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證機構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終止農產品經營業者驗證通過資格時,應通知主管機關。
經驗證機構終止驗證者,六個月內不得再提出驗證申請。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9條
本法規已於 2021-01-1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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