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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16條 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於辦理加密控制測量時,準用之。
  2.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17條 應用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成果辦理,其種類如下:一、地籍測量。二、地形測量。三、工程測量。四、都市計畫測量。五、河海測量。六、礦區測量。七、林地測量。八、其他相關之應用測量。
  3.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18條 機關辦理應用測量達一定規模或條件者,其測量計畫應送該管主管機關備查;其變更計畫者,亦同。機關依前項測量計畫完成測量後,應於六個月內將測量成果送該管主管機關建檔管理。軍事機關辦理應用測量有涉及軍事機密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
  4.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19條 前條應用測量之適用種類、範圍、作業方法、作業精度、資料格式、成果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5.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21條 測繪業受委託辦理地籍測量,其測量技師應具地政機關認可之地籍測量專業資格。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之業務範圍、資格要求、工作項目、作業精度、成果檢核、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與地籍測量專業資格之專業科目、應具時數、認可程序及其…
  6.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31條 測繪業應置核准登記領有技師執業執照及具有二年以上實務經驗之測量技師一人以上,並至少配置測量員二人,依測量技師之指揮執行業務及接受其管理。前項測量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測量技師考試及格。二、經公務人員高等、普通考試或…
  7.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41條 測繪業受委託辦理測繪業務之成果,應由測量技師依簽證規則簽證之。前項測量技師簽證之適用種類、實施範圍、簽證項目及其他應備文件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技師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8.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51條 測量技師及測量員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予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測繪業業務處分。測量技師未依簽證規則簽證,致有簽證不實之事實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9. 行政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10. 行政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二年以上實務經驗,指實際從事基本測量或應用測量工作二年以上。前項實務經驗之證明文件如下:一、服務證明書:(一)在政府機關、軍事機關、公營機構服務者,應繳驗該機關(構)出具載明任職職務之服務證明書。…
  11. 行政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五款所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量專業訓練,指測量學術團體、技師公會、同業公會或從事測量教學之大專校院,檢具測量專業訓練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據以辦理之訓練。前項訓練計畫…
  12. 行政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定測繪,包括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基本測量、第二項加密控制測量及本法第十七條應用測量。測繪業申請登記之測繪範圍,得就前項測繪項目個別或全部為之。
  13. 行政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所稱專任,指在受聘之測繪業服務或受測繪業之支配於外服務,且在營業之全部時間內服務,支領全部時間之報酬;於受聘任職期間,在其營業之全部時間內無兼任該測繪業以外其他業務或職務之情形。
  14. 行政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測繪業負責人知其專任之測量技師或測量員有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其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就兼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
  15. 行政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核發之測繪業登記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測繪業名稱及所在地。二、測繪業為公司組織者,記載公司統一編號。三、負責人姓名。四、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五、營業範圍。六…
  16. 行政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測繪業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應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載明變更內容之股東會會議紀錄、董事會會議紀錄或負責人、股東同意書。二、變更登記事項之證明文件。前項申請變更登記,得以電信網路傳送方式…
  17. 行政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測繪業登記證遺失或毀損者,應填具申請書,敘明遺失原因或檢具原登記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18. 行政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19. 行政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房屋優待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二十條訂定之。
  20. 行政測量技師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土測繪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1. 行政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2. 行政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 第7-1條 測繪成果未涉國家機密,而有保密必要者,應由產製機關核定為一般公務機密。前項測繪成果僅限提供機關或受機關委託處理公務之學校、團體、公民營機構使用。
  23. 行政測繪業許可登記及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4. 行政農地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設施規劃設計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農地重劃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25.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 第1條 農地重劃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26.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 第10條 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農地重劃,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辦法,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之;其獎勵事項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前項所稱自行辦理,指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而其所有面積亦達私有土地面積三…
  27.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 第11條 重劃後農路、水路用地,應以重劃區內原為公有及農田水利會所有農路、水路土地抵充之;其有不足者,按參加重劃分配土地之面積比例分擔之。前項應抵充農路、水路用地之土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時,同時通知其…
  28.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 第12條 重劃區因農路、水路工程設施需要及基於灌溉、排水便利之區域性整地,應列入重劃工程辦理。但其屬個別坵塊之整理工作,應由受分配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為之;所需經費,得向政府指定之銀行申請專案貸款。
  29.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 第13條 重劃區內原有道路、池塘、溝渠或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得因實施重劃予以變更或廢置之。
  30.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 第14條 重劃區內農路、水路工程設施之規劃設計標準,及農路、水路建造物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農業及水利等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