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6條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自營及投資,其交易或持有餘額應符合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票券商買賣持有特定企業發行短期票券或債券標準與票券商對同一企業風險總額規定之相關限額規定;以附條件交易之金額,應計入票券商主要負債總額及辦理附賣回條件交易限額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