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保險條例 第4條 法規:軍人保險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相關法規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本保險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承保機構)辦理。為監督本保險業務,由主管機關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組織監理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