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7 / 52 頁-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10條 …金、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不在此限。五、不得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與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27條 …及由金融機構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不在此限。三、結構式利率商品。但正向浮動利率債券不在此限。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債券型基金投資於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符合金融主管機關所定合格資本工具之具損失吸收能力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44條 …以利息或未保本之本金從事國內外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並遵守相關規範。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50條 基金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七款但書規定,以結構式利率商品為主要投資標的者,應於名稱中標明結構式利率商品或類似文字。基金以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為主要投資標的者,應於名稱中標明主要投資標的之文字。…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54條 …投資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以外之有價證券。二、不得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以外之交易。三、不得為放款。四、不得與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其他各基金、共同信託基金、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21條 …: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買賣之交易活動。二、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三、辦理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全權委託投資與境外基金相關業務時,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其價值由利率、匯率、股權、指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及第二項所稱之結構型商品,不含資產證券化商品、結構型債券、可轉(交)換公司債等具有衍生性金融商品性質之國內外有…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3條 …負責該法人或其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或其在臺分公司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決策,並配置適任專業人員,且該單位主管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1.曾於金融、證券、期貨或保險機構從事金融商品投資業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2.金融商品投資相關…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3-1條 …第三款,而總資產未逾新臺幣一億元之專業客戶,辦理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仍存續者,得依原條件繼續辦理至到期或予以平倉;該客戶為降低整體暴險,後續所辦理之交易,得繼續以專業客戶身分與銀行辦理,但契約天期不得逾原存續交易之剩餘天…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5條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檢具本會規定之申請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並符合下列規定:一、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符合本法規定標準。二、無備抵呆帳提列不足情事。三、申請日上一季底逾放比率為百分之三以下。四、申請日上一…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6條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訂定經營策略及作業準則,報經董(理)事會核准,修改時亦同,其內容如下:一、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經營策略。二、作業準則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業務原則與方針。(二)業務流程。(三)內部…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7條 銀行已取得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核准者(其中屬辦理期貨商業務者,並應依期貨交易法之規定取得許可),得開辦各種衍生性金融商品及其商品之組合,並於開辦後十五日內檢附商品特性說明書、法規遵循聲明書及風險預告書報本會備查。但下…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8條 銀行申請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衍生性金融商品者,應檢送申請書連同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後辦理:一、法規遵循聲明書。二、董(理)事會或常務董(理)事會決議辦理之議事錄,或適當人員授權之證明文件。三、負責本業務人員…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10條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得視業務需要,檢具本會規定之申請書件向本會申請由總行授權其外匯指定分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推介業務;嗣後推介產品、授權推介分行及人員有異動,由總行維護控管相關資料名冊。銀行總行授權其外匯指定分行…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11條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對於風險之辨識、衡量、監控及報告等程序落實管理,並應遵循下列規定辦理:一、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經適當程序檢核,並由高階管理階層及相關業務主管共同參考訂定風險管理制度。…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12條 經核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銀行,有下列事項之一者,其辦理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以避險為限:一、最近一季底逾期放款比率高於百分之三。二、本國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低於本法規定標準。三、備抵呆帳提列不足。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13條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國際會計準則(IAS)、解釋、解釋公告及相關法規辦理。各項業務對交易雙方之各相關限制或規定,不得因組合而有放寬或忽略之情形。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14條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有涉及新臺幣及外幣之轉換部分,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15條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依相關法規及內部規定防範利益衝突及內線交易行為。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16條 銀行不得利用衍生性金融商品遞延、隱藏損失或虛報、提前認列收入或幫助客戶遞延、隱藏損失或虛報、提前認列收入等粉飾或操縱財務報表之行為。選擇權交易應注意避免利用權利金(尤其是期限長或極短期之選擇權)美化財務報表,進而引發弊端…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17條 銀行辦理股權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不得有為自身或配合客戶利用本項交易進行併購或不法交易之情形。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18條 銀行辦理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如為信用風險承擔者,且合約信用實體為銀行之利害關係人,其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本國銀行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決議;其已研擬內部…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19條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人員應具備專業能力,並應訂定專業資格條件、訓練及考評制度。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經辦及相關管理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參加國內金融訓練機構舉辦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風險管理課程時數…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20條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向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交易資訊。銀行應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稱聯徵中心)規定之作業規範向該中心報送客戶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額度等相關資訊。銀行核給或展延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客戶衍生性…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21條 銀行與交易相對人簽訂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合約得訂定交易提前終止時,結算應付款數額之方式,且應反應並計算交易之當時市場價值,包括被終止交易原本在提前終止日後到期之給付之價值。前項交易提前終止之條件、結算應付款數額之方式等內…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22條 銀行向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為之。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23條 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應與交易相對人簽訂ISDA主契約(ISDAMasterAgreement),或依其他標準契約及市場慣例辦理。銀行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簽訂…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24條 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應建立商品適合度制度,其內容至少應包括衍生性金融商品屬性評估、瞭解客戶程序、客戶屬性評估及客戶分級與商品分級依據,以確實瞭解客戶之投資經驗、財產狀況…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25條 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之推廣文宣資料,應清楚、公正及不誤導客戶,對商品之可能報酬與風險之揭露,應以衡平且顯著方式表達,且不得藉主管機關對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核准、核備或備查…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25-1條 銀行不得與下列客戶辦理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一、自然人客戶。二、非避險目的交易且屬法人之一般客戶。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交易,應遵循下列事項:一、屬匯率類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一)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