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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22條 …。前項人員每年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或民間機構、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訓練十二小時以上;其課程包括查核技巧、檢驗知能及相關法令。
  2. 行政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 第2條 …者、大專校院、學術研究機構、試驗機構、試驗委託機構、醫藥學術團體或教學醫院,輸入供研究試驗之用。
  3. 行政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 第4條 …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一、公司、商號、大專校院、法人、團體或機構,其依法立案或登記證明。二、研究試驗計畫書,其內容包括研究試驗之目的、方法與期間,及產品用法、用量、與需求數量。三、包裝、容器及仿單。四、其他經中央主…
  4. 行政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 第2條 …關將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查驗業務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機構)辦理時,應依本辦法之規定。
  5. 行政管制藥品濫用通報及獎勵辦法 第2條 …囑,不當或過度使用管制藥品而至醫療(事)機構或戒癮輔導機構、團體就診、戒毒者。
  6. 行政管制藥品濫用通報及獎勵辦法 第4條 管制藥品濫用通報之程序,由各醫療(事)機構或戒癮輔導機構、團體之人員,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管制藥品濫用通報資訊系統之帳號及密碼後,依前條所定內容通報。
  7. 行政管制藥品濫用通報及獎勵辦法 第6條 各醫療(事)機構或戒癮輔導機構、團體及其人員對於管制藥品濫用通報內容之有關資料,應予保密。
  8. 行政管制藥品濫用通報及獎勵辦法 第7條 依本辦法通報,著有績效之醫療(事)機構或戒癮輔導機構、團體或其人員,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頒發獎狀、獎牌或其他獎勵方式予以獎勵。
  9. 行政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0條 本部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相關機構、學術團體至事業及再利用機構進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檢查及輔導,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及說明;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10.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13條 …需檢附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第二項之醫療器材商,應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之規定加入同業公會。
  11.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77條 …之全部或一部,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其委任、委託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2.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78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條受託檢驗之法人、團體,辦理認證;其認證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認證工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其委任、委託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3.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79條 …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或經認證之法人或團體辦理。前項委任或委託事項,除教育訓練外,受託者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其委託、認證、利益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認證工作得委任所屬機…
  14. 行政藥物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第3條 …勵對象為國內之藥物製造廠及從事藥物研發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其研發成果符合本辦法之獎勵條件者。
  15. 行政藥物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二、產業界捐贈之回饋金。三、私人或團體指定用於本辦法獎勵之捐助。
  16. 行政藥物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第10條 獎勵對象符合第四條之獎勵條件者,得由相關公、協、學會等團體推薦或直接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7. 行政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74條 …保所產製醫療器材之安全及功效。前項管理代表之責任得包括與外部團體聯繫品質管理系統之相關事務。
  18. 行政人工生殖法 第4條 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斟酌社會倫理觀念、醫學之發展及公共衛生之維護,成立諮詢委員會,定期研討本法執行之情形。前項委員會成員之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19. 行政大型戶外活動臨時哺集乳設備及設施標準 第2條 本標準適用於機關、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大型戶外活動。
  20. 行政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第7條 …提倡母乳哺育之風氣及觀念,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宣導,並得與民間團體合作辦理。
  21. 行政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第5條 …、自我認同能力之提升。三、家庭及人際關係之增進。四、安排病友團體之支持。五、心靈或悲傷之輔導。六、其他心理支持之服務。
  22. 行政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第7條 …、維持生命所需居家醫療照護器材之資訊。七、社會福利及有關民間團體之資訊。八、其他必要之照護資訊。
  23. 行政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第8條 …服務。二、電話服務。三、轉介醫事機構或罕見疾病相關專業機構、團體。四、不含個人資料之網路資訊查詢服務。五、其他必要之服務。
  24. 行政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第10條 …就第四條至前條事項,委託相關醫事機構或罕見疾病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
  25. 行政罕見疾病防治工作獎勵及補助辦法 第3條 …益為設立宗旨,依法設立、登記之全國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人民團體。
  26. 行政罕見疾病防治工作獎勵及補助辦法 第4條 前條機構、法人或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獎勵:一、辦理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人力培育、研究或學術交流,顯有成效。二、辦理罕見疾病防治宣導及病友關懷,績效卓著。三、積極協助或照護罕見疾病病人,著有功績。四、其他對罕見疾病之…
  27. 行政罕見疾病防治工作獎勵及補助辦法 第5條 第三條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下列事項,得予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每一申請單位之補助金額,每年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三百萬元:一、培育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研究、診斷、檢驗、治療所需之必要專業人力。二、進行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學術研究及臨床…
  28. 行政罕見疾病防治工作獎勵及補助辦法 第7條 各機構、法人或團體為維持其運作之人事費、水電費、設備購置費、設備租金、房租費、通訊費及其他相關支出,不予補助。
  29. 行政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9條 從事前二條業務之機關、機構、團體及其人員,應注意執行之態度及方法,尊重病人之人格與自主,並維護其隱私與社會生活之經營。前項人員,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罕見疾病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或交付。
  30. 行政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獎勵各級醫療機構、研究機構及罕見疾病相關團體從事罕見疾病防治工作,補助相關人力培育、研究及設備所需經費。前項獎勵及補助之項目、範圍、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