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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 200 頁-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第2條 …未拆除建物之國軍老舊眷村選擇一至二處,擬具眷村文化保存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各區地方政府依前項規定擬具之眷村文化保存計畫,經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計畫審議會決議有選定之必要者,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應組成審議會,審議眷村文化保存計畫並選定保存眷村。審議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選任:一、主管機關指派四人。二、內政部營建署指派一人。三、文化部指派一人。四、具有文化資產保存專業或實務經驗之社會…
-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第5條 …畫,應採序位法之評選方式,擇優選定各區保存眷村。前項評選前,主管機關應指定期日,由地方政府向審議會提出眷村文化保存計畫簡報。簡報內容列為前項評選之評分項目。審議會評選眷村文化保存計畫時,得提出修正意見,並於該管地方政府依…
-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應於選定保存眷村後,向受保存眷村之地方政府,提出載明可接受建築基準容積之基地清單,或同意地方政府依據眷村文化保存計畫辦理容積移轉。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提出基地清單後,地方政府應於一個月內同意,並於同意後三個月內完成…
-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於選定保存眷村,向受保存眷村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載明可接受建築基準容積之基地清單,或同意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眷村文化保存計畫辦理容積移轉後,得依計畫支付開辦費,並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容積移轉後,二…
-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應於核定眷村文化保存計畫後,二個月內,將保存眷村土地,依現況點交並無償撥用予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受無償撥用之保存眷村土地,不得變更土地使用用途或移作他項使用。
-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依第七條第一項支付開辦費後,如有第六條第二項廢止保存眷村之選定,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未依核准之眷村文化保存計畫內容執行,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不予改善者,主管機關得酌減、停止或撤銷開辦費補助;經撤銷者並追回已撥…
- 行政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5條 …知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所屬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原移送單位,及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交業務管轄稅捐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之利害關係人。
- 行政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8條 …知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所屬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原移送單位,及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交業務管轄稅捐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之利害關係人。
-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定。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及其他法令有關之規定辦理。我國主管機關執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應透過個案請求、自發提供、自動交換或其他主管機關約定之交換方式,取得或提供稅務用途相關資訊。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3條 …定書及其他性質類似之國際書面約定。二、個案請求:指任一締約方主管機關就個別稅務案件,依租稅協定規定,請求另一方主管機關協助蒐集其所需之稅務用途相關資訊。三、自發提供:指任一締約方主管機關依租稅協定規定,主動提供另一方主管…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7條 任一締約方依租稅協定取得另一方主管機關提供之稅務用途相關資訊,應按其依國內法規定取得之資訊同以密件處理,且僅能揭露與適用之租稅協定規定之人員或機關,該等人員或機關僅得為該資訊交換之目的使用資訊。但租稅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8條 …資訊交換請求涵蓋內容表、擬具英文請求信函及檢附相關資料送我國主管機關。前項資訊交換請求涵蓋內容表格式,由財政部另定之。第一項英文請求信函應敘明下列事項:一、提出請求之法律依據。二、受調查之我國納稅義務人。請求之資訊涉及締…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9條 我國主管機關接獲前條資料,經審查符合下列規定者,應擬具主管機關英文信函及檢附相關資料向締約他方主管機關提出個案請求;其不符合者,應退回再行調查或補充說明:一、該請求符合第四條規定,且未有第五條任一款規定情形。二、依式填具…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10條 我國主管機關為實施租稅協定之規定向締約他方提出請求,準用第八條檢視及製作文書之程序,擬具主管機關英文信函及檢附相關資料向締約他方主管機關提出個案請求。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11條 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依第九條個案請求之回復,應轉交提出請求之機關。前項提出請求之機關依締約他方回復要求之補充說明程序,準用第八條規定。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12條 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提出之個案請求,經審查請求緣起、理由、目的、可能涉及逃漏稅情節,與締約他方查核第四條第二款所定適用租稅案件相關,且符合第四條規定,未有第五條及第六條任一款規定情形者,應協助蒐集及提供。我國…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13條 我國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審查應協助蒐集及提供者,得視情形請相關機關提供,或請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經財政部授權之機關依下列規定蒐集,不受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本法第五條之一第五項規定之金融及稅務法律有關保密規定之限制:一…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14條 我國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資料,確認符合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之個案請求內容、租稅協定及相關法令規定後,應擬具主管機關英文信函,將相關資訊彙整提供締約他方主管機關。我國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五項資料,或依前項規定審查未能確…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15條 …二款規定情形者,得於擬具英文提供信函及檢附相關資料後,送我國主管機關。前項所稱與締約他方相關之資訊如下:一、涉及締約他方可能之稅收損失。二、我國納稅義務人享有減免稅待遇,可能導致於締約他方之納稅義務增加。三、我國納稅義務…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16條 我國主管機關接獲前條資料,經審查符合下列規定者,應擬具主管機關英文信函及檢附相關資料提供締約他方主管機關;其不符合者,應退回再行調查或補充說明:一、提供之資訊符合第四條規定,且未有第五條任一款、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17條 我國主管機關自發提供資訊予締約他方主管機關,準用第十五條檢視及製作文書之程序,擬具主管機關英文信函及檢附相關資料提供締約他方主管機關。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18條 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自發提供之資訊,應轉交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運用。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19條 我國與締約他方進行稅務用途資訊自動交換應依租稅協定之主管機關協定、協議、安排、換函、備忘錄或其他類似文書之規定辦理。前項文書應符合第四條規定,且未有第五條任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我國主管機關、財政部財政資訊…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20條 …動提供締約他方之資訊,按規定格式、程式語言製作加密檔案送我國主管機關。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21條 我國主管機關接獲前條資料,應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文書規定之期間及傳送方式提供締約他方主管機關。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22條 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文書規定提供之資訊,應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解密、辨識及歸戶,供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運用。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23條 …及效益之必要者,應擬具英文回饋信函敘明使用情形及效益,送我國主管機關。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依前條規定處理資訊解密、辨識及歸戶,依締約他方要求回饋處理情形或發現締約他方提供之資訊錯誤或不完整而有回饋締約他方必要者,應擬具英文…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24條 我國主管機關依締約他方要求回饋資訊或有回饋締約他方所提供資訊使用情形或效益之必要者,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製作文書及檢視之程序,擬具主管機關英文信函提供締約他方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