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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2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造執照時,應於執照暨附圖內標註土地座落、基地面積、建築面積、建蔽率,及留設之空地位置等,同時辦理空地地籍套繪圖。前項標註及套繪內容如有變更,應以變更後圖說為準。
  2. 行政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5條 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實施建築管理前或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前建造完成之建築基地,其申請分割者,得以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第二項所列文件辦理。
  3. 行政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6條 …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申請人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辦分割時,地政機關應依法院判決辦理。依前項規定分割為多筆地號之建築基地,其部分土地單獨申請建築者,應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
  4. 行政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7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核發准予分割證明,應附分割圖,標明法定空地位置及分割線,其比例尺應與地籍圖相同。前項證明核發程序及格式,由內政部另訂之。
  5.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已營運之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接管之必要者,應實施接管,並囑託地政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及通知金融機構為必要之行為:一、有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應廢止興辦核准情形。二、民…
  6.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任(託)適當機關(構)、團體為接管人。前項接管人得遴聘委員五人至九人組成接管小組。接管小組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有關事項。
  7.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應公告下列事項,並以書面送達經營者及通知承租人、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一、受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之名稱及地址。二、接管事由及依據。三、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四、接管人名稱及地…
  8.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6條 …提供服務之相關機構配合辦理;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該機構。接管人執行前項安置任務時,應事先通知當事人及其法定扶養義務人或關係人。
  9.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8條 …、軟硬體系統、人事資料、財務報表及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文件等項目製作清單,於接管起始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供接管人核對。屆期未能完成者,得由接管人自行清點製作,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10.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9條 接管人執行下列事項時,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一、重要人事之任免。二、業務經營之委託辦理。三、增設、改良、購置、修繕或汰換之資產設備。
  11.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10條 …用,均在營運收入內支應。其有不足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墊付,並於接管終止後償還之。
  12.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11條 受接管營運社會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無繼續接管之必要者,得終止接管:一、接管事由已消滅,且經營者證明能正常營運。二、經營者已適當安置或處理所服務之對象。
  13.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12條 …)算,將接管事項相關資料移交經營者,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囑託地政機關塗銷原禁止處分,同時通知金融機構、承租人及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已終止接管之情事,並公告之。
  14.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13條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終止接管之社會住宅,如仍有第二條各款情形,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經徵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意見後,得終止租約或地上權契約。
  15. 行政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3條 …複合型災害,其衍生災害之潛勢資料,各由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辦理公開。火災及爆炸災害之潛勢資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置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並將放置地點、查閱方式相關訊息,公開於主管網…
  16. 行政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4條 震災之災害潛勢資料公開項目及公開機關如下:一、活動斷層分布圖: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二、土壤液化潛勢分布圖: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三、海嘯潛勢區域:內政部消防署。火山災害之災害潛勢資料公開項目為火山活動觀測,公開機關為經…
  17. 行政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5條 前條公開機關應將該管資料公開於地理資訊圖資雲服務平臺,並得以服務介接或導頁方式提供。
  18.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海岸地區:指中央主管機關依環境特性、生態完整性及管理需要,依下列原則,劃定公告之陸地、水體、海床及底土;必要時,得以坐標點連接劃設直線之海域界線。(一)濱海陸地:以平均高潮線至第一條省道、濱海道路…
  19.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0.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4條 …所定有關近岸海域違法行為之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由海岸巡防機關辦理;主管機關仍應運用必要設施或措施主動辦理。主管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就前項及本法所定事項,得要求軍事、海關、港務、水利、環境保護、生態保育、漁業養護或其他目…
  21.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劃定海岸地區範圍後公告之,並應將劃定結果於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其展覽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應登載於政府…
  22.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建立海岸地區之基本資料庫,定期更新資料與發布海岸管理白皮書,並透過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以供海岸研究、規劃、教育、保護及管理等運用。為建立前項基本資料庫,中央主管機關得商請有關機關設必要之測站…
  23.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8條 為保護、防護、利用及管理海岸地區土地,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其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計畫範圍。二、計畫目標。三、自然與人文資源。四、社會與經濟條件。五、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六、整體海岸保護、防護及永續利…
  24.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9條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之擬訂,應邀集學者、專家、相關部會、中央民意機關、民間團體等舉辦座談會或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作成紀錄,並遴聘(派)學者、專家、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以合議方式審議,其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之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
  25.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10條 第八條第七款所定計畫擬訂機關如下:一、海岸保護計畫:(一)一級海岸保護計畫: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涉及二以上目的事業者,由主要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擬訂。(二)二級海岸保護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
  26.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11條 …觀要素。依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指定之發展遲緩或環境劣化地區,主管機關得協調相關機關輔導其傳統文化保存、生態保育、資源復育及社區發展整合規劃事項。
  27.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12條 …理及學術研究之使用。二、為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一級海岸保護區內原合法使用不合海岸保護計畫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其所受之損失,應予適當之補償。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28.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13條 …理計畫基本管理原則者,其保護之地區名稱、內容、劃設程序、辦理機關及管理事項從其規定,免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前項依其他法律規定納入保護之地區,為加強保護管理,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擬訂禁止及相容使用事…
  29.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14條 …地層下陷。五、其他潛在災害。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水利主管機關。第一項第一款因興辦事業計畫之實施所造成或其他法令已有分工權責規定者,其防護措施由各該興辦事業計畫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第五款之目的…
  30.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15條 …文價值,並徵得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核定公告之海岸保護計畫擬訂機關同意;無海岸保護計畫者,應徵得海岸保護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