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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之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一、危害圖式。二、內容:(一)名稱。(二)危害成分。(三)警示語。(四)危害警告訊息。(五)危害防範措施。(六)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之名稱…
  2. 行政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8條 …部容器。二、內部容器已標示,由外部可見到標示之外部容器。三、勞工使用之可攜帶容器,其危害性化學品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且僅供裝入之勞工當班立即使用。四、危害性化學品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並供實驗室自行作實驗、研究之用。
  3. 行政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定設置標示者,該容器於工作場所內運輸時,得免再依附表一標示。勞工從事卸放、搬運、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作業時,雇主應依本規則辦理。
  4. 行政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 …含有危害性化學品或符合附表三規定之每一化學品,應依附表四提供勞工安全資料表。前項安全資料表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
  5. 行政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7條 雇主為防止勞工未確實知悉危害性化學品之危害資訊,致引起之職業災害,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依實際狀況訂定危害通識計畫,適時檢討更新,並依計畫確實執行,其執行紀錄保存三年。二、製作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其內容、格式參照附表五。…
  6. 行政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18-1條 …品成分屬於下列規定者,不得申請保留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揭示:一、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所列之化學物質。二、屬於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之下列級別者:(一)急毒性物質第一級、第二級或第三級。(二)腐蝕或刺激皮膚物質第一級…
  7. 行政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勞工,得採行下列紓困、補貼及協助措施:一、協助穩定勞雇關係及培育人才。二、降低受影響勞工及失業勞工生計衝擊。三、創造就業機會及促進就業。四、延緩勞工保險保險費、就業保險保險費或勞工退休…
  8. 行政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第4條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退休金投保(提繳)單位或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延緩繳納:一、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減班休息之事業單位。二、各…
  9. 行政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第5條 …民國國籍或持中華民國發給永久居留證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一、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已參加勞工保險。三、一百零八年或一百零九年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四十萬…
  10. 行政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第6條 …前條所定生活補貼之資格者,按補助對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依下列基準一次發給,並得直接匯入本人金融機構帳戶:一、月投保薪資超過新臺幣二萬四千元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二、月投保薪資未超過新臺幣二萬四千…
  11. 行政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第7條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勞工,得向金融機構申請勞工紓困貸款,每人每次最高新臺幣十萬元,並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提供信用保證。前項貸款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
  12. 行政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第8條 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相關作業,主管機關得委由經理銀行辦理。
  13. 行政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第9條 勞工紓困貸款資金,由承貸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承貸金融機構為審核勞工紓困貸款資格,得請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人參加勞工保險等必要資料。
  14. 行政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所定生活補貼與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之資格、帳戶提供、發給方式、應備文件、資料、申請方式、申請期間、貸款申請次數、貸款利息補貼與還款之期限,及行政費用等相關事宜,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前項應備文件、資料有欠缺,經通知申請…
  15. 行政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為查核本辦法所定生活補貼與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之發給及執行等情形,得查對相關資料,領取補貼者或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16. 行政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7. 行政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條 …費之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以下併稱申請人)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一、被保險人、受益人資格及投保事項。二、被保險人投保薪資或年資事項。三、保險費、滯…
  18. 行政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3條 …申請審議時,應於接到勞保局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填具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以下簡稱審議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經由勞保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其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期間者,申請人應自其事由消滅之翌日…
  19. 行政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設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副首長或簡任職以上人員派充或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20.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 第1條 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
  21.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 第2條 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22.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 第3條 勞工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23.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 第4條 勞工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24.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勞工保險局之組織及勞…
  25.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 第6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26.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 第7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後,其投保單位僱用勞工減至四人以下時,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27.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 第8條 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一、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四、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
  28.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 第9條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一、應徵召服兵役者。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五、因案停職…
  29.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 第9-1條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前項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0.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 第10條 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前項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投保單位得委託其所隸屬團體或勞工團體辦理之。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