題務組組長報請典試委員長同意,彈性調整使用。三、每間寢室至少排定二人,工作人員應按排定之寢…
- 考試國家考試闈場安全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入闈期間,闈場工作人員發生疾病或其他特殊事故,由題務組組長報告典試委員長斟酌情形處理。但情形急迫時,題務組組長得先行處置再行報告。前項人員須出闈場時,應簽署保密承諾書,不得洩漏闈場任何機密,並由考選部政風室視需要派員隨行…
- 考試國家考試闈場安全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入闈期間,遇有地震、火災、空襲或其他緊急事故,有危害闈場工作人員生命、身體健康之虞時,題務組組長應視危急情況,指定專人保管試題,並將人員疏散撤離至安全地區。其因而不能進行考試時,依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
- 考試國家考試闈場安全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闈場工作人員依下列時間出闈。但必要時得延後之:一、筆試:最後一節應考人准予離場時間。二、口試:各組最後一梯次應考人完成報到後之時間。
- 考試國家考試闈場安全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闈場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者,由題務組組長於出闈後,視情節輕重簽請議處。
- 考試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 第10條 …冊上簽名。應考人閱覽試卷完畢後,應於閱覽試卷登記冊上簽名,經工作人員確認無誤後,始得領回身分證件及隨身攜帶物品離開。閱覽試卷每日起訖時間、閱覽場所及工作流程等作業規定,由考選部另定之。
- 考試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 第12條 …喧嘩、破壞環境整潔或其他妨礙他人之行為。應考人閱覽試卷時應受工作人員之指導及監督,如有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工作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覽並禁止續閱。其涉及刑事責任者,試務機關應依法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 司法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辦法 第5條 …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三、擔任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或職務法庭參審員。
- 考試考試院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日常事務,由院長指派本院高級職員兼任之;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院法定員額內調用之。
- 考試關務人員升任甄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9條 本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在甄審案件未經審定資格條件以前,關於甄審案件辦理情形及其有關事項,應嚴守秘密,並不得徇私舞弊及有遺漏舛錯情事,違者,按其情節分別懲處。
- 司法法官法 第34條 …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五、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司法院院長遴聘第一項第四款之委員時,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評鑑委員之資格條件、票選程序及委員出缺之遞補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行政院、全國律師…
- 司法法官法 第48條 …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 考試閱卷規則 第7條 …分欄,書寫方式同前項規定。第一閱閱畢之試卷,其評分欄應由試務工作人員予以彌封,俟第二閱閱畢後,始得拆封。前項評閱以兩閱之平均分數為該科之成績。但兩閱各別總分相差達該科分數五分之一以上時,得另請閱卷委員一人評閱,並以分數相…
- 考試閱卷規則 第16條 當日未經閱畢之試卷,應由閱卷委員固封後簽名或蓋章,交試務工作人員保管。已全部評閱完畢之試卷,由試務工作人員點收後,除依規定應重閱者外,閱卷委員不得再行調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