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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7條 …、具備國際金融業務專業知識及經驗。六、已在OECD之會員國家設立分支機構並經營業務五年以上,且該分支機構在申請前一年內未有重大違規或金融檢查發現缺失事項尚未改善之情事。臺灣地區銀行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
  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7條 …或陸資銀行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一、守法、健全經營,且申請前三年內無重大違規情事。二、申請前一年度於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前一千名以內。三、信用卓著且財務健全,並經登記地金…
  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8條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可行性分析。三、申請前一年度在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之排名。四、業務經營守法性及健全性自我評估分析。五、預定代表人之資…
  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9條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應於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條例向經濟部申請許可,並於設立日前檢具經濟部許可文件影本,將預定設立日期及地址函報主管機關及經濟部備查。屆時未完成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代…
  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61條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僅得從事金融相關資訊之蒐集、聯絡、商情調查等非營業性活動。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代表人辦事處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62條 …或陸資銀行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分行:一、守法、健全經營,且申請前五年內無重大違規情事。二、申請前一年度於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前二百名以內。三、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二年以上,且無…
  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63條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設立分行,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可行性分析。三、銀行基本資料。四、申請前一年度在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之排名。五、業務經營守法性及健全性自我評估分析,包括最…
  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64條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應於許可設立分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下列程序:一、匯入專撥營業資金。二、檢送分行營業許可事項表,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分行營業許可事項。三、依本條例規定向經濟部申請分公司設立許可及辦理分公司登記,並取…
  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2條 …健全並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財務比率。四、已在OECD之會員國家設立分支機構並經營業務五年以上。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財務、業務資訊透明。六、投資資金來源明確。七、無其他事實顯示有礙銀行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本節所稱臺灣地區金融…
  1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3條 …經我國駐外館處予以驗證;其屬大陸地區製作之書件者,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予以驗證或查證。第一項各款所定書件,均須附具正體中文本。
  1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81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經大陸地區公證機構認證及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予以驗證或查證。
  1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82條 …項申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主管機關應廢止代表人辦事處或分行之設立許可。
  13.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其營運應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14.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之設立,發起人應檢具設立許可申請書及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包括系統設備概況;資料蒐集、建置、處理、傳輸及查詢作業…
  15.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發起人以外之事項有變更者,應載明正當理由,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但依其情形不能事先報請核准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主管機關核…
  16.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於許可後六個月內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並檢同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一、營業執照申請書。二、公司登記證件。三、公司章程。四、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五、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
  17.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主管機關就申請設立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或指定適當機構派員查核、系統測試及驗證,並得令申請者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說明。
  18.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3條 …,已經主管機關指定建置銀行間徵信資料者,視同已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除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外,不受第四條、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規定之限制。
  19. 行政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第2條 …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指依商業團體法設立之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且從事融資性租賃交易者。二、融資性租賃交易:指依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公報定義之融資租賃。但不包括租賃標的物為消費性產品者。三、實質…
  20. 行政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第3條 …及其子公司。6.受我國監理之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之投資工具。7.設立於我國境外,且所受監理規範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所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一致之金融機構,及該金融機構管理之投資工具。8.我國政府機關管理之…
  2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7條 …理第三條第三項特定項目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其已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信託財產之收受:一、依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或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該業務之文件。二、該分支機構經營與管…
  22. 行政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2條 …委員會為管理機關,納入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項下辦理之業務計畫,並設立專款專用帳戶;其運用與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辦理。本準備金之運用與管理,由管理機關委託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
  23.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35條 …司最近一年內無違反法令受主管機關處分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分公司。公證人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應任用公證人擔任簽署工作,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一、申請書,並載明分公司名稱及所在地。二、董事會決議增設分…
  24.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36條 公證人公司在國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其申請條件、檢具書件、財務及業務管理等,準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25.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39條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核准公司組織之外國公證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與其本國業務種類相同之業務。
  26.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40條 外國公證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者。二、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證明者。
  27.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41條 外國公證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公證業務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二份,送交主管機關審核之:一、外國公證人公司許可申請書。二、經其本國主管機關或機構核准設立登記及經營業務範圍等證明文件。三、本公司執行業務…
  28.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43條 …條規定,匯入營業所用之資金,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設立之登記。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未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依第一項規定辦妥登記手續者,應於繳存保證金及投保專業…
  29.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44條 外國公證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業務者,應任用領有中華民國公證人同類執業證照之人至少一人執行業務。
  30. 行政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 第10條 銀行及外國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準用本辦法規定繳存保證金與投保相關保險。本辦法所稱前一年度營業收入於銀行第一年度經營業務時,係指銀行或其關係企業轉投資成立或概括承受之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