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7 / 200 頁- 行政更生保護法 第8條 更生保護會為實施更生保護,得設收容機構,創辦各種生產事業或技藝訓練機構。
- 行政更生保護法 第11條 …技藝訓練之方式行之,其衰老、疾病或身心障礙者,送由救濟或醫療機構安置或治療。二、間接保護:以輔導就業、就學或其他適當方式行之。三、暫時保護:以資送回籍或其他處所,或予以小額貸款或其他適當方式行之。
- 行政更生保護法 第12條 …法院檢察處、監獄、警察機關、就業輔導、慈善、救濟及衛生醫療等機構密切聯繫,並請予以協助。
- 行政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11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應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報請法務部備查後,始得進行籌募活動。籌募活動所募得金額,應存儲於前項捐款專戶。
- 行政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前項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存放或貸與個人、團體或非金融機構。但基於推動更生保護事業,經董事會決議及法務部許可之貸與,不在此限。
- 行政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4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刑事司法互助:指我國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間提供或接受因偵查、審判、執行等相關刑事司法程序及少年保護事件所需之協助。但不包括引渡及跨國移交受刑人事項。二、請求方:指向我國請求提供刑事司法互助事項…
- 行政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33條 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提供協助,有助於我國沒收或追徵與犯罪有關之財產,或我國協助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沒收或追徵與犯罪有關之財產者,法務部得與其協商分享該財產之全部或一部。返還財產予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前,應扣除…
-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2條 …:一、總統、副總統。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三、政務人員。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五、…
-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4條 …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
-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14條 …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
-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15條 監察院、法務部及公職人員之服務或上級機關(構)之政風機構,為調查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違反本法情事,得向有關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或提供必要資料之義務。
-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20條 …政府機關首長。(三)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四)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五)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少將編階以上之人員。(六)本款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二、法務部:前款以外之公職…
-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2條 …務定有職稱之人員。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事業機構依法令、章程、組織規定或編制表所置,綜理本機構事務,對外代表機構之人員及襄助首長處理事務,稱董事…
-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務部依法設立之各少年矯正學校。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附屬機構,指前三項學校依組織法規附設之醫院、農場、林場或其他機構。
-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理廉政政策規劃,執行反貪、防貪與肅貪之廉政業務,及於各級政風機構辦理政風業務。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僚長,指依法規所置之人員。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公營事業機構,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事業機構。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職等或相當職等,以職務或職位最高列等為準。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三、信託財產為國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者,由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出具之辦妥前項信託記載證明文件。財產信託後其受託人變更或其他信託契約內容變更者,應於一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將變更情形通知受理申報機關(構)。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13條 本款所稱金融授信人員,指各公營金融機構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性質類似項目業務之人員。
-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1條 政風機構之設置及其人員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
-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稱政風機構,指中央與地方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掌理政風業務之機構。本條例所稱政風人員,指法務部廉政署負責政風相關業務人員及政風機構編制內辦理政風業務之人員。
-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4條 政風機構掌理事項如下:一、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五、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六、…
-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5條 各機關政風機構之設置,依各該機關之層級、業務屬性、組織編制及政風業務需求等因素定之;其設置標準,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各機關未達設置政風機構之標準者,政風業務得置專責政風人員辦理,其職稱為政風員,視同政風機構。前…
-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6條 政風機構之名稱為處、室;並得視業務之繁簡,下設次級單位辦事。政風處置處長,必要時得置副處長;政風室置主任。
-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9條 …業務人員應秉承機關長官之命,依法辦理政風業務,並兼受上級政風機構之指揮監督。
-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10條 …機關、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國防部設政風機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依第一項規定,不設政風機構之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其防制貪瀆不法業務,得由其上級機關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中央與地方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指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各部、會、行、總處、局、署、院、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與其所屬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
-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報導有關機關之弊端。三、執行機關首長、法務部廉政署及上級政風機構交查有關調閱文書、訪談及其他調查蒐證。四、辦理行政肅貪。五、設置機關檢舉貪瀆信箱及電話,鼓勵勇於檢舉。
-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各機關未置專責政風人員者,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委託各該機關就本機關內遴薦適當人員,循政風系統指派辦理下列業務:一、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通知、知會、登錄建檔及諮詢。二、…
-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不設政風機構之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其防制貪瀆不法業務,得由其上級機關政風機構統籌辦理之方式如下:一、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視實際業務需要,配置適量人員辦理。二、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委託或委由各該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