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11條 法規: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11條 訓練受託單位應定期向主管機關報告執行情形,並依規定接受評鑑。主管機關得派員至訓練受託單位檢查受託事項及經費運用之情形,並得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訓練受託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