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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 200 頁-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6條 評鑑小組應就計畫主持人提出之自我評鑑報告書,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前項實地評鑑,由評鑑小組成員前往受評鑑之實驗教育學校,以資料檢閱、參觀設施、觀察與訪談、綜合座談或其他方式為之,並於一個月內作成評鑑報告書,送學校型態實…
-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16條 計畫主持人不服評鑑結果者,應於不服各該主管機關依該結果所為行政處分依法提起訴願時,一併主張之。
-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6條 為保障學生之權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維護學生基本人權,積極營造友善校園之教育環境,並遵守下列事項:一、實驗教育之實施應事前徵得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或事先載明於招生簡章中。二、接受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退出實驗教育…
-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16條 學校法人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者,其校地、校舍及教學設備,應符合足夠進行實驗教育之基本教學及行政需求,不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及專科以上學校及…
-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26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建置實驗教育網路平臺,舉辦說明會,提供多元選擇資訊,促進社會大眾之認知。實驗教育得與在地社區或組織合作,結合地方產業、地方創生活化教學,並得聘請業界專家協助教學。
-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不包括原住民重點學校及私立學校之校數。
- 行政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6條 民間機構對接管人執行職務所為之處置,應予配合。民間機構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對於接管人之有關詢問,應據實答覆;其他受僱人員,應受接管人之指揮。民間機構之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職權涉及營運權之行使不得違反強制接管處分及妨礙接…
- 行政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6條 第四條第二項申請期間屆滿,無地方政府提出申請者,得由本部以北、中、南、東分布方式,協調地方政府、具有舉辦能力之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後,核定為承辦單位;必要時,得暫緩舉辦。承辦單位經依前項核定後,應向本部提報計畫書,計畫…
- 行政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16條 全運會期間,承辦單位應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運動禁藥教育、宣導及執行工作。參加運動競賽之運動員,應接受運動禁藥檢測;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證實違規用藥者,除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規定辦理外,並撤銷本次全運會參賽…
- 行政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事業之規範及獎勵辦法 第6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及內容如下:一、發給獎狀、獎座或獎牌。二、授予榮銜或其他榮譽。三、發給獎金。四、其他獎勵方式。
- 行政各種運動賽會參賽選手重疊問題處理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第6條 本專戶接受個人捐贈,教育部應開立捐贈收據予捐贈人,並於捐贈收據載明捐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捐贈金額、指定或未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捐贈人與指定特定運動員間是否具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及其他必要事項。教育部應於…
- 行政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第16條 依本辦法獲得捐款之特定運動員,應於計畫期間內完成使用,逾期未使用且未重新申請認可者,教育部得將其結餘款項轉列為未指定特定運動員之捐贈。本專戶之孳息,全部列入為未指定特定運動員捐贈款項。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第6條 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前訂定全學年度體育實施計畫,並切實執行。學校體育經費,應依前項計畫編列預算。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第16條 學校應選擇具有特色之運動種類,加強培育優秀運動人才,並得組成運動代表隊,聘請具有專長之教練或教師擔任訓練工作。學校運動代表隊之組訓、輔導、考核、教練之聘請及優秀運動員、教練、教師或有關人員之獎勵等規定,由各校定之。學校應…
- 行政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6條 核定服補充兵役男,依下列規定管理:一、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應接受體育署之列管。二、列管期間內,應依體育署指定參加集訓或比賽。前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體育署申請提早解除列管,不受前項之限制:一、參加奧運會獲得前三名或…
- 行政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 第6條 經核准之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者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報備;停業後復業者,亦同。前項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於前項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一年。
- 行政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 第6條 依本辦法獲得獎勵者,由本部定期公開表揚。
- 行政運動彩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6條 第二條第二項所定兌獎事項,其範圍如下:一、彩金兌領及無效投注退款。二、中獎人個人資料保密。三、逾期未兌及未退款項處理。四、其他兌獎相關事項。
- 行政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第6條 發行機構應依本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擬訂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之監督管理規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每半年應將實施結果,報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第16條 賽事過程及結果,以賽事主辦單位公布之結果為準。發行機構應於確認賽事過程及結果後,依下列規定公開之:一、於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架設之網站公布。二、由經銷商及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提供查詢。
- 行政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第2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運動產業園區輔導補助及獎勵辦法 第6條 第四條第二款之開發工程補助金額,最高以每公頃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補助總金額以二千五百萬元為上限。前項補助金額之撥付方式於工程發包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時,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單據,經本部核定後撥付第一期款;園區完工結案後…
- 行政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管理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前項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或團體派員列席。第一項會議之紀錄,…
- 行政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三年一月二日及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6條 體育仲裁人有影響體育仲裁之公信力、公正性及專業性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體育仲裁機構應註銷其登記。
- 行政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16條 體育仲裁庭應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機會,並就當事人所提意見為必要之調查。體育仲裁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行政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26條 因財產權而申請體育仲裁之事件,應按其體育仲裁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基準逐級累加應繳納之體育仲裁費用:一、新臺幣六萬元以下者,繳納三千元。二、超過六萬元至六十萬元者,就其超過六萬元部分,按百分之四計算。三、超過六十萬元至…
- 行政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第6條 助理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任大學研究助理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三、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