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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 200 頁- 行政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3條 …之處理及違規統計事項。三、國防部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軍車保險及重大交通事故賠償規定之研訂事項。
- 行政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9條 …冊規定實施;其轉向機、煞車、燈光、方向指標、擋風玻璃、雨刷、保險桿、喇叭、輪胎、安全帶及其他有關安全機件,應保持正常有效,但戰鬥車之方向指標,不在此限。軍車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得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並依規定辦…
- 行政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14條 …車執照及軍車駕駛執照。五、汽車駕駛人肇事報告表三份。六、軍車保險證(影本)及奉頒有案之識別證。七、汽車駕駛安全手冊。八、車輛故障標誌、隨車工具及滅火器。前項單位印製之通行證,應粘貼於擋風玻璃之上。
- 行政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20條 …傷,經權責機關鑑定負主要責任。三、致車輛或裝載物品損失賠償達保險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並經鑑定負主要責任。四、因駕駛人疏失或車輛保養不良,致車輛損毀達四級以上保養修護程度。
- 行政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23條 …故鑑定委員會或地方交通法庭裁決(鑑定)文件為準,由承保公司於保險金額內賠償之,保險理賠不足時,可依規定申請超額補助。軍車發生交通事故,承保公司應於保險金額內給付,但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九條之情事及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 行政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第2條 …、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助費(以下簡稱健保補助費)等。三、津貼:指行政院核定公告之軍事院校學生月支數額。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46條 …離給與。前項第二款所定之退離給與,不包含於公部門參加各類社會保險所支領之養老年金或老年年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之月退休金。遺族於支領遺屬年金期間領有第一項所定給付者,除有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項但書規定情形外,應終止發…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7條 …相關規定管理、使用,並得檢討依實際需求及效益,按相關規定辦理保險。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11條 …報監事審核後,報監督機關依相關規定核定。前項損失之財產已辦理保險者,應依保險理賠程序申請理賠。第一項人員除經查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外,均應賠償損害;涉有刑事責任者,應移送財產所在地之軍、司法機關究辦,其賠償原則如…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 第1條 軍人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依本條例行之。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 第3條 本保險包括死亡、身心障礙、退伍、育嬰留職停薪及眷屬喪葬五項。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 第4條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本保險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承保機構)辦理。為監督本保險業務,由主管機關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組織監理會。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 第5條 本保險財務收支結餘,全部提列為保險準備金;其管理及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承保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事務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撥付,其金額不得超過年度保險費總額百分之三點五。本保險之財務責任,屬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 第6條 …退伍給付、身心障礙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眷屬喪葬津貼,以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死亡給付依序由下列親屬為受益人領受之:一、配偶。二、子女。三、父母。四、祖父母。五、兄弟姊妹。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 第7條 被保險人無前條親屬或前條親屬受地域環境限制,不能為受益人時,轉經國防部核准得指定其他親友或公益法人為受益人。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 第9條 受益人因受地域環境限制無法通知者,其保險給付,俟受益人能申領時按核發時標準給付之。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 第10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基數金額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二。前項費率,由承保機構聘請精算師或委託精算機構定期精算,並由主管機關評估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報請行政院覈實釐定,並應送立法院備查;費率調整時,亦同。…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 第11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繳付保險費滿三十年,或繳付保險費未滿三十年,繼續繳付保險費屆滿三十年之被保險人,在本保險有效期間,其保險費由國庫負擔;如發生第三條所列保險事故時,仍得依本條例規定,領取…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 第12條 保險給付,按被保險人事故發生月份之保險基數為標準計算之。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 第16條 退伍給付規定如下:一、保險滿五年者,給付五個基數。二、保險超過五年者,自第六年起至第十年,每超過一年,增給一個基數。三、保險超過十年者,自第十一年起至第十五年,每超過一年,增給二個基數。四、保險超過十五年者,自第十六年起…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 第16-1條 申請留職停薪之被保險人,於申請留職停薪時,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滿一年,子女滿三歲前,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前項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 第16-2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並遞延繳納保險費者,於遞延繳納保險費期間請領保險給付時,應先補繳遞延繳納之自付部分保險費;未補繳者,自其請領之保險給付中扣抵。前項遞延繳納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因育嬰以外事由辦理留職停…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 第16-3條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依下列基準,給與喪葬津貼:一、父母及配偶,給付三個基數。二、子女之喪葬津貼如下:(一)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者,給付二個基數。(二)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十二歲者,給付一個基數。符合…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 第17條 被保險人,在六個月內因同一原因,發生二種以上之保險給付事故者,以最高一種為限。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 第18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給付:一、參加保險未滿三十年無故停繳保險費。二、非因作戰或因公或因病而自殺致死或成身心障礙。三、犯罪被執行死刑。四、犯叛亂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之罪,經判決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 第19條 保險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保險給付權利:一、喪失國籍。二、犯叛亂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之罪,經判決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三、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四、自決定保險給付之日起,無故逾十年不…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 第20條 被保險人作戰、因公或意外失蹤,辦理保險給付後,返回部隊或回鄉者,應向該管主官或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地方政府陳明,其已領保險給付,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免追繳。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以詐欺行為領得各項給付,除依法治罪外,應追繳其領得保…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 第21條 請領保險給付金之權利,法院不得扣押或供債務之執行,亦不得抵押、轉讓或擔保。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 第22條 依本條例所定保險業務、保險給付金、保險契約及文據簿籍,均免納一切稅捐。
- 行政財政部所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辦法 第5條 …例第八條規定辦理離職、資遣或留用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除符合規定得請領養老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公保投保年資,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所規定之養老給付計算標準結算補償金。原依公務人員保險法投保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