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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6條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於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載明擬經營地區。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營運計畫變更之許可。前二項經營地區,除有下列情形外,應以直轄市、縣(市)為最小經營區域:一、既有系統經營者續…
  2.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7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其系統服務範圍應達經營地區內內政部公告之行政總戶數百分之十五以上,始得開始營業;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
  3.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8條 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系統經營者所設置之任一頭端,其服務涵蓋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者,該頭端應具備備援機制。系統經營者得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組成其系統。籌設人設置系統時,準用前三項規定。
  4.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9條 系統經營者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系統經營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人數三分之二;監察人,亦同。系統經營者之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
  5.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10條 …、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本法修正施行前,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有不符前項所定情形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正。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
  6.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11條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營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地區。二、系統設置時程及預定開播時間。三、財務結構。四、組織架構。五、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六、傳播本國文化…
  7.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12條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一、違反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四、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或第七項規定。五、違反第…
  8.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13條 …關得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並得廢止其籌設許可。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者,準用前項規定。前二項履行保證金之金額、繳交期限、繳納方式、核退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9.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14條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許可籌設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證。籌設許可證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籌設人違反前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籌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並不予退還其繳交之履行保證金一部或全部…
  10.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15條 …放性。二、頻道內容之多樣性。三、消費者利益之保障與回饋。四、經營效率之提升。五、對於媒體相關市場之影響。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有助於公共利益目標者。
  11.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16條 …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三年,籌設人應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事項及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其無法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二年,並以一次為限。前項籌設事項,包括公司…
  12.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18條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置之網路,其屬鋪設者,向路權管理機關申請;其屬附掛者,向電信事業、電業等機構申請。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鋪設其網路,得承租現有之地下管溝;其鋪設網路及附掛網路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13.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19條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之網路非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不能鋪設,或雖能鋪設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鋪設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為相當之補償。前項網路之鋪設,應於施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土地、建築物所有人…
  14.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20條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應於籌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至少完成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之系統服務範圍。系統設置之服務範圍達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十五以上者,籌設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查驗。系統經查驗合格後,籌設人…
  15.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21條 系統經營者之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為九年。前項經營許可執照所載內容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遺失時,應於十五日內申請補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仍為有效之營運…
  16.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22條 …管機關定之。第一項應審驗之終端設備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系統經營者為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將其系統引進建築物,建築物起造人、所有人須設置之設備及空間,依電信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
  17.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23條 系統經營者不得委託他人經營。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變更後之營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讓與營業或受讓營業。二、與其他系統經營者合併。三、投資其他系統經營者。經由與其有公司法所定關係企業之公司…
  18.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24條 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之訂戶數,合計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前項全國總訂戶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三個月訂戶數。本法所稱關係…
  19.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25條 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非經約定,系統經營者不得擅自合併或停止播送頻道。節目由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供應者,不得超過可利用頻道之四分之一。系統經營者應於播送之節目畫面標示其識別標識。
  20.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26條 系統經營者在系統傳輸及處理過程中,其電波洩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最大電波洩漏量限值。
  21.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27條 系統經營者播送依法應鎖碼之特定節目者,應將其鎖碼方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22.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28條 系統經營者應將其播送之頻道節目,以不變更內容及形式方式裝接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頻道節目以鎖碼方式播送者,應將解碼設備一併裝接。前項之指定處所,以二處為限。
  23.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29條 系統經營者應依其營運計畫營運,其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有變更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其應經許可項目、應報請備查項目及許可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變更內容屬公司登記事項者,…
  24.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30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系統經營者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辦理評鑑,每三年評鑑一次;換照當年得不辦理評鑑。前項評鑑結果未達營運計畫且得改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正;其無法改正者,應廢止經營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前二項之評鑑程序及…
  25.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31條 系統經營者於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其欲繼續經營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一年起半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時,應審酌下列事項:一、營運計畫執行報告、評鑑結果及評鑑後之改正情…
  26.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32條 系統經營者申請暫停或終止經營時,應於六個月前以書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及副知其經營地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訂戶。前項暫停經營之期間,最長為六個月。第一項報請暫停或終止經營之書面文件,應包括下列…
  27.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33條 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電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內容及頻道,並應列為基本頻道。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變更頻道。系統經營者為前項轉播,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為保障客家、原住民語言、文化,中央…
  28.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34條 系統經營者不得播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或廣告。
  29.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35條 系統經營者應完整播送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與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與內容。但廣告之播送,經雙方事前書面約定者,不在此限;且其內容不得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妨礙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
  30.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36條 系統經營者播送之頻道節目及廣告,應依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規取得合法授權。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協議授權條件時,如以訂戶數為計算基礎者,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訂戶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