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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7條 …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變壓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電匠。(二)電機技師;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輸電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變…
  2. 行政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8條 …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變壓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三)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或乙種電匠。
  3. 行政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於各級承裝業之人員,不得同時擔任電業、自用發電設備、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用電場所或其他承裝業依法登記之職務。
  4. 行政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附表規定之證明文件;如訂有國家標準者,應檢附國家標準之證書或檢驗報告。五、產品品質及其安全性符合相關法規之證明文件。
  5. 行政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9條 用電場所申請登記僱用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六百元。用電場所申請變更登記、補發或換發登記執照者,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三百元。前項申請同時申請數項者,其登記費以一件計之。
  6. 行政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10條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申請登記或展延者,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三千元。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申請變更登記、補發或換發登記執照者,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前項申請同時申請數項者,其登記費以一件計之。
  7. 行政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12條 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申請認可,展延及變更者,按每一高壓用電設備項目之每一試驗類型,依下列規定計收規費:一、書面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二、實地評鑑費: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評鑑、複評或追查,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
  8. 行政臺灣製產品 第4條 …公信力之特定產品驗證制度。三、至少具備一項以上產品安全性品質檢驗基準。四、產品驗證收費項目及金額具合理性。
  9. 行政臺灣製產品 第5條 …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工廠品管系統)驗證基準及各別產業之產品品質檢驗基準。前項工廠品管系統驗證基準,應包含下列項目:一、設備管理。二、原物料管理。三、製程作業管理。四、人員管理。五、檢測作業管理。六、顧客關係管理。第三項之各…
  10.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17條 …規劃、興建事宜;於施工期間,並應按月編製施工報告表及工程品質檢驗報告表,送請園管局或分局核定;施工完成之結算,應報請園管局或分局核定。前項開發成本如有變動,應依專業機構之設計預算及圖說,編製施工預算,於報請園管局或分局核…
  11. 行政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6條 …評鑑分類之結果。第一項製造業或進口人,應就其機具結構,依商品檢驗法申請檢驗。
  12. 行政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7條 …遊戲機之機具結構或軟體經修改者,視為新型機種,應即依規定申請檢驗及評鑑分類。
  13. 行政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23條 …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者,依商品檢驗法規定處罰。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14.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運往區內事業之原料免施品質檢驗。
  15.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入貨品,在區內進行加工、組裝、倉儲、運輸、裝卸、包裝、修配、檢驗、或測試後再銷售,且該貨品經前述處理後,仍未達核發產地證明標準者。但不包括僅出租倉庫或設備供他人使用者。區內事業從事研究發展或提供諮詢、技術服務等業務,如係…
  16. 行政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29條 …予用戶或信賴憑證者。四、金鑰長度。五、金鑰生成參數及參數品質檢驗。六、金鑰之使用目的。
  17. 行政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19條 輸入貨品其屬應施檢驗或檢疫之品目,應依有關檢驗、檢疫之規定辦理。
  18. 行政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檢驗業務之監督管理由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執行之。
  19. 行政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裝運前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指受進口國政府委託或授權,對我國輸出至該進口國之貨品執行裝運前檢驗之機構。
  20. 行政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裝運前檢驗,指檢驗機構對輸出至進口國之貨品執行關於品質、數量、價格或關稅稅則分類等之一切查證行為。
  21. 行政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5條 檢驗機構應於開始執行裝運前檢驗三十日前,檢附其與進口國政府簽訂受託或被授權執行裝運前檢驗之契約報請貿易署備查。前項契約內容如有變更時,應於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貿易署備查。前二項契約內容如以外文為之,應檢附中文譯本。
  22. 行政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6條 檢驗機構執行裝運前檢驗之程序、標準及檢驗方式,對所有出口人應具有一致性。
  23. 行政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7條 檢驗機構應主動提供出口人關於檢驗程序之資料。出口人得向檢驗機構要求提供下列資料:一、具體檢驗程序、項目及標準。二、進口國政府關於裝運前檢驗活動之法律與規章之參考索引。三、第十五條所規定設置之申訴程序。檢驗機構之檢驗程序如…
  24. 行政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8條 檢驗機構進行品質及數量之檢驗時,應依出進口人約定之標準;如無約定標準時,應依相關國際標準為之。
  25. 行政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9條 檢驗機構查證出進口人間之契約價格,除能證明已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原則認定者外,應以出進口人間約定之價格為契約價格。
  26. 行政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10條 檢驗機構查證出進口人間之契約價格,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但進口國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一、以在相同或接近時間內,從我國輸出相同或類似之貨品,於競爭及相類似之銷售條件下,並符合通常商業實務,且扣除任何標準折扣後之價格,作為…
  27. 行政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11條 檢驗機構查證出進口人間之契約價格時,下列項目不得列入查證。但進口國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一、在進口國生產並在該國境內銷售之貨品價格。二、非自我國輸出貨品之價格。三、生產成本。四、武斷或虛構之價格或價值。五、在我國之零…
  28. 行政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12條 檢驗機構執行查證取得未經公布、第三人通常無法取得或非屬於公眾已知之資料,均應以商業機密處理。前項商業機密處理程序由檢驗機構訂定並報請貿易署備查;變更時,亦同。
  29. 行政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13條 檢驗機構不得要求出口人提供下列資料:一、關於已獲得專利、專利授權、未公開之製造方法或關於專利申請中之製造方法。二、尚未公開之技術。但為證明符合進口國或國際之技術規範或標準者,不在此限。三、包括製造成本在內之內部定價。四、…
  30. 行政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14條 檢驗機構進行檢驗貨品時,應避免不合理之遲延。檢驗機構與出口人就檢驗日期達成協議後,除雙方同意、或因出口人之行為、或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得另行安排檢驗日期外,檢驗機構應於該日期進行檢驗。檢驗機構應於完成檢驗後五日內,簽發清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