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12條 檢驗機構執行查證取得未經公布、第三人通常無法取得或非屬於公眾已知之資料,均應以商業機密處理。前項商業機密處理程序由檢驗機構訂定並報請貿易署備查;變更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