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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9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收取費用;其費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2. 行政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3. 行政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第2條 警察人員平時考核獎懲種類如下:一、獎勵:嘉獎、記功、記大功。二、懲處:申誡、記過、記大過。
  4. 行政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第3條 …,辛勞得力。十四、考管、取締不良分子,辛勞得力。十五、參加各警察機關、學校舉辦業務、勤務之競賽或測驗考核,成績優良。十六、策劃或督導有關業務、勤務,辛勞得力。十七、勤務督察,成績優良。十八、對入出境安全檢查管制確實,辛勞…
  5. 行政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一、對警察學術或警政工作,有發明或貢獻,經審查具有價值而採行。二、對主辦(管)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異事蹟。三、偵破刑案或查獲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彈藥、爆裂物、槍彈製造工廠或槍…
  6. 行政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第5條 …一者,記一大功:一、主動策劃或提供警政興革之建議,或引進有關警察之學術、新設施、新工具,經採行有裨益警政之革新進步。二、研訂警察法規,內容縝密、完備、合理可行,有助益於警政之革新或推行,績效卓著。三、偵破重大刑案或查獲具…
  7. 行政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第6條 …等,未受刑事處分,情節輕微。六、遺失服務證或刑警徽等足資證明警察人員身分之證件。七、對上級交辦工作,執行不力,情節輕微。八、對公物保管(養)不力或使用不當,情節輕微。九、無故不參加常年訓練或測驗,情節輕微。十、參加各種競…
  8. 行政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各警察機關、學校主官(管)及相關人員對考核監督對象中有發生違法或品德操守上之違紀行為,應負考核監督不周責任,其懲處如附表。前項人員對考核監督對象中有發生違法犯紀案件,未能積極究辦及妥適處理,或知情不報或蓄意護短,致嚴重影…
  9. 行政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第11條 各警察機關、學校應依據事實,公正審議獎懲案件,並得視下列情形,核予適當獎懲:一、提高一層級獎勵:(一)不顧生命危險,達成任務者。(二)對國家社會影響重大者。(三)為國家團體爭取榮譽者。(四)運用智慧或勇敢果斷達成任務,非…
  10. 行政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第13條 …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必要時,檢附有關證據及資料。其屬各警察機關、學校首長者,應由其上級警察機關依據事實檢討核議(定)。
  11. 行政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第14條 各警察機關、學校所屬人員之獎懲,由各該機關、學校按權責核定發布;其應報上級警察機關核定者,於核定後發布;其應備查者,於發布後報請備查。
  12. 行政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第15條 各警察機關、學校發布所屬人員獎懲令,應敘明適用本標準之條款依據。
  13. 行政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4. 行政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2條 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以下簡稱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於警察官監督下,協助執行勤務。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之勤務方式及配備,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與其相當層級以上者決定之。
  15. 行政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5條 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之勳獎,依勳章條例、獎章條例、警察獎章條例及其有關規定;平時考核及獎懲,比照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及有關規定。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之停職、復職及免職案件,比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
  16. 行政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9條 …佐待遇人員任職五年以上,其退休年齡除擔任危險及勞力職務者,依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及警察機關一般行政人員危勞職務退休年齡標準表規定辦理外,其餘年滿五十歲者得自願退休,年滿五十九歲者應予屆齡退休。
  17. 行政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發布前經依有關法令進用之現職警佐待遇人員及各警察機關專案考核進用之特業警佐待遇人員,其離職前之勤務及人事管理事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18. 行政警察法 第2條 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
  19. 行政警察法 第3條 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之。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分屬於直轄市、縣(市)。
  20. 行政警察法 第4條 內政部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並指導監督各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之實施。
  21. 行政警察法 第5條 內政部設警政署(司),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並掌理左列全國性警察業務:一、關於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之保安警察業務。二、關於保護外僑及處理涉外案件之外事警察業務。三、關於管理出入國境及警備邊疆之國境警察業務。四、…
  22. 行政警察法 第6條 前條第一款保安警察,遇有必要派往地方執行職務時,應受當地行政首長之指揮、監督;第四款刑事警察兼受當地法院檢察官之指揮、監督;第六款各種專業警察,得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視業務需要、商准內政部依法設置,並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就其…
  23. 行政警察法 第8條 直轄市政府設市警察局,縣(市)政府設縣(市)警察局(科),掌理各該管區之警察行政及業務。
  24. 行政警察法 第9條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一、發佈警察命令。二、違警處分。三、協助偵查犯罪。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五、行政執行。六、使用警械。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
  25. 行政警察法 第10條 警察所為之命令或處分,如有違法或不當時,人民得依法訴請行政救濟。
  26. 行政警察法 第11條 警察官職採分立制,其官等為警監、警正、警佐。
  27. 行政警察法 第12條 警察基層人員得採警員制,其施行程序,由內政部定之。
  28. 行政警察法 第13條 警察行政人員之任用,以曾受警察教育或經中央考銓合格者為限。其任用程序另定之。
  29. 行政警察法 第14條 刑事警察受檢察官之命執行職務時,如有廢弛職務情事,其主管長官應接受檢察官之提請依法予以懲處。
  30. 行政警察法 第15條 中央設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辦理警察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