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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 200 頁- 行政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10條 買賣或收益實例之土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者,其建物現值,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計算。
- 行政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11條 建物主體構造之種類如下:一、竹造。二、土造、土磚混合造。三、木造。四、石造。五、磚造。六、加強磚造。七、鋼鐵造或輕鋼架造。八、鋼筋混凝土造。九、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十、鋼骨造。十一、其他。
- 行政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12條 …一項建物現值之計算,得簡化為下列公式:建物現值=建物單價x【1—(年折舊率x經歷年數)】x建物面積。
- 行政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13條 前條所稱建物面積,已辦理登記者,以建物登記之面積為準;其全部或部分未辦理登記者,以實際調查之面積為準。
- 行政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14條 以買賣實例估計土地正常單價方法如下:一、判定買賣實例情況,非屬特殊情況者,買賣實例總價格即為正常買賣總價格;其為特殊情況者,應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修正後,必要時並得調查鄰近相似條件土地或房地之市場行情價格,估計該買賣實例…
- 行政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15條 建物已不具備使用價值,得將其基地視為素地估價。但應考量建物拆除成本予以調整之。
- 行政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16條 以收益實例估計土地正常單價之方法,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三章第二節規定辦理。
- 行政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17條 地價實例估計完竣後,應將估計之土地正常單價調整至估價基準日。前項調整後之單價及其調查估價表之編號,應以鄉(鎮、市、區)為單位,製作地價分布圖。第一項估價基準日指每年九月一日,案例蒐集期間為前一年九月二日至當年九月一日。
- 行政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18條 劃分地價區段時,應攜帶地籍圖、地價分布圖及地價區段勘查表實地勘查,以鄉(鎮、市、區)為單位,斟酌地價之差異、當地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環境污染、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
- 行政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19條 地價區段之界線,應以地形地貌等自然界線、道路、溝渠或使用分區、編定使用地類別等使用管制之界線或適當之地籍線為準。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應以裡地線為區段界線。路線價區段之界線,應以距離臨街線適當深度範圍為準。
- 行政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21條 估計區段地價之方法如下:一、有買賣或收益實例估計正常單價之區段,以調整至估價基準日之實例土地正常單價,求其中位數為各該區段之區段地價。二、無買賣及收益實例之區段,應於鄰近或適當地區選取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或編定用地相同,且依…
- 行政地籍清理獎金分配及核發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審查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住宅租賃事務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離島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 第10條 申請返還土地之案件,經審查證明無誤者,應公告六個月,並通知該土地管理機關,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由該管地政機關以發還為登記原因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 行政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 第11條 土地管理機關或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前條公告期間提出異議者,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調處。
- 行政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作業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國土測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四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第10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全國聯合會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退款請求書:載明退還理由及退還營業保證金之方式。二、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證明文件。三、第八條第一項規…
-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第11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向全國聯合會請求退還溢繳之營業保證金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退款請求書:載明退還理由、退還營業保證金之數額及方式。二、營業處所裁撤證明文件或經營規模縮減前後對照表。三、第八條第一…
-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0條 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
-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1條 本會調處全國聯合會受理之代為賠償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全國聯合會受理日起三十日內,應指派委員召開調處會議討論之。二、調處會議應邀請當事人列席說明或提供書面資料。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處日期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
-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2條 本會設監察小組,置監察人三人,由全國聯合會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監察人互選之:一、租賃住宅服務業代表一人。二、專家學者一人。三、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一人。
-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3條 監察小組之職權如下:一、審議本基金預算及結算報告。二、稽核本基金會計簿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三、監察本會業務、財務是否依本會決議及本辦法規定辦理。除前項第一款事項應經監察人二人以上之審議同意外,其他事項監察人均得獨立行使。…
-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4條 本會委員及監察人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代表團體出任者,應隨其職務進退。前項委員或監察人出缺時,本會應提報全國聯合會補聘;補聘委員或監察人之任期至原委員或監察人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前二項委員或監察人之續聘、補聘,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