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6 / 200 頁-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15條 接受補助單位於二年內遇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結束職業訓練或居家就業服務時,應於十四日內向原補助主管機關通報。原補助主管機關受理前項通報後,對使用年限內有再利用性之全額補助輔具得予回收,以提供該離職之身心障礙者轉業後繼續使…
-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5條 申請辦理第三條第一款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體。二、置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職能治療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具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之大學校院社會工作、心理輔導、特殊教育相關系所…
-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6條 …並進行增進其生心理功能之治療、復健及訓練。申請辦理前項工作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體。二、置職能治療師或物理治療師一人以上。三、個案管理每月服務量,每四十人置個案管理員一人,不足…
-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7條 申請辦理前條工作之單位,應依職業災害勞工工作能力之恢復狀況,擬訂復工計畫,協助其復工。
-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8條 …,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提高工作效能。申請辦理前項工作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體。二、置職務再設計或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服務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之大學校院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職能治…
-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9條 …供具體就業建議,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適性就業。申請辦理前項工作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體。二、設有專用之職業輔導評量室。三、職業輔導評量每月服務量,每七人置職業輔導評量員一人,不足七…
-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10條 申請辦理第三條第五款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依法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二、經認可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社會福利機構或醫療機構。三、經政府機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機構、學校或團體。
-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11條 申請辦理第三條第六款之單位,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依法設立之就業服務機構或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二、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就業服務之相關機關(構)、團體。前項之單位應置就業服務員,其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就業媒合服…
-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12條 申請辦理第三條第七款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或相關團體。二、計畫主持人曾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三年以上,或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三年以上者。
-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15條 依第二條申請補助之單位,應依下列項目訂定實施計畫書,並填具申請書(如附表),於每年二月或七月底前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提出申請:一、申請辦理單位名稱。二、計畫名稱。三、計畫目標、人力需求。四、計畫主持人…
-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16條 申請補助之單位提出具有延續性之申請案,應於首年提出總計畫目標、分年工作計畫目標、各年度執行期間、工作項目及經費概算,並分年申請之。
-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18條 職安署於審核申請單位之補助金額時,應考量年度職業災害預防重點事項、經費、實施計畫預期效益,決定補助額度。
-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20條 申請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應於三十日內將實施成果、補助經費運用概況及其他相關資料送職安署,經職安署審查認定受補助單位確依實施計畫執行後,予以核銷,如有剩餘款應繳回。
-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21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職安署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查訪受補助單位辦理情形,並得實施稽核及績效評估,以落實計畫之施行。
-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22條 受補助單位未確實執行實施計畫或無故拒絕查核者,職安署得撤回補助,並視情節輕重得追回一部或全部補助款,並列為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如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31-2條 依前條規定經認證之機關、團體(以下簡稱經認證單位),得辦理技能職類測驗,並對測驗合格者,核發技能職類證書。前項證書之效力比照技術士證,其等級比照第三十二條規定;發證及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39-1條 依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經認證單位,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辦理技能職類測驗,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二、收取技能職類測驗規定數額以外之費用。三、謀取不正利益、圖利自己或他人。四、會務或財務運作發生困難。五、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39-2條 …法關於證書效力等級、發證或其他管理事項規定,情節重大。經認證單位依前條規定受撤銷或廢止認證者,其參加技能職類測驗人員於生效日前合法取得之證書,除有前項行為外,效力不受影響。
-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條 職業訓練機構應置負責人,綜理業務;並設若干單位,辦理教務、輔導、訓練技術服務、總務、人事及會計業務。但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業務得由設立主體之相關單位兼辦。
- 行政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得視產業發展所需人力或國民職業訓練需求,委託下列單位辦理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一、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登記之職業訓練機構。二、大專校院或高中(職)學校。三、設立目的與人才培訓有關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四、依法立案…
- 行政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6條 訓練受託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屬第三條所定之單位。二、組織及財務健全。三、具訓練執行能力。四、經主管機關評鑑辦理訓練績效優良。
- 行政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委託訓練之期間,最長五年。訓練受託單位接受委託辦理訓練,經評鑑績效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不經公開甄選程序,與訓練受託單位續行簽約一次,其續行簽約期間最長五年。
- 行政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8條 為甄選訓練受託單位,主管機關得聘請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代表審查,必要時得召開會議審查之。
- 行政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與訓練受託單位簽訂之行政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委託之事項及範圍。二、委託之費用及其給付條件。三、委託事項之履約期間。四、委託事項之履約管理。五、委託事項之成果驗收及績效評估。六、解除或終止契約之事由及違反契約…
- 行政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10條 …機關應將訓練委託之下列資訊公告之:一、法規依據。二、訓練受託單位名稱。三、委託事項及範圍。四、委託期間。
- 行政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11條 訓練受託單位應定期向主管機關報告執行情形,並依規定接受評鑑。主管機關得派員至訓練受託單位檢查受託事項及經費運用之情形,並得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訓練受託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12條 訓練受託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解除或終止行政契約:一、主動申請終止委託契約。二、有具體事證,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持續辦理受託事項。三、違反或怠於執行委託契約之約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四、違反前條規定。五、偽…
- 行政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13條 …託契約者,於契約解除或終止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為訓練受託單位。但不可歸責於訓練受託單位者,不在此限。
- 行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第3條 …就業。二、職業訓練。三、技能檢定。四、創業輔導。五、轉介相關單位。六、失業認定及轉請核發失業給付。
- 行政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補助辦法 第2條 …成立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與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就業服務機關(構)及單位之合作或分工事項。第一項補助標準、申請、審核及核銷作業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