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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 70 頁- 行政心理師法 第31條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 行政心理師法 第47條 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行政心理師法 第48條 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全國聯合會。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會址應設於各該公會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心理師法 第49條 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
- 行政心理師法 第50條 直轄市、縣(市)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由該轄區域內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各九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未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
- 行政心理師法 第51條 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設立,應由各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臨床心理師公會、諮商心理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 行政心理師法 第52條 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一、縣(市)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十五人。二、直轄市臨床心…
- 行政心理師法 第54條 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直轄市、縣(市)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直轄市、縣(市)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選派參加其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其理事…
- 行政心理師法 第55條 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大會。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其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
- 行政心理師法 第56條 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心理師法 第57條 各級臨床心理師公會及諮商心理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及任務。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四、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任期。五、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六、會員(會員代表…
- 行政心理師法 第58條 直轄市、縣(市)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對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專業倫理規範及決議,有遵守義務。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專業倫理規範或其全國聯合會章程、決議者,人民…
- 行政心理師法 第59條 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專業倫理規範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處分。
- 行政心理師法 第60條 …國關於臨床心理及諮商心理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 行政營養師法 第9條 營養師執業,應加入所在地營養師公會。營養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 行政營養師法 第28條 …令其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營養師公會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 行政營養師法 第40條 各級營養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行政營養師法 第41條 營養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行政營養師法 第42條 營養師公會區域,依現有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
- 行政營養師法 第43條 直轄市、縣(市)營養師公會之設立,由在該管區域內執業營養師九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 行政營養師法 第44條 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設立,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營養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 行政營養師法 第45條 各級營養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一、直轄市、縣(市)營養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七人。二、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不得超過…
- 行政營養師法 第47條 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人選,不以直轄市、縣(市)營養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直轄市、縣(市)營養師公會選派參加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
- 行政營養師法 第48條 營養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營養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其會員人數比率選定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 行政營養師法 第49條 營養師公會應訂定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訂定營養師倫理規範,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營養師法 第50條 各級營養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四、會員應納之會費及繳納期限。五、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任期。六、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 行政營養師法 第51條 營養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理事、監事。四、限期整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 行政營養師法 第52條 直轄市、縣(市)營養師公會對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及決議,有遵守義務。
- 行政營養師法 第53條 營養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
- 行政營養師法 第54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立案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本法規定完成改組;已立案之省營養師公會應併辦理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