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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 200 頁-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55條 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或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未運作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66條 …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或依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種類、規格、效能、標識、認證及管理事項之規定。製造者或進口商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者,按每輛汽車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撤銷其汽車車型排氣審…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6條 二以上之公私場所共同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共同處理空氣污染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共同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公私場所原定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級別與共同設置之公私場所原定級別不一…
- 行政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辦法 第2條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種類如下:一、機動車輛:(一)觸媒轉化器(Catalyticconverter)。(二)排氣再循環系統(Exhaustgasrecirculation)。(三)蒸發排放活性碳罐(Evapora…
- 行政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辦法 第3條 移動污染源製造者或進口商於移動污染源上所使用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種類、規格或標識變更時,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行政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辦法 第4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製造者或進口商應於該設備或設備總成上標示明顯可見不易毀損之辨識號碼或型號。
- 行政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辦法 第5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使用於移動污染源上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需更換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時,應更換核准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
- 行政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辦法 第6條 製造者或進口商應於移動污染源上標明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相關位置圖及標識,並加註使用人或所有人不得拆除或不得改裝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但機車得僅標明其標識。
- 行政移動污染源燃料成分管制標準 第2條 …甲酯為燃料者。十三、船舶燃油:指任何船舶引擎、鍋爐或其他燃燒設備所使用之燃料,包括海運輕柴油、海運重柴油、漁業動力用油及燃料油。十四、航空燃油:指商用航空器所添加之航空煤油及航空汽油。
- 行政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第4條 …註冊:一、已向中央有關機關提出再生能源憑證申請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二、本辦法修正施行一年後,屬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公告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且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平均達二點五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之全廠(場)。…
- 行政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第9條 …成果。四、專案邊界涵蓋參與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應檢附溫室氣體減量無重複計算之相關證明。但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完成註冊者,不在此限。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 行政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第13條 …成果。四、專案邊界涵蓋參與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應檢附溫室氣體減量無重複計算之相關證明。但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完成註冊者,不在此限。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 行政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第5條 …為態樣,免記載第一目至第六目之任一文件:(一)污染源之名稱、設備、構造及規模。(二)生產製造流程圖說及產製期程。(三)污染源使用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數量、產品種類及產量。(四)防制設施廢氣收集方式及其效果。(五…
- 行政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第6條 …,得檢具下列文件:一、自行停工或停業之佐證資料。二、主要生產設備已搬遷,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無製造、加工事實者,其無製造、加工之文件。三、無空氣污染物排放者,其改變生產製造程序或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致無空氣污染物排放之文…
- 行政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7條 …三類:一、資本投資支出成本,指所有為符合本法義務所應投資資本設備之支出,如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監測設施、檢驗設備等之設計、安裝及購買等費用。二、一次性支出成本,指一次且非折舊性之支出,如土地購買、員工之初始訓練、緊急應變措…
- 行政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8條 …料使用或廢棄物處理等之費用成本;其他年支出費用指每年應支出之設備更新或改善、人事、檢測申報、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操作維護等之費用成本。前條第三款經常性支出成本,與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無關者,依其違法行為相關事證,推估人事費、電費…
- 行政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2條 …3Br),不在此限。二、列管產品:指內含列管化學物質之產品與設備,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但不包含儲存於供運輸、分裝及僅販售列管化學物質之容器。三、生產量:指列管化學物質製造量減去在製程中回收或轉製成其他化學物質之數量,…
- 行政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9條 …源、成分及數量證明文件。四、符合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之回收設備、回用設備之證明文件。五、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販賣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五年。廠商得於許可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 行政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5條 冷凍、冷藏、空調設備之維修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限使用回收之列管化學物質。
- 行政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6條 進行列管化學物質冷媒之填充、拆解、換裝作業應使用回收設備或回用設備。但現地回收作業空間無法放置回收設備者,不在此限。
- 行政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7條 回收、回用設備用於冷凍、冷藏及空調設備者,應符合下列規範:一、回收設備應具有抽取冷媒後,設備或系統壓力降至一○二mmHg(毫米汞柱)以下之功能。二、回用設備應兼具回收設備功能,並可處理冷媒中所含水分、潤滑油及空氣等不純物…
- 行政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8條 回收、回用設備用於消防設備者,應符合下列規範:一、回收設備應具有抽取消防藥劑後,設備或系統壓力可降至一○二mmHg(毫米汞柱)以下之功能。二、回用設備應兼具回收設備功能且回收率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使用回收或回用設備,應採…
-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24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將其部分廠(場)或設備供他人使用,或委託他人操作水污染防治設備,仍應負申請、變更、展延土壤處理許可證之責。
-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污)水及污泥處理系統設計之功能及計算,是否具備足夠之功能及設備;其他法定必要設施設計是否符合本法相關法規之規定。(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查核之事項。二、現場查核及業者執行功能測試階段:(一)廢(污)水及污泥處理設施完工…
-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八條之一第四項所定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應具備足夠之功能與設備,其規定如下:一、在最大產能、服務規模、可預見之異常作業或暴雨突增之水量負荷及依規定應收集之逕流廢水,均能使處理後之廢(污)水符合本法及其相關規定。但排入污…
-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3-1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輸送或貯存設備,指下列設備:一、廢(污)水收集、貯存、處理或排放之單元、桶槽、泵浦、閥門、管線及溝渠。二、輸送或貯存原料、中間產物、產品、副產品、油品、藥劑、廢棄物之設備。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
-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六條第二項所稱注入地下水體,指利用鑿井、注入管線或加壓設施等設備,將事業廢(污)水灌注至地下水體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規定審查同意,將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所產生之水…
-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水排放至設有不透水布等隔離設施之非直接接觸土壤。五、因管線、設備破損或故障導致廢(污)水非常態性短時間疏漏排放至土壤。
-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質。二、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未依下列規定具備足夠之功能與設備:(一)在最大產能或服務規模下處理廢(污)水,均能使處理後之廢(污)水符合本法及其相關規定。(二)能處理生產或服務設施可預見之異常作業之水量負荷。三、事業廢…
- 行政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水處理改善計畫審核準則 第2條 …),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自來水事業。二、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之管理單位。三、簡易自來水之管理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