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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 50 頁-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驗證機構,指依本法規定認證並領有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認證文件之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5條 申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一、農民。二、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農場、畜牧場、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三、領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者。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農產品經營業者申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驗證機構申請驗證:一、符合前條資格之證明文件。二、生產廠(場)地理位置資料,包括土地坐落標示及足以辨識之鄰近地圖。三、依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7條 驗證機構受理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之驗證,應辦理書面審查、實地查驗、產品檢驗及驗證決定之程序,並於各階段程序完成後將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但長期作物尚無產出農產品者,得就其植株採樣辦理檢驗。驗證機構應就前項各階段程序…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驗證機構應敘明理由後駁回申請:一、申請驗證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之生產或製程未符合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且情節重大。二、申請驗證之農產加工品其有機原料含量低於百分之九十五。三、因可歸責申請人之…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申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通過者,由驗證機構與申請者簽訂契約書,並就通過驗證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按類別發給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前項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應記載事項如下:一、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附相關資料申請變更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一、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或主要管理者變更。二、減列驗證場區、驗證產品品項。前項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者,依原證有效期間換發證書。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1條 …之生產、製程或維持有機運作之系統變更時,農產品經營業者應報請驗證機構審查。驗證機構就變更部分審查,認定足以影響原驗證結果者,驗證機構應就變更部分驗證之。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就增加驗證部分檢附相關資料申請增項評鑑:一、增加驗證場區。二、增加驗證產品品項。前項增項評鑑通過者,依原證有效期間換發證書。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3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生產廠(場)遷移或增加驗證產品類別,應重新申請驗證。分裝或流通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其廠(場)遷移不涉及變更原有作業及管理措施者,不受前項限制。但遷移後之廠(場)應符合衛生安全相關之規定。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4條 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不得移轉他人使用。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5條 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農產品經營業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申請展延;逾期申請展延者,不予受理。前項展延之申請經重新評鑑符合者,換發證書。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6條 驗證機構對通過驗證產品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追蹤查驗。前項追蹤查驗每年至少一次,必要時得增加追蹤查驗次數。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7條 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驗證、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增項評鑑、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重新評鑑及前條所定追蹤查驗,準用第七條第一項之程序辦理,或由驗證機構依個案判定後執行其中必要之程序。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8條 驗證機構依據相關事證判斷經其驗證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與驗證基準有不符之虞時,得於生產廠(場)逕行抽樣檢驗。前項抽取之樣品免給付價款。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9條 驗證機構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終止農產品經營業者驗證通過資格時,應通知主管機關。經驗證機構終止驗證者,六個月內不得再提出驗證申請。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20條 驗證機構實施驗證、增項評鑑、重新評鑑、追蹤查驗或抽樣時,受檢查場所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應陪同檢查。驗證機構辦理前項工作後應作成紀錄,受檢查場所之負責人或陪同檢查者應於紀錄簽名或蓋章。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21條 驗證機構依本辦法作成之紀錄及文件,應保存三年。農產品經營業者維持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運作系統相關之紀錄及文件,應至少保存一年。但驗證產品標示有效日期者,應至少保存至有效日期屆滿後一年為止。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22條 驗證機構應按季將已通過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名單、驗證產品類別、品項及驗證證書有效期間等相關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24條 …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四、原產地(國)。但已標示製造廠或驗證場所地址,且足以表徵原產地(國)者,不在此限。五、驗證機構名稱。六、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字號。七、其他法規所定標示事項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前項第一…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27條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驗證機構名稱應於包裝或容器明顯位置標示。但已使用驗證機構標章為標示者,得免標示。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28條 …名及原產地(國),並展示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前項品名及原產地(國)之標示,準用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第一項所定原產地(國)標示之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三公分。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30條 …品及其加工品。二、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於國內經分裝驗證。三、使用進口有機原料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有機農產加工品,其未經國內加工實質轉型。依本辦法規定驗證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或準用本辦法規定驗證之有機轉型…
- 行政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 第4條 …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原產地(國),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我國境內驗證者,以含量不低於百分之九十五之原料原產地(國)或含量最高之前三項原料原產地(國)為標示。但原料經於境內加工後已產生實質轉型者,除以國產品之文字為標示外,應另…
- 行政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產品標章:一、進口有機農產品。二、進口有機農產品經於國內分裝驗證者。三、使用進口有機原料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有機農產加工品,其未經國內加工實質轉型。有機農產品標章之規格、圖式如附件。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不得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
- 行政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 第6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得使用驗證機構標章;有機農產品使用驗證機構標章,其尺寸不得大於有機農產品標章。有容器或包裝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應標示驗證機構名稱,得以使用驗證機構標…
- 行政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 第7條 有機農產品標章之使用期間與有機農產品驗證合格之有效期間相同。驗證機構應負責管理經其驗證之農產品經營者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相關事宜,其與農產品經營者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簽訂之契約,應定明有機農產品標章標示、使用、停止使…
- 行政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 第8條 …調整尺寸,其直徑不得小於一點七公分。但因包裝或容器之限制,經驗證機構同意者,不受直徑最小一點七公分之限制。
- 行政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 第9條 有機農產品標章以黏貼方式標示者,由驗證機構印製於不可重複使用之標籤上,提供農產品經營者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採印製於產品之容器或包裝上者,農產品經營者應將該容器或包裝設計圖稿送請驗證機構審核通過後,始得印製;變更時,亦同。
- 行政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或驗證機構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簽訂之契約約定,停止農產品經營者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時,農產品經營者應立即停止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驗證機構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