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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行政法人法 第26條 …加發慰助金及保險年資損失補償等相關費用,得由原機關(構)、原基金或其上級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2. 行政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4條 …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及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且依相關法令規定未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俸)權利者,不發給年終慰問金。
  3.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20條 本行為協助經濟建設,得設立各種基金,運用金融機構轉存之儲蓄存款及其他專款,辦理對銀行中、長期放款之再融通。
  4.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券業務。(五)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六)擔任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參與證券商業務。(七)國內外幣計價指數股票型基金業務。(八)擔任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業務。(九)擔任境外基金機構之國內受委任機構業務。(十)以信託方式辦…
  5.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4條 …借款,其借款資金不得流供週轉金使用:(一)擔任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參與證券商業務:持有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部位衍生之股權風險,而從事之避險交易,得憑國外交易文件或本行業務許可函辦理。(二)擔任國內外幣計價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流…
  6.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7條 …價證券業務、以信託方式辦理涉及外匯之財富管理業務、或擔任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或其委任銷售機構辦理境外基金款項收付,以新臺幣申購、買回者,應由業者依申報辦法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三、應確實依收付之款項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
  7.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5條 …、指數為標的者,限為國內股票或其組合、國內指數股票型證券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臺灣存託憑證。
  8.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1條 證券業擔任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以下簡稱ETF)之參與證券商,於國內受理(經紀)或從事(自營)申購或買回境外ETF業務(以下簡稱境外ETF參與證券商業務),應於開辦前檢附下列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或函報備查:一、首次擔任境外…
  9.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6條 證券業擔任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在國內代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以下簡稱境外基金總代理業務),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一、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文件影本。二…
  10.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7條 證券業辦理境外基金總代理業務,自行或委託銷售機構銷售境外基金之款項收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投資人自行向境外基金機構於境外指定之帳戶辦理款項之收付:申購、買回時,投資人與境外基金機構有關款項收付,均應以外幣為之。二、投…
  11.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8條 總代理人就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所稱事項向金管會申報時,應副知本行。
  12.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9條 證券業申請擔任境外基金機構之國內受委任機構,於國內辦理向特定人私募境外基金業務(以下簡稱私募境外基金業務),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一、符合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聲明書。但應…
  13.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0條 私募境外基金之受委任機構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私募境外基金,應以應募人名義為之,有關交割款項及費用收付,均應以該基金計價幣別為之。私募境外基金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向金管會所定之機構申報時,應副知本行。
  14.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50條 …外匯證券商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應遵循財團法人臺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洽商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後,依國際慣例所定並報經本行備查之交易規範。
  15.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61條 …或商品。(二)未公開上市之大陸地區個股、股價指數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三)國內外私募之有價證券。(四)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且未於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之受益憑證。(五)國內外機構編製之臺股指數及其相關金融商品。但由櫃買…
  16.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62條 …其交易對象如係經營受託買賣、簽訂信託契約、全權委託契約或私募基金等業務,並以專業機構投資人名義進行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交易者,其委託人或應募人亦應為專業機構投資人或高淨值投資法人。
  17. 行政公平交易法 第47-1條 …強化聯合行為查處,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得設立反托拉斯基金。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提撥違反本法罰鍰之百分之三十。二、基金孳息收入。三、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四、其他有關收入。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一、檢舉違法聯合行為…
  18. 行政反托拉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設置反托拉斯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19. 行政反托拉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公平交易委員會為管理機關。
  20. 行政反托拉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提撥違反本法罰鍰之百分之三十。二、基金孳息收入。三、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四、其他有關收入。
  21. 行政反托拉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二、推動國際競爭法執法機關之合作、調查及交流事項。三、補助本法與涉及檢舉獎金訴訟案件相關費用之支出。四、辦理競爭法相關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五、辦理競爭法相關制度之研究發展…
  22. 行政反托拉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3. 行政反托拉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24. 行政反托拉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5. 行政反托拉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26. 行政反托拉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27. 行政反托拉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28. 行政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4條 政府應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以支應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各項支出。
  29. 行政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5條 政府依法捐助之財團法人申請經營電視事業者,其創立基金或最低捐助財產總額,依其所由成立之法律規定。
  30.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45條 …每年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提繳至中央主管機關成立之特種基金。前項系統經營者提繳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目的運用:一、百分之三十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二、百分之四十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