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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 第6條 主聘、從聘學校應依前條協議書,與合聘教師共同訂定聘任契約;並將前條合聘教師之權利義務事項納入契約。
  2.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6條 建教生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申訴人於審議會未作成審議決定書前,得撤回申訴;申訴一經撤回,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3.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學分採計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4.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補助辦法 第6條 原住民學生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其就學之補助費及減免者,學校應就該部分金額予以扣除後覈實計算助學金。
  5.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第6條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之遴選,應召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為之;其遴選會之組成、召開及其相關規定,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定之。
  6.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第16條 遴選會委員審議有關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及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者,應自行迴避。遴選會委員有前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校長候選人得舉其原…
  7.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6條 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應妥適規劃班別及課程,並組成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審查每學年度各班次開班計畫;審查通過後,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具開班計畫及招生簡章,報本部核定。前項開班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班別、課程、師資、專兼辦人員、…
  8.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 第6條 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研習或研究期間,學校得至合作機構或產業訪視,並作成紀錄。教師應於研習、研究結束後三個月內,向學校提交研習或研究報告。
  9.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6條 各該主管機關得視學校規模大小及校務發展需要,並配合學校班級數,訂定第三條及前條單位之設置基準或總量,並納入第十一條所定之組織規程準則。
  10.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 第6條 本部或受託評鑑機構,應就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之評鑑內容及第二項之評鑑項目,進行評鑑;其基準如下:一、依各評鑑項目之性質,細分成評鑑指標,並以質量兼重方式評定之。二、前款各指標之量化成績,按其達成率之高低評定。三、前款…
  11.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補助辦法 第6條 各該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政狀況,對其主管學校之學生給予較本辦法規定更優之就學費用補助。
  12.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一項設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計畫緣起。二、社區資源及地方產業需求。三、學校現況、特色及願景。四、學生來源及未來進路發展。五、教師專長與來源及未來進修計畫。六、課程規劃或班數之調整。七、設備及設施之規劃。八、…
  13.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6條 校內實習場所與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之設施及設備,應符合建築、消防、職業安全衛生、營業衛生、性別友善空間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14.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15.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第6條 受託機構應依下列原則及程序實施本評量:一、組成評量小組,統籌整體評量事宜。二、訂定評量實施計畫,包括評量項目、基準(指標)、程序、結果、申復、申訴、評量委員資格、講習、倫理、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經評量小組通過及學校主管機…
  16.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6條 考核成績分為下列五等第:一、一等:九十分以上。二、二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三、三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四、四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五、五等:未滿六十分。
  17.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6條 學校辦理查證國外學歷,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英文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後,函請我國駐外館處為之。
  18.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6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應檢具包括下列內容之開班計畫及招生簡章,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一、開班計畫:應包括第三條規定之課程種類、辦理方式、開班名稱與時間、招生對象之資格條件、招生人數、課程設計(包括教學科目名稱及內容)、修業…
  19.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 第6條 業界專家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學校確認,予以解聘:一、協同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20.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 第6條 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之授課節數或得減授課節數,依主聘學校或中心學校專任教師授課節數之法令規定辦理;其於各服務學校之授課節數,應合併計算。
  21. 行政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第6條 學校應對復學之學生施予適當之課業補救及適性教育措施,並依學校輔導制度之推動,優先列其為輔導對象。
  22.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第6條 本部得自行或委託公、私立大學、經核准立案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以下均簡稱評鑑單位)組成評鑑小組辦理評鑑。前項所定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經核准立案之全國性學術團體或經核准立案且設立宗旨與教育事業相…
  23.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第16條 受託人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將受託學校之各類財產、經營權、學生學籍資料、校務檔案等迅速移交本部,應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或契約終止日後三十日內為之。
  24.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6條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以下簡稱實驗教育計畫)內容有變更之必要時,計畫主持人應於預定變更之該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向本部提出申請,經送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由本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25.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6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6.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16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27.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第6條 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依前條第二項各款評鑑項目之性質,細分成評鑑指標,並以質量兼重方式評定之。前項評鑑指標、評鑑基準,由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之。
  28.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6條 接受介聘之超額教師,應依教師證書登記之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別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所公告缺額,按積分高低順序選填學校;積分相同者,以抽籤決定。前項積分採計及作業程序,由本部定之;其積分採計之項目,包…
  29.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16條 教師申請介聘,應依教師之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別、積分高低及志願介聘學校缺額辦理;其積分採計及作業程序,由本部定之。前項所定積分,其採計之項目包括申請介聘原因、服務年資、考績、獎懲及進修研習。
  30.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第6條 學校置組長、幹事、技士、助理員、技佐、管理員、電器管理員、書記等職員及專任運動教練;其員額編制,依本標準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學校置醫師、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等醫事人員,其員額編制,依本標準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