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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58條 …與執行感化教育處所隨時保持聯繫,必要時得指派少年保護官、其他適當之人或連結相關資源共同輔導少年。少年法院得指派少年保護官與提供少年就學、就醫、就業、自立生活或後續追蹤輔導及其他資源或福利服務措施之機關(構)或人員保持聯繫…
  2.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64條 …,交由少年保護官自行,或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交付辦理相關課程之適當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執行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七項規定,於前項後段情形準用之。第一項受執行之人自行參加經少年保護官認可之訓練課程者,得以其參加該訓練課程…
  3.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67條 …使少年受刑人與其他保護事件收容少年或成年被告分別收容,並安排適當生活環境及輔導措施。
  4.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69條 …管束,發生法律上疑義時,得以書面、電話、傳真、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請求該管檢察官解答或指示。
  5.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71條 …護官指定應遵守之事項時,得予以告誡,或報請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為適當之處理。少年保護官應按月或依檢察官之指示,將受保護管束人之執行情形報告檢察官;少年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情形之一時,應列舉事實,立即報告。
  6.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74條 …少年受傷或罹患疾病,少年觀護所認為有緊急情形、在所內不能提供適當之醫治,或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時,由少年觀護所護送醫療機構醫治,並即時以書面檢具相關資料陳報該管少年法院或檢察官;少年經禁止接見或通信者,該管少年法院或檢察…
  7. 司法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條之規定,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
  8. 司法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事件,受理之法院得依本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
  9.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2條 …續中及消滅後權利責任平等、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
  10.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2條 不公開審理之家事事件,法院認為適當時,得於徵詢兩造當事人或關係人之意見後,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方式告知當事人或關係人開庭期日。
  11.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3條 非經審判長許可,開庭時不得錄音。審判長認為前項許可不適當時,得隨時撤銷之。
  12.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8條 …必要時,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前項情形,除社會工作人員外,亦得由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之親屬或學校老師等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法院於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陳述意見或…
  13.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21條 當事人或關係人已委任代理人者,法院除已無其他適當之人外,不得選任該代理人為其程序監理人。法院選任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為程序監理人時,該代理人已支領報酬者,不得再支領程序監理人之報酬。
  14.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26條 程序監理人應以適當之方法,依受監理人之年齡及所能理解之程度,與受監理人會談,並告知事件進行之標的、程序及結果。
  15.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29條 …人之意願。三、受監理人是否適合或願意出庭陳述。四、程序進行之適當場所、環境或方式。五、程序進行之適當時間。六、其他有利於受監理人之本案請求方案。七、其他法院認為適當或程序監理人認為應使法院了解之事項。前項報告或建議,經法…
  16.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30條 …人或有程序能力之受監理人所為之程序行為不一致時,應以法院認為適當者為準。
  17.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31條 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後,受監理人另行委任代理人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撤銷或變更程序監理人。程序監理人自受撤銷或變更裁定生效時起,喪失為受監理人為一切程序行為之權。
  18.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47條 …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之利益,於必要時,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行之。調解委員於其他適當處所行調解者,應經法官之許可。
  19.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52條 調解時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就調解事件酌擬平允方案,力謀雙方之和諧。參與調解程序之人員,應以具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之語氣進行調解。
  20.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56條 …解程序者,法院於程序終結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調解委員於調解程序中,認為有為暫時處分之必要者,應報明審判長或法官。
  21.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82條 …職銜。七、家事調查官到場陳述意見者,其姓名。八、有社工人員或適當人員陪同者,其姓名或所屬機關、機構、工作證號或代號。九、到庭陳述意見之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人員或其他到場人姓名。十、訊問允許旁聽者,其理由。
  22.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89條 裁定以公告或其他適當方法告知者,法院書記官應製作載有下列事項之證書附卷:一、受裁定人。二、公告或告知之方式。三、公告之起迄年月日或告知之年月日時。得抗告之裁定雖經公告或告知,仍應送達於受裁定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23.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91條 …家事非訟事件聲請前,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者,法院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向聲請人發問或曉諭是否併為本案聲請,並告知未為本案聲請之法律上效果。
  24.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92條 法院受理家事非訟事件,於必要時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其方法由法院酌量定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但以具體、明確、可執行並以可達本案聲請之目的者為限,不得悖離本案聲請或逾越必要之範圍。
  25.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93條 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酌定適當之暫時處分前,為審酌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之最佳利益,得先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選任程序監理人,並應使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被安置人表達…
  26.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07條 …裁判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27.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11條 …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被收養人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法院於裁判前,應聽取…
  28.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14條 …考:一、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提出訪視報告及建議。二、命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三、命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或其他維…
  29.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17條 …,法院應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為評估,並提出報告及建議。法院認收養有利於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時,仍得為認可收養之裁定。
  30.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26條 …因保護應受監護人之身體或財產,於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聲請,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