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第14條 法規: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4條 各警察機關、學校所屬人員之獎懲,由各該機關、學校按權責核定發布;其應報上級警察機關核定者,於核定後發布;其應備查者,於發布後報請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