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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 81 頁-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54條 船舶載重線之各種標誌,包括所有線圈、方框、橫線、文字或字母等,應用白色或黃色油漆劃明於深色之底基上,或用黑色劃明於淺色之底基上。如為鋼船,其標誌應妥慎銲刻於船舷殼板上;如為木船,應刻入船殼外板至少三公釐之深度。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55條 船舶載重線之各種標誌經刻妥後,應由檢驗人員上船依照證書上所規定之尺寸核對無訛,並認為已合於前條之規定後,始得發給載重線證書。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7條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經驗船機構檢查合格者,由該機構依本規則所規定之證書格式,發給國際載重線證書(如附件一)。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8條 航行國內航線船舶經航政機關檢查合格者,由該機關依本規則所規定之證書格式,發給中華民國船舶載重線證書(如附件二)。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59條 船舶因船齡、現狀、特性、構造、佈置或型式等僅限於某區域或某一航線航行時,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應將其限制條件,於載重線證書上詳加註明。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61條 船舶載重線證書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五年;船舶所有人因船舶之現狀,認為在經濟上或技術上,難以將該船檢修而維持使用至五年時,得申請五年以下一年以上之載重線證書。船舶所有人於載重線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應申請特別檢查,換發新證。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62條 航行國際間之船舶經依本規則規定勘劃載重線者,因急待發航,載重線證書不及請領到船時,船舶所有人得申請短期載重線證書,其有效期間以不超過五個月為限。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63條 …師簽發。前項證書之正本,應留存於船上,副本二份分送航政機關及船舶所有人備查。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65條 檢查人員於船舶完成特別檢查合格後,經確認該船之結構、設備、佈置、材料或船材尺寸,未曾變動並不致影響其原乾舷者,得在該船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新證未能即時換發到船時,將原證書予以簽證延長。但延長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五個月。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66條 船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航政機關得要求船舶所有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載重線證書:一、船身或船艛結構有所變動,影響載重線計算。二、各開口處之防護裝置、欄杆、排水口以及船員室出入口之設施等,未予適當保養以…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67條 航行兩國或兩國以上鄰近港口間之船舶,各該港口所屬之政府均認為此等港口間之航程係屬遮蔽水域性質或屬於其他情況,使從事於該航程之船舶依照本規則規定勘劃載重線為不合情理或不切實際者,船舶所有人得就此航程為條件,申請驗船機構報經…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68條 航行國內航線之船舶,其航程係屬遮蔽水域性質或屬其他情況,使從事於該航程之船舶,依照本規則規定勘劃載重線為不合情理或不切實際者,船舶所有人得就此航程為條件,申請航政機關准免適用本規則部分規定,並應於載重線證書上註明。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9條 具有特殊設計或新型特徵之船舶,依本規則規定將嚴重妨礙此項設計或特徵之研究與發展時,得由船舶所有人申請航政機關就其整體性之安全組成專案小組審議。航行國內航線者,航政機關得依前項審議結果准予按所申請之豁免事項豁免,並於載重線…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70條 航行國內航線之船舶,需在特殊情況下從事一次國際航程者,船舶所有人應向驗船機構申請,經認為該船從事該項航程安全無礙者,得報請航政機關准予發給一航次之國際載重線豁免證書。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71條 因情況特殊,航行內水船舶需從事一次沿海或外海航程,或航行沿海船舶需從事一次外海航程者,船舶所有人應向航政機關申請,經認為該船從事該項航程安全無礙者,得由航政機關准予航行一航次,並於載重線證書上註明。