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一章 總則 第9條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設立分行或參股投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設立分行或參股投資擇一,且僅得由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其陸資銀行擇一辦理。二、設立分行以一家為限,參股投資亦以一家臺灣地區金融機構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