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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9條 信用合作社不得投資該社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短期票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股票。但投資下列有價證券不在此限:一、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二、經銀行保證之公司債。三、經其他金融機構…
  2. 行政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3條 申請設立信託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但依本條例規定僅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之信託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十億元;僅辦理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億…
  3. 行政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4條 信託公司之發起人應於發起時按實收資本額一次認足發行股份之總額,並至少繳足百分之二十之股款。已認而未繳股款者,應由原發起人於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範圍內連帶認繳,其已認而經撤回者亦同。
  4. 行政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5條 信託公司之發起人及股東應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之專業發起人及股東,其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四十。但發起人及股東為金融控股公司且所認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不在此限:一、銀行:(一)成立滿三年,且最近三年未…
  5. 行政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6條 信託公司之股票應為記名式。信託公司之發起人及股東,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信託公司之股份,分別不得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但發起人及股東為金融控股公司或符合第五條資格條件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
  6. 行政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7條 信託公司之設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應符合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之規定。信託公司之設立,有本準則第二條所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信託公司之發起人。發起人、…
  7. 行政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8條 信託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逾期不予受理:一、信託公司設立許可申請書。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包括場所設施、內部組織分工、人員…
  8. 行政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10條 …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營業執照影本。三、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文件。四、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項目、業務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名冊、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指撥專營信託業務之營運資金…
  9. 行政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11條 信託公司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營業項目。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四、公司所在地。五、公告方法。六、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任期及任免。七、董事會之職責及其與經理部門職權之劃分。八、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10. 行政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12條 第八條第十款所稱信託公司業務章則,包括下列項目:一、組織結構與部門職掌。二、人員配置、管理與培訓。三、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業務管理及會計制度)。四、內部稽核制度。五、營業之原則與政策。六、作業手冊及權責劃分。七、其他事項。
  11. 行政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13條 信託公司之設立,應委託銀行代收股款,並以籌備處名義開立專戶存儲。前項專戶存儲之股款,於開始營業前不得動支。但於取得設立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發起人選出之董事及監察人全體同意,就發起人所繳股款範圍內購置…
  12. 行政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14條 信託公司申請設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一、發起人資格條件或持股不符第五條規定者。二、發起人持有同一信託公司之股份,不符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者。三、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四、經主管機關限…
  13. 行政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15條 信託公司經許可設立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完成公司主要業務電腦作業設施。
  14. 行政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16條 信託公司之設立,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者,不在此限:一、發起人失蹤、死亡者。二、發起人經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三、發起人於提出設立…
  15. 行政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17條 設立信託公司者,應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六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並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檢同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一、營業執照申請書。二、公司登記證件。三、驗資證明書。四、信託公司章程…
  16. 行政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18條 信託公司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17. 行政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19條 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限制信託公司之增設。
  18. 行政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20條 …經主管機關許可僅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之信託公司,其經營業務之範圍,以依本條例可得辦理之業務為限。前項信託公司,其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十億元者,受託管理及處分之信託財產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二十倍。前項…
  19. 行政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21條 主管機關就設立信託公司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查核,並得令申請設立信託公司者,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20. 行政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日。五、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居所或營業所。六、由代理人申請時,並記其代理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所。七、擔保債權種類及其金額。八…
  21. 行政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9條 …記簿,應記載登記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居所或營業所、訂立契約日期、標的物說明、價格、擔保債權種類及其金額、有效期間等;遇有變更登記者,其變更事項及年月日。前項…
  22. 行政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 第5條 銀行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股子公司前所購買之自用不動產,金融控股公司基於經營綜效考量,由銀行出租予其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或該母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其他子公司使用並收取合理對價時,不受第三條自用比率之限制。但應計入本法第…
  23.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及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4條 …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外國銀行經特許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辦理分公司登記。
  24.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第2條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業務,除依本法及本辦法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中央銀行、台灣證券交易所、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
  25.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第3條 …幣計價之債券,及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發行或交易之債券。票券金融公司持有前項外幣債券如為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等,不得進行轉換、交換或抵繳為股票。第一項所稱外國證券交易市場發行或交易之債券,其具備條件及範圍應…
  26.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第4條 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應經董事會通過,檢具申請書、處理程序,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且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一、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低於百分之十。二、未依規定提足保證責任準備及備抵呆帳。三、最近二年…
  27.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第5條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應依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之規定申請許可。
  28.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第6條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自營及投資,其交易或持有餘額應符合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票券商買賣持有特定企業發行短期票券或債券標準與票券商對同一企業風險總額規定之相關限額規定;以附條件交易之金額,應計入票券商…
  29.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第7條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應於我國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幣存款帳戶,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票券金融公司持有外幣有價證券部位,不得超過該票券金融公司淨值百分之三十。二、票券金融公司持有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票券與債…
  30.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第8條 票券金融公司之外幣風險上限,由各票券金融公司於淨值百分之十五之限額內自行訂定,並報經中央銀行同意。前項所稱外幣風險上限,指外幣資產扣減外幣負債之淨部位,加衍生性金融商品部位。本辦法各項限額之計算,涉及幣別轉換時,票券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