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8 / 172 頁- 行政土地法 第178條 土地增值總數額之標準,依左列之規定。一、規定地價後未經過移轉之土地,於絕賣移轉時,以現賣價超過原規定地價之數額為標準。二、規定地價後未經過移轉之土地,於繼承或贈與移轉時,以移轉時之估定地價超過原規定地價之數額為標準。三、…
- 行政土地法 第180條 土地增值總數額,除去免稅額,為土地增值實數額。
- 行政土地法 第181條 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左列之規定。一、土地增值實數額在原地價百分之一百以下者,征收其增值實數額百分之二十。二、土地增值實數額在原地價數額百分之二百以下者,除按前款規定征收外,就其已超過百分之一百部份征收百分之四十。三、土地…
- 行政土地法 第182條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為絕賣者,其增值稅向出賣人征收之,如為繼承或贈與者,其增值稅向繼承人或受贈人征收之。
- 行政土地法 第183條 規定地價後十年屆滿,或實施工程地區五年屆滿,而無移轉之土地,其增值稅向土地所有權人征收之。前項土地設有典權者,其增值稅得向典權人征收之,但於土地回贖時,出典人應無息償還。
- 行政土地法 第184條 土地增值實數額,應減去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所用之資本及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
- 行政土地法 第190條 土地改良物稅全部為地方稅。
- 行政土地法 第191條 公有土地及公有建築改良物,免征土地稅及改良物稅。但供公營事業使用或不作公共使用者,不在此限。
- 行政土地法 第192條 供左列各款使用之私有土地,得由財政部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呈經行政院核准,免稅或減稅。一、學校及其他學術機關用地。二、公園及公共體育場用地。三、農林漁牧試驗場用地。四、森林用地。五、公立醫院用地。六、公共墳場用地。七、其他不以…
- 行政土地法 第193條 …狀況,得由財政部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呈經行政院核准,就關係區內之土地,於災難或調劑期中,免稅或減稅。
- 行政土地法 第194條 因保留征收或依法律限制不能使用之土地,概應免稅。但在保留征收期內,仍能為原來之使用者,不在此限。
- 行政土地法 第195條 在自然環境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或在墾荒過程中之土地,由財政部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呈經行政院核准,免征地價稅。
- 行政土地法 第196條 因土地征收或土地重劃,致所有權有移轉時,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 行政土地法 第197條 農人之自耕地及自住地,於十年屆滿無移轉時,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 行政土地法 第198條 農地因農人施用勞力與資本,致地價增漲時,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 行政土地法 第199條 凡減稅或免稅之土地,其減免之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仍應繼續征稅。
- 行政土地法 第201條 積欠土地稅達二年以上應繳稅額時,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得通知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將欠稅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全部或一部交司法機關拍賣,以所得價款優先抵償欠稅,其次依法分配於他項權利人及原欠稅人。
- 行政土地法 第202條 前條之土地拍賣,應由司法機關於拍賣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 行政土地法 第203條 土地所有權人接到前條通知後,提供相當繳稅擔保者,司法機關得展期拍賣。前項展期,以一年為限。
- 行政土地法 第204條 欠稅土地為有收益者,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通知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提取其收益,抵償欠稅,免將土地拍賣。前項提取收益,於積欠地價稅額等於全年應繳數額時,方得為之。第一項提取之收益數額,以足抵償其欠稅為限。
- 行政土地法 第205條 土地增值稅不依法完納者,依第二百條之規定加征罰鍰。
- 行政土地法 第206條 土地增值稅欠稅至一年屆滿仍未完納者,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通知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將其土地及改良物一部或全部交司法機關拍賣,以所得價款抵償欠稅,餘款交還原欠稅人。前項拍賣,適用第二百零二條及第二百零三條之…
- 行政土地法 第208條 國家因左列公共事業之需要,得依本法之規定,征收私有土地。但征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一、國防設備。二、交通事業。三、公用事業。四、水利事業。五、公共衛生。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七、教育學術及慈…
- 行政土地法 第209條 政府機關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得征收私有土地。但應以法律規定者為限。
- 行政土地法 第210條 征收土地,遇有名勝古蹟,應於可能範圍內避免之。名勝古蹟已在被征收土地區內者,應於可能範圍內保存之。
- 行政土地法 第211條 需用土地人於聲請征收土地時,應證明其興辦之事業已得法令之許可。
- 行政土地法 第212條 因左列各款之一征收土地,得為區段征收。一、實施國家經濟政策。二、新設都市地域。三、舉辦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或第三款之事業。前項區段征收,謂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應重新分宗整理,而為全區土地之征收。
- 行政土地法 第213條 …市地域。四、國防設備。前項保留征收,謂就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之土地,在未需用以前,預為呈請核定公布其征收之範圍,並禁止妨礙征收之使用。
- 行政土地法 第215條 徵收土地時,其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法律另有規定者。二、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行遷移者。三、建築改良物建造時,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者。四、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數量顯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
- 行政土地法 第216條 征收之土地,因其使用影響於接連土地,致不能為從來之利用,或減低其從來利用之效能時,該接連土地所有權人,得要求需用土地人為相當補償。前項補償金,以不超過接連地因受征收地使用影響而低減之地價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