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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 200 頁- 行政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第6條 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 行政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第6條 學校辦理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應於其年滿六十五歲前或每次延長服務期間屆滿前,提經教評會審議通過。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6條 休職、停職(聘)、留職停薪及解聘未確定人員因行政院組織調整而隨同移撥者,由原服務機關列冊交由新職機關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不願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者,得依本辦法規定辦…
- 行政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教師主任校長聘任遴選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6條 教師與其服務學校或幼兒園涉訟者,不得給予涉訟輔助。
-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6條 教師依規定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而未能一次繳還者,經涉訟輔助學校或幼兒園同意,得以分期方式攤還。
- 行政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6條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專科以上學校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前項委員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召集人應於二十日內召集之。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16條 提起申訴不合法定程式,其情形可補正者,受理申訴之學校或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訴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26條 分別提起之數宗申訴係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者,申評會得合併評議,並得合併決定。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36條 提起再申訴者,應具體指陳原措施、原申訴評議決定之違法或不當,並應載明其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提起再申訴者,其範圍不得逾申訴之內容。本準則有關申訴之規定,除於再申訴已有規定者外,其與再申訴性質不相牴觸者,於再申訴準用之。
-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6條 少年輔育院院長,應就具有薦任或薦聘任用資格,並有左列資歷之一者遴任之:一、曾任少年法庭主任觀護人,成績優良者。二、曾任少年感化教育機構主管人員,成績優良者。三、曾任中等以上學校校長三年以上,或國民學校校長七年以上,成績卓…
-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16條 少年輔育院得用雇員十六人至三十六人,分別擔任戒護、紀錄或繕寫等工作。
-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26條 學生入院時,應告以應遵守之事項,並應將院內各主管人員姓名及接見、通訊等有關章則,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
-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36條 少年輔育院應隨時訪問學生家庭及有關社會機關、團體,調查蒐集個案資料,分析研究,作為教育實施之參考。
-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46條 前條所定患病之學生,請求自費延醫診治者,應許其與院醫會同診治。
- 行政明陽中學辦事細則 第6條 訓導處掌理事項如下:一、訓育實施計畫之擬訂。二、學生生活、品德之指導及管教。三、學生累進處遇之審查。四、學生假釋、免除與停止執行之建議及陳報。五、學生紀律及獎懲。六、學生體育訓練。七、學生課外康樂活動。八、與輔導處配合實…
- 行政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6條 學務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學員品德學識考查成績之彙辦。二、學員上課及研習之勤惰考查。三、學員體育康樂。四、學員開訓、結訓典禮之籌辦及各種集會活動之辦理。五、學員週記建議之彙辦。六、學員獎懲事務之處理。七、學員請假之彙辦。八…
- 行政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第6條 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行政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事細則 第6條 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員掌理分署人事事項。
- 行政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 第6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行政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務規程 第6條 法制及行政救濟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制度之研擬。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相關法規之制(訂)定及修正之研擬。三、各機關適用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相關法規之諮商及解釋。四、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 行政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處務規程 第6條 血清證物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血清與其相關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二、去氧核糖核酸型別之區域人口頻率、資料庫之建立與其分析及研究。三、無名屍去氧核糖核酸型別鑑定及比對。四、血清證物等法醫生物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
- 行政法務部組織法 第6條 本部設司法人員培訓機關,並辦理犯罪、刑事政策研究,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 行政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 第6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省(市)及航業調查處組織規程 第6條 直轄市調查處得依行政區或業務性質設調查站,另為專責辦理各類犯罪調查業務,得設工作站,均得分組辦事。
-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第6條 國家安全維護及保防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內亂、外患、洩漏國家機密防制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二、防制境外滲透、社安防護、反恐怖活動、反武器擴散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三、組織犯罪防制之協同辦理事項。四、機密保護…
-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辦事細則 第6條 國家安全維護及保防科掌理下列事項:一、內亂、外患、洩漏國家機密防制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二、防制境外滲透、社安防護、反恐怖活動、反武器擴散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三、組織犯罪防制之協同辦理事項。四、機密保護…
-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第6條 保防科掌理下列事項:一、機密保護工作之規劃、指導、查處及考核。二、防制滲透資料之蒐集、研析及處理。三、機關安全防護工作之協調、指導及考核。四、國民保防教育與宣導之協調、推動及考核。五、其他有關保防事項。
-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第16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