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10條 法規: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0條 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或因履行租賃契約、地上權契約義務所生之費用或債務,及為繼續維持營運所支出之費用,均在營運收入內支應。其有不足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墊付,並於接管終止後償還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