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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32-1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替代路線指引標誌,用以指示替代路線可通往之地點、方向、里程及替代路線之公路路線編號,並引導車輛駕駛人避開易壅塞路段。本標誌為螢光黃綠底黑字黑色邊線,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
  2.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33-1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車道預告標誌「輔1」,用以預告前方道路車道配置情形。本標誌為藍底白色圖案。其箭頭方向應與前方道路車道管制狀況一致,視需要設於車道管制路段前方適當位置。圖例如左:
  3.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34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安全方向導引標誌「輔2」,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並引導行駛安全方向。視需要設於易肇事之彎道路段或丁字路口。本標誌為黃底黑色圖案,箭頭圖案方向得隨實際路況而調整。本標…
  4.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35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調撥車道分向線指示標誌「輔3」,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調撥車道路段之分向限制線所在位置,禁止車輛跨越,並不得迴轉。本標誌得視需要懸掛於收費站以外之調撥車道分向線上方,配合調撥…
  5.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36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附牌,為主標誌牌之輔助標誌,凡主標誌牌無法完全表達設置目的(如特定管制時段或車種)等,或僅為說明、教育性質者,得設置之。附牌應裝於主標誌牌下方,其上緣與主標誌牌下緣相連接…
  6.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37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告示牌,用以現有標誌無法充分說明或指示時,為維護行車安全與暢通之需要,得設置本標誌,其中禁制性質告示牌並應有相關之管制法令方得設置。本標誌為方形,依設置目的之不同,區分如…
  7.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37-1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通學區起(終)點標誌,設於平面道路進入或離開通學區邊界處,用以提醒車輛駕駛人已進入或離開通學區,通學區內應當心兒童或行人,並依速限行駛。本標誌為方形螢光黃底黑字及黑色邊線…
  8.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38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車輛故障標誌,用以指示前有故障車輛,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減速避讓。本標誌為紅色中空之正等邊三角形,以鋁質或其他適當材料製作,具反光性能,反光體為紅色,須在夜間距離二百公尺處…
  9.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39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固定型拒馬,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設於道路或其他設施損壞、施工或養護而致交通阻斷時間較久或範圍較廣之處。本拒馬橫材應標繪橙白相間由右(左)上斜向左(右)下之反…
  10.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40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活動型拒馬,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設於道路臨時性交通阻斷之處。本拒馬長度為一百二十公分,高度至少一百二十公分。圖例如下:本拒馬各牌面均須具反光性能,除底條牌面…
  11.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41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交通錐、交通筒、交通桿及交通板,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交通錐,設於日間或行車速限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以下之路段者,高度至少四十五公分;其設於夜間、高(快)速公路、行車…
  12.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42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施工標誌,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施工,車輛應減速慢行或改道行駛。設於施工路段附近。本標誌為菱形或長方形,橙底黑字黑色或白色圖案及黑色細邊,具反光性能,菱形標準型牌面邊長七十公分…
  13.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45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道路因施工、養護或其他情況致交通受阻,應視需要設置各種標誌或拒馬、交通錐等,夜間應有反光或施工警告燈號,必要時並應使用號誌或派旗手管制交通。前項各種交通管制設施,施工單位…
  14.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52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路面標記,設於道路上用以代替應有之標線,或輔助原有標線、交通島、緣石界線或實體分隔設施等,以促進行車安全。依其設置環境之不同可分為:一、作為線條加點者,反射光色應與原有標…
  15.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55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路寬變更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路寬縮減或車道數減少,應謹慎行車,並禁止超車。其線型為變黃實線或黃虛線與黃實線,線寬與間隔均為一○公分。路面由寬而窄之間,以「緩和區間線」連…
  16.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56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近障礙物線,用以指示路中有固定性障礙物,警告車輛駕駛人謹慎行車,並禁止超車。本標線為單實線、雙實線或Y型線,兩端以直線連接,其使用之顏色、尺寸與繪法依左表之規定:本標線應…
  17.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57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近鐵路平交道線,用以指示前有鐵路平交道,警告車輛駕駛人謹慎行車,並禁止超車。本標線僅用於無看守人員之鐵路平交道,其線條及標字規定如左:一、交叉線白色,具反光性能,線寬四○…
  18.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58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調撥車道線,一般視同車道線,但其有分向設施顯示時,視同分向限制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須依號誌、標誌與標線之管制規定行駛。本標線為雙白虛線,線段長四公尺,間距六公尺,線寬一…
  19.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59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減速標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路況特殊,車輛應減速慢行,視需要設於第六十條停車檢查標誌或易超速、易肇事路段起點附近。本標線為白色,厚度以不超過零點六公分為原則,寬度為十…
  20.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59-1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視覺化減速標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路況特殊,車輛應減速慢行,繪設於車道兩側,視需要設於易超速、易肇事路段。本標線為長一百公分、寬二十至三十公分,依遵行方向往後斜四十五…
  21.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60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路中障礙物體線,用以表示路上之障礙物體,促使車輛駕駛人提高警覺。路中障礙物體應劃設本標線,並視需要在障礙物前方之路面上,設置第一百五十六條近障礙物線。本標線為黃黑相間斜紋…
  22.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61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路旁障礙物體線,用以表示路旁之障礙物體,促使車輛駕駛人提高警覺。劃設於路旁障礙物體上。本標線為黃黑相間斜紋線,線寬一○公分至三○公分,自上至下向路心傾斜四五度,其高度距地…
  23.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62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用以標示道路上之彎道、危險路段、路寬變化路段及路上有障礙物體,以促進夜間行車安全。其設置依下表之規定:前項表列反光導標第一類至第四類應佈設於路側,如路…
  24.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63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慢」字,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面路況變遷,應減速慢行。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依左列情況視需要設置之:一、接近有柵門鐵路平交道一○公尺至八○公尺處。二、接近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
  25.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63-1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通學區起(終)點標線,用以提醒車輛駕駛人已進入或離開通學區,通學區內應當心兒童或行人,並依速限行駛。本標線劃設於進入或離開通學區邊界之車道上,為黃底黑字,得與第一百三十七…
  26.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65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本標線為雙黃實線,線寬及間隔均為一○公分。除交岔路口或允許車輛迴轉路段外,均整段劃設之。道路設有中央分向…
  27.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66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禁止超車線,用以表示禁止超車。設於視距不足或接近交岔路口之路段。本標線分雙向禁止超車線及單向禁止超車線二種。雙向禁止超車線,用雙黃實線,其線型尺寸與分向限制線同;單向禁止…
  28.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67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禁止變換車道線,用以禁止行車變換車道。設於交通特別繁雜而同向具有多車道之橋樑、隧道、彎道、坡道、接近交岔路口或其他認為有必要之路段,並得於禁止變換車道處之起點路面,標繪黃…
  29.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68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禁止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及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十公分為度。本標線為黃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
  30.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69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或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公分為度。本標線為紅色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