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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4條 …品之受託或銷售機構準用第十條申報規定。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核准設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對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受託投資、受託買賣境外結構型商品或以之為投資型保單…
  2.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6條 …司。前項所稱分公司以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設立之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或外國保險公司在臺分公司為限。第一項所稱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境內母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經本會核准設立且對外國金融控…
  3.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22條 …定之非專業投資人不得申請變更為專業投資人。二、受託或銷售機構設立之商品審查小組審查境外結構型商品,其審查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評估及確認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合法性、投資假設及其風險報酬之合理性、受託投資之適當性及有無利益…
  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條 …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從事業務往來,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前項所定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行、子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
  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條 臺灣地區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行、子銀行或參股投資,及臺灣地區金融控股公司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應依本辦法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臺灣地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以下簡稱臺灣地區母公司)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子銀行(以下簡稱第…
  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條 臺灣地區銀行或第三地區子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分行、子銀行或參股投資,及臺灣地區銀行直接或間接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赴大陸地區投資,其累積指撥之營業資金及投資總額合計數,不得超過申請時該銀…
  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8條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行或參股投資臺灣地區金融機構,應依本辦法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另依本條例規定,向經濟部申請許可。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設立之分行,得與大陸地區及臺灣地區…
  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9條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設立分行或參股投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設立分行或參股投資擇一,且僅得由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其陸資銀行擇一辦理。二、設立分行以一家為限,參股投資亦以一家臺灣地區金融機構為限。
  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0條 依本辦法申請從事業務往來、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行、子銀行或參股投資,主管機關於許可前應洽商中央銀行之意見。前項情形有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金融監理之要求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廢止之。第一項之…
  1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臺灣地區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為業務往來,其範圍如下:一、第三地區分支機構:所在地金融主管機關…
  1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2條 臺灣地區銀行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前條第一項業務之授信總餘額,加計其對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之法人辦理授信業務且授信額度或資金轉供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
  1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2-1條 …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之業務往來,應具備完善之風險管理機制,並確實評估各交易之風險,以保障資產安全。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不得超過其上年度…
  1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3條 …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為外匯業務往來;其範圍比照指定銀行得辦理外匯業務之範圍,並應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辦理。但匯出及匯入款業務不包括未經許可之直接投資、有價證券投資匯款及…
  1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6條 …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為新臺幣之業務往來。前項業務往來對象已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資格或登記證照者,比照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往來;往來對象未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資…
  1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0條 …灣地區銀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一、守法、健全經營,且申請前三年內未受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二、最近半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達百分之十…
  1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1條 臺灣地區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可行性分析。三、董事會議事錄。四、最近三年度財務報告。五、最近半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六、預定代表人之資格條件符合…
  1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2條 臺灣地區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變更預定代表人時,應檢附變更後之代表人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許可;變更預定代表人辦事處所在地,應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臺灣地區…
  1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3條 …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其第三地區子銀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其申請經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許可後,臺灣地區母公司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代表人辦事處裁撤時,亦同。前項大陸地區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前,臺灣地區母公司…
  1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5條 …灣地區銀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赴大陸地區設立分行:一、守法、健全經營,且申請前三年內未受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二、最近半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達百分之十以上。三…
  2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6條 臺灣地區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分行,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可行性分析。三、營業計畫書。四、董事會議事錄。五、最近三年度財務報告。六、最近半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七、預定分行經理之資…
  2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7條 …及下列各款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增設大陸地區分行:一、已設立大陸地區分行之家數及營運狀況分析。二、總行及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最近一次對大陸地區分行查核結果之說明。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第三地區子銀行…
  2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8條 臺灣地區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設立分行。變更預定分行經理時,應檢附變更後之分行經理符合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許可;變更預定專撥營業資金或分行所在地,應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
  2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9條 …料或文件。臺灣地區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設立支行,並應於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許可後,立即通報主管機關。支行裁撤時,亦同。臺灣地區銀行應於支行開業前檢附下列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一、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
  2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2條 臺灣地區銀行在大陸地區設立分行、支行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分行、支行辦理各項業務,如有不符臺灣地區金融法令規定者,應事先報主管機關許可。二、分行、支行發生重大偶發或舞弊事件,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處理及通報。三、分行、支行…
  2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5條 …灣地區銀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赴大陸地區設立子銀行:一、守法、健全經營,且申請前三年內未受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二、扣除本次大陸地區子銀行投資金額後之第一類自有資本與風…
  2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7條 臺灣地區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子銀行或將大陸地區分行改制為子銀行,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可行性分析。三、營業計畫書。四、董事會議事錄。五、最近三年度財務報告。六、扣除大陸地區子銀行本次投資金額後…
  2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8條 臺灣地區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設立子銀行或將大陸地區分行改制為子銀行。變更預定子銀行副總經理以上經理人員時,應檢附變更後該等人員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許可;變更子銀行預定所在地、資…
  2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0條 …區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大陸地區子銀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設立分行,並應於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許可後,立即通報主管機關。分行裁撤時,亦同。臺灣地區銀行應於大陸地區子銀行之分行開業前檢附下列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一、大陸…
  2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5條 大陸地區子銀行設立後,臺灣地區銀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子銀行及其分行、支行之基本資料及營運狀況資料。二、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辦理內部查核。業務稽核報告、會計師…
  3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6條 …申請。分行及支行裁撤時,亦同。第三地區子銀行之大陸地區子銀行設立後,臺灣地區母公司應準用第四十二條至前條規定辦理。但大陸地區子銀行變更副總經理以上經理人員,免報經主管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