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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 54 頁-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8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閒置資金之運用,應以下列各款方式為限:一、銀行存款。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四、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等級以上銀行之保證、承兌或一定等級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9條 受託機構得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但借入款項之目的,以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取得、開發、營運,或以配發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所必需者為限。受託機構得於借入款項之範圍,就信託財產為不動產抵押權或其他…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20條 為確保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流動性,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流動性資產之範圍及比率。受託機構未達該比率者,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調整之。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21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風險管理與內部稽核及內部控制等應注意事項,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同有關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受託機構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應依前項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之。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22條 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進行達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金額以上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交易前,應先洽請專業估價者依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出具估價報告書。不動產估價主管機關或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應就前項之估價報告書,訂定估價報告書…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23條 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依據投資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決定,交付執行,作成投資決定紀錄及執行紀錄,並應定期向董事會提出檢討報告。前項投資分析報告,應記載分析基礎、根據及建議;投資決定紀錄,應記載投資標的之種類、數量及…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24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之信託財產,其全部或一部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出租時,其租金得不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租賃期限不受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二十年之限制,但最長不得超過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25條 受託機構應依本條例之規定、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募集發行或私募交付及投資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並遵守下列規定:一、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保證、放款或提供擔保。二、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三、不…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26條 …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置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應至少每三個月評審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一次,並於報告董事會後,於本機構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公告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於必要時或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得洽…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27條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有獨立之會計,受託機構不得將其與自有財產或其他信託財產相互流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相關會計簿冊之作成,應遵守相關法令及自律規範;其保存方式及保存期限,並應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28條 受託機構得向受益人收取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之手續費及報酬,或逕於不動產投資信託之信託財產中扣除支付之。受託機構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因運用、管理所產生之費用及稅捐,得逕自信託財產中扣除繳納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所…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29條 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其審核程序、核准或生效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一、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二、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30條 依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移轉之財產權,以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者為限。但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其信託財產以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為限。前項之財產權有設定抵押權者,委託人應予塗銷,並檢具相關證…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31條 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受託機構、委託人之名稱、地址;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者,其受委任機構之名稱、地址;有安排機構者,其名稱、地址。二、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名稱及其存續期間。三、與不動產…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32條 受託機構應依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之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經營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後,非經受益人會議決議及申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不得變更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33條 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下列事項:一、信託目的。二、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內容及其依第三十四條所為估價之價額。四、委託人之義務及應告知受託機構之事項。五、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委任不…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34條 …九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前,應先洽請專業估價者就不動產資產信託之信託財產,依不動產估價師法之規定出具估價報告書。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34-1條 不動產資產信託之信託財產,其全部或一部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出租時,其租金得不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租賃期限不受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二十年之限制。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約定信託財產於信託終止後須返還委託人者,…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35條 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時,受託機構不得就該不動產資產信託依本條例規定發行受益證券。但委託人有數人,且有利害關係之委託人就信託財產所占持分及持有擔保物權持分之合計比率未達百分之二十時,不在此限。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36條 …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於不動產資產信託準用之。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37條 …簽名、蓋章,並經發行簽證機構簽證後發行或交付之:一、表明其為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文字。二、受益證券發行日或交付日及到期日。三、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四、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之姓名或名稱。五、受…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38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權之行使及轉讓,應以表彰該受益權之受益證券為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一定之持有人數、持有金額及比率;未符合規定之持有人,其受益權之表決權行使及信託利益之分配,得…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40條 …券之受讓人,依該受益證券所表彰受益權之種類、內容及順位,承受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委託人之權利及義務。但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就委託人之義務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43條 受託機構依本條例規定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得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之規定,由國內外金融機構或法人以保證、承諾、更換部分資產或其他方式,增強其信用。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44-1條 受託機構應分別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及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執行完成後四個月內,就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信託財產作成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下列書表,向信託監察人報告,並通知各受益人:一、資產負債表。二…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46條 依本條例所成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其受益證券採私募方式者,不適用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46-1條 …負責部分與受託機構負連帶賠償責任:一、發起人及其負責人。二、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及其負責人。三、安排機構及其負責人。四、不動產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五、受託機構及其負責人。六、發起人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委託人之職員,曾在公開…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47條 不動產證券化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條、第二章第三節及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但信託契約另有約定,且於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中載明者,從其所定。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48條 受託機構為保護受益人之權益,得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之約定,選任信託監察人,並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信託監察人不得為發起人、受託機構之…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51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以土地為信託財產,並以其為標的募集或私募受益證券者,該土地之地價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機構為納稅義務人。其應納稅額之計算,就該信託計畫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所有信託土地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