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87條 凡用以確保船舶氣候密性之裝置,均應經驗船機構認可,該等裝置之性能試驗,應於船舶初次檢驗時實施之。此後,並可於特驗、歲驗或不定期要求實施之。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93條 …通風筒之開口應裝以有效之氣候密關閉裝置,船長不滿一○○公尺之船舶,其關閉裝置應為永久固著者;其他船舶如無此永久固著關閉裝置者,其關閉裝置亦應儲放於所屬通風筒附近,以便隨時取用。在第一位置上之通風筒,其緣圍高出甲板達四.五…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94條 …。各管口應裝以永久固著之有效關閉裝置。前項通氣管高度,如有礙船舶之操作時,得經驗船機構依其關閉裝置及其他情況而認可後,准予減低其高度。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96條 …應裝於人員易於接近之地點,並應裝有標示該閥啟閉之指示裝置。當船舶向任一舷傾側五度,而其乾舷甲板不致沒入水中時,得由可供載貨之圍蔽船艛裝設貫穿船殼之排水口;否則其排洩水應依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之方法導入船內。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02條 …公尺長之井圍應減少洩水口面積零點零零四平方公尺。三、無舷弧之船舶,上述計算之面積應增加百分之五十;若其舷弧高較標準為小時,洩水口面積增加之百分數應依比例計算之。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03條 船舶如未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設置箱艙,或其分立船艛間貨艙口兩側有連續或視同連續之艙口緣圍使之相聯者,其洩水口之最小面積應依下列規定計算:一、艙口或箱艙寬與船寬之比為零點四以下者,其洩水口面積與舷牆總面積之比為零點二…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06條 …牆,該舷牆或欄杆至少應較甲板高出一公尺。但此項最小高度如妨礙船舶之正常操作,經驗船機構認為已具有足夠之安全防護時,得酌予核減其高度。前項欄杆,其最低橫杆距甲板之高度不得大於二三○公釐,其他橫杆與橫杆之間距不得大於三八○公…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07條 …欄杆、扶繩等,保障船員出入工作安全之適當設施。運載甲板貨物之船舶,其甲板貨物之儲放,應使船員往返住艙、機器艙間及工作部位之任何開口,均能關閉自如,以保持交通及防水密。如甲板上下兩方均未設有便利之通道時,其甲板貨物上應設置…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08條 符合第十六條規定之甲型船舶,其機艙圍壁除其上未設有可自乾舷甲板直接進入機器艙間之開口者外,應以高度不低於標準高度之封閉艉艛或船艛、或具有同等高度並有相當強度之甲板室蔽護之。乾舷甲板上機艙圍壁之開口處得設有符合第七十四條規…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09條 甲型船舶如設有船舯部船喬或甲板室時,其艉艛與舯部船喬或甲板室間,應裝置有縱向與船艛甲板相平之永久性結構堅實之天橋,或裝設有甲板下通道等其他具有相當功效之通道。無舯部喬艛之甲型船舶,船員往返所有工作艙間之通道,應設有經驗船…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10條 暴露艙口位於甲型船舶之乾舷甲板、艏艉甲板或膨脹箱艙甲板上者,均應裝有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製成之有效水密艙口蓋。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11條 甲型船舶具有舷牆者,應裝設有長度至少為露天甲板暴露部分長度一半之欄杆或其他有效之洩水之裝置。舷側厚板之上緣,應儘可能予以降低。如船艛間連有箱艙,其乾舷甲板暴露部分之全長,均應裝以欄杆。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12條 第十六條所稱之甲型船舶,其基本最小夏期乾舷應依附表一之規定勘劃之。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13條 第十七條所稱之乙型船舶,其第一位置上之艙口,裝有鋼質箱形艙口蓋,或鋼質附有墊圈及扣閂裝置之氣候密艙口蓋者,除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十六條另有規定外,其基本最小夏期乾舷應依附表二之規定勘劃之。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14條 船長超過一○○公尺之乙型船舶,符合左列各項規定,並經驗船機構認可時,其乾舷值得予豁減。但其豁減值不得大於附表一及附表二相當船長基本乾舷值差額之百分之六十。一、有足夠之船員安全保護設施。二、有足夠之洩水裝置。三、位於第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