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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37條 …市)主管機關得委託公民營事業,辦理產業園區之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或管理業務。前項委託業務,其資金由受託之公民營事業籌措者,得以公開甄選方式為之;其辦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規定。第一項公民營事業…
  2.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38條 …海造地者,於造地施工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屬中央主管機關開發者,應將審查完竣之造地施工管理計畫送內政部備查。二、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開發者,應提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及繳交審查費後,報中央主…
  3.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1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開發產業園區,於該產業園區核定設置公告後進行開發前,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停止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之移轉,並停止受理建築之申請;其公告停止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已領有建築執…
  4.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2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開發產業園區需用私有土地時,得徵收之。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開發產業園區需用公有土地時,由各該出售公地機關逕行辦理讓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
  5.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3條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為開發產業園區需用私有土地時,應自行取得。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徵收:一、因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其繼承人於繼承開始之日起二年內未聲請辦理繼承登記。二、因祭祀公業管…
  6.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4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產業園區時,區內仍維持原有產業使用之土地,其所有權人應按所有土地面積比率,負擔產業園區開發建設費用。產業園區開發建設費用,由開發產業園區之各該主管機關審定。
  7.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5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內土地、建築物及設施,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本條例之規定使用、收益、管理及處分,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規定之限制。前項以出租方式辦理者,其租金…
  8.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6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內土地、建築物及設施,應分別依下列規定使用、收益或處分;其使用、收益或處分之計價,由開發產業園區之各該主管機關審定。但資金全部由受託之公民營事業籌措者,依委託開發契約規…
  9.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6-1條 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設置之產業園區,土地所有權人無正當理由已持續閒置土地相當期間,除與主管機關另有契約約定或依相關規定處理者外,如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閒置土地認定基準,各該主管機關得公告及通知土地…
  10.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7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其資金全部由受託之公民營事業籌措者,於委託開發契約期間,其開發成本由各該主管機關認定;出售土地或建築物所得超過成本者,受託之公民營事業應將該差額之一定比率繳交至各該主…
  11.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8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除配售之社區用地外,其土地或建築物出售時,承購人應按承購價額百分之一繳交開發管理基金予開發產業園區之各該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依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12.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9條 …之管理,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設置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之設置,應以具自償性為原則。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之來源如下:一、依本條例收取之回饋金。二、融貸資金之利息。三、依前條規定繳交之…
  13.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0條 …相關服務輔導事宜:一、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由各該主管機關成立,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成立或經營管理。二、公民營事業開發之產業園區,由各該公民營事業於辦理土地租售時,向所在地直轄市、…
  14.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1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其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由該產業園區之管理機構代管,並應依下列規定登記。但本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一、中央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其所有權登記為國有,管…
  15.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2條 本條例施行前開發之工業區,得依第五十條規定成立管理機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本條例施行前開發之工業區,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移交該工業區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管,並辦理工業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公…
  16.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3條 …。前項各類費用之費率,由管理機構擬訂,產業園區屬中央主管機關開發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開發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
  17.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8條 …投資興建契約,並收取權利金,解繳至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公民營事業依第一項規定投資興建之相關設施及建築物,得於投資興建契約中約定於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期間內,登記為該公民營事業所有,並由其自行管理維護。前…
  18.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4條 …者,應溯自核准使用之日起計收。二、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一)已開發區域:自承租土地或購用建築物訂約之日起計收。(二)開發中區域:自訂約之日起計收,並於開發完成時調整。
  19. 行政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第3條 …稱及其住、居所。六、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之名稱及其公開發行滿六個月之說明。七、欲利用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之說明。八、預定發行之錄音著作擬附著之媒介物及其批發價格。九、預定發行數量。十、預定發行之錄音著作…
  20. 行政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第4條 …售用錄音著作錄有音樂著作之證明文件。二、前款銷售用錄音著作公開發行滿六個月之證明文件。
  21. 行政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專利專責機關公開發明專利申請案時,應將下列事項公開之:一、申請案號。二、公開編號。三、公開日。四、國際專利分類。五、申請日。六、發明名稱。七、發明人姓名。八、申請人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九、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十…
  22. 行政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 第3條 …報酬計算之說明。六、已盡一切努力之說明。七、欲利用之著作已公開發表之說明。前項第五款之說明應包括下列各款:一、市場上已利用其他同類著作所支付之使用報酬。二、欲利用之著作之利用範圍。三、利用人就其文化創意產品交易時預定之對…
  23. 行政公司法 第13條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
  24. 行政公司法 第20條 …簽證;其一定數額、規模及簽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前項會計師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第一項書表,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其…
  25. 行政公司法 第28條 …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置或指定網站供公司公告。前二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6. 行政公司法 第140條 …行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採行無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受限制。
  27. 行政公司法 第156條 …次發行;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歸一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票發行價格之決定方法,得由證券主管機關另定之。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
  28. 行政公司法 第156-1條 …應通知各股東於轉換基準日起六個月內換取股票。前四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公司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不得轉換為票面金額股。
  29. 行政公司法 第156-2條 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
  30. 行政公司法 第157條 …股東,於監察人選舉,與普通股股東之表決權同。下列特別股,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一、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特別股。二、得轉換成複數普通股之特